审判两大反革命集团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宣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分别被处以不同的刑罚。

就在4000人大讨论进行前后,对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也在加紧进行。

由于这两大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他们利用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兴风作浪,作恶多端,因此两案审判也就与“历史决议”的起草,与对“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的评价有着割不断的联系。

在两案审理中,审判人员根据中央起草“决议”的精神,把握住一条根本原则,即只审判10名主犯的刑事犯罪,不审判其政治错误,这就避免了审判江青等人时牵涉到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把林彪、江青等人的罪行与毛泽东的错误严格区分开来。

1980年冬,伍修权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庭长,参与主持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

伍修权当时所穿的法官服并无特殊处,就如同过去的干部装。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是国内外关注的大事,此时我国法官尚未统一着装,为显法律庄严,中央给每位参与审判的工作人员统一做了制服,审判人员是藏青色,检察人员和律师是深灰色。

1980年6月,中央成立了一个由彭真同志主持的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有7人,伍修权为成员之一。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拨乱反正、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彭真作为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具体领导了“两案”审判,对“两案”审判做出了重要贡献。

彭真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制,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制定法律。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一伙利用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失误,凭借他们窃取的权力和地位,加紧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犯下了滔天罪行。

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中央成立了专案组,审查林彪、陈伯达反党集团的罪行。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后,中央又成立了审查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罪行专案组,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揭批林彪、“四人帮”运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决定,恢复不久的中纪委承接了原中央专案组办理的审查林彪、江青反党集团案。

1979年7月,中央成立“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以中央秘书长、中宣部部长、中纪委第三书记胡耀邦为组长,领导对林彪、江青反党集团案的党内审查工作。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中纪委,对外称“中纪委二办”。

林彪反党集团案、江青反党集团案正式定名为“两案”。中纪委经过初步审查,认定“两案”案犯既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问题,又有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既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又有触犯刑律的问题。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听取胡耀邦代表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的汇报。

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在听取汇报后提出,要将林彪、“四人帮”集团“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

这次会议实际上明确了林彪、江青集团的反革命性质,初步提出了对“两案”审理的基本原则,为后来的“两案”审判创造了条件。

1979年国庆节后不久,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主持召开中纪委会议,正式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触犯了刑律,“两案”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判。

按照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但由于林彪、江青一伙犯罪时,大多是利用合法的权力和地位,审判他们必然涉及党的路线错误问题,涉及党的领导方面的特殊复杂问题。另外,林彪、“四人帮”一伙过去身居高位,审判他们,公、检、法有压力。所以,审判“两案”这样复杂的大案要案,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或指导下进行。

1980年3月17日,刚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审判林彪、江青集团问题。

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两案”的审判工作。确定彭真为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并由中央书记处书记彭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璧,以及中纪委的王鹤寿等同志参加。

中央让彭真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主要是因为彭真有着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和卓绝的领导才能。

1979年2月,彭真获得平反后,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7月又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真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制,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制定法律。因此,他复出后仅3个月,就主持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使“两案”审判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最初,彭真对中央的任命,并没有马上接受。早在1979年初,中央为他平反时,他就向中央提出想多出去走走,先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再担任某一方面工作的想法。但自从他出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一直忙于主持立法工作,没能实现出去走走的愿望。

这次,中央再次对他委以重任,他认为自己从“文化大革命”初期被打倒,到1979年平反,12年没有工作了,不了解情况,不宜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彭真任书记。1980年3月底,中央书记处对“两案”审判问题再次进行讨论。

胡耀邦、彭真、王鹤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胡耀邦提出,还是由彭真挂帅,搞“传、帮、带”,他本人每次会都参加。

根据讨论,中央书记处做出四项决定,主要内容是:现在的“两案”领导小组对案子一抓到底;中央政法委员会抓“两案”的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

彭真说,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他不宜担任,但从分管政法的角度他可以全面负责。

1980年3月中旬,彭真被任命为“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后,即开始调阅有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材料,熟悉案情。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并结合自己以往的实践经验,彭真逐渐理出了“两案”审判的指导原则,为“两案”审判奠定了基础。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情况错综复杂,既有属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的情况,也有属于党在工作中犯的严重错误的问题。

分清哪些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哪些是党的路线错误,实际上是“两案”审判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早在中央决定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审判的时候,有关“两案”起诉书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

据当时参加起草起诉书工作的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图们的回忆,1979年9月,他被调去搞对林彪集团的起诉书的起草工作,不久便搞出了初稿。对江青集团的起诉书也很快搞了出来。

这两个起诉书基本上是按照“文化大革命”时把什么东西都叫罪行,罪和错不分,包括“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包括党的路线错误,包括工作中的错误。

彭真调阅了对林彪、江青集团的起诉书和其他材料后,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经过深思熟虑,彭真在1980年3月底的中央书记处讨论“两案”审判方案的会议上提出: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也不应过问这个事。

彭真认为林彪、“四人帮”的犯罪和党犯错误,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情,罪行和错误要分开,绝不能审判党的错误。

据原公安部副部长凌云回忆,彭真曾多次找他到家里谈话,强调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同党的路线错误分开。路线错误是党犯的错误,不能审《我的一张大字报》、“九大”决议等问题。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

这实际上也是彭真的一贯思想。

彭真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后,一再强调:“两案”审判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以证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否正确,使审判在历史上站得住脚。

1980年3月底,在中央书记处讨论“两案”审判方案会议上,彭真指出:

“两案”审判要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要通过预审先核对事实,弄清每个案犯承认多少罪行,不承认多少罪行。

在会上决定的事,要弄清是谁提的方案,第一个是谁提出的,谁办的,谁拍板的,要搞得清清楚楚。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

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经过调查研究,有什么算什么。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

一定要注意三条:一是要客观,二是要全面,三是看本质。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先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预审。侦查结束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认为应提起控诉,再移送法院,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

但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重大,公、检、法机关需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进行审理。

鉴于全党工作的重点已经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使全国人民能集中力量搞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所以,彭真接手“两案”后,就提出了“平行作业”的方法,即检察、审判人员在侦查预审期间就介入,起草起诉书与预审同时进行。

这有助于检察、审判人员与预审人员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审查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也有利于他们熟悉案情、证据、证人,熟悉罪犯和各种有关事件的历史背景,提高侦查预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为检察院起诉和法庭审判创造有利的条件。

“两案”审判,在证据上不能有一点纰漏,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使案子千秋万代,永不得翻身。

1980年4月,在中纪委结束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党内审查工作后,公安部受理了“两案”在押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并于4月下旬开始依法侦查预审。

“两案”审判工作在彭真的精心安排、具体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从预审到最后宣判,彭真都投入了很大精力。他不仅对“两案”审判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而且有时还亲自参与某一方面的工作。

彭真非常重视预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选调预审人员。

他注意的第一件事情是预审组组长调谁。江苏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洪沛霖,浙江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芳都是彭真点的名。

彭真对调来人员住什么地方也很关心,他就此征询凌云的意见。凌云曾参与修建秦城监狱,知道秦城监狱空着,只关有“四人帮”几个人,便提议住到那里。彭真同意了他的意见。

这样,参加“两案”预审的人员都住进了秦城监狱的牢房,一人一间。

秦城监狱有便利的条件,每室都有洗漱间、抽水马桶,再放一张桌子、一张床,既可住又可办公,而且离城50多公里,好保密。

这些准备工作做好后,“两案”的预审工作即在秦城监狱展开了。

预审是按照原先的分工进行的,对林彪集团的预审由总政保卫部负责,对江青集团的预审由公安部负责。

预审期间,彭真经常去秦城监狱,接触办案人员,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具体指导。

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公安部预审局局长姚伦后来回忆:

彭真到秦城监狱,来了就是研究问题,非常实际。他中午也不休息,吃完午饭以后,还要找人来研究问题。他亲自记笔记,我们讲,他记,记得很仔细。

彭真和我们一起吃午饭,然后就回来,常常找我了解情况,商量事情。有时,我从城里到秦城刚下车,彭真来电话找我,我不得不再返回城里。

“两案”预审工作,起初并不顺利。

林彪集团除吴法宪态度较好外,黄永胜、李作鹏、邱会作,拒不认罪,他们把“文化大革命”中的一切,都归于党的路线错误。

江青集团中也只有王洪文态度较好,江青尽是撒泼耍赖,张春桥始终不开口,姚文元则和黄、李、邱一样,认错不认罪。

起草起诉书的工作,更是困难重重。许多证据,起草组根本看不到,到底哪些是毛泽东的错误,哪些是林彪、江青集团背着毛泽东干的,根本不清楚。

1980年5月中旬,彭真在人民大会堂专门听取了“两案”人员的汇报。

5月21日,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就审判工作提出了八条意见。

针对预审和起草起诉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彭真果断做出决策:

案子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要突破禁区。这包括思想的禁区、人的禁区、材料的禁区。

彭真指出,一方面对已经逮捕的同案犯统一进行审讯,从四面包围;另一方面,由中组部、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出面,把知情人找来开会,开党的会议,要求他们揭发案犯的罪行。

彭真告诉办案人员,林彪、江青集团是当权的,档案是重要材料,一部分集中在中组部,一部分集中在中央办公厅。要组织人去看,看哪些是审讯所需的材料。

彭真说他要向中央建议,要各级领导,包括中央政治局,所有的历史见证人,都要向办案人员开“绿灯”,积极提供材料和允许调查材料。

对林彪、江青一伙把许多事情的责任都推到毛泽东、周恩来身上的问题。彭真指出,“文化大革命”的许多事,对毛主席、周总理来说是好人犯错误,而对林彪、江青一伙则是坏人办坏事。

彭真要办案人员注意这两个阴谋集团在报告毛主席和中央之前搞阴谋,当毛主席、党中央决定之后,他们又利用权力加以歪曲和篡改搞阴谋的部分。他把这样看问题叫做“两头抓麻杆”。

彭真的这些讲话和指示,切中了“两案”审判的“症结”,为“两案”的侦查、取证工作找到了突破口,使“两案”审判的准备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预审上路后,彭真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起草起诉书上。起诉书的关键是证据问题。

据彭真身边的同志说,不仅前方搞起诉书,彭真在后方也搞。他亲自写、改,然后把前台、后台的成果合成一个起诉书。对于前台提出的问题,他都认真研究,给予指导。

另据凌云回忆,彭真直接听起草组的汇报,“他看了许多我们送的材料。他发现问题,有时也向我们要材料”。

彭真亲自认定过的文件材料足有一米多厚。他对这些材料、原件都一件一件地翻阅,哪怕是一个批示、一张照片、一个字据。

起草“两案”起诉书,还有一个审多少名罪犯的问题。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工作小组原拟定审判108名罪犯。后经王鹤寿提议,彭真同意,决定林彪集团主要审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王飞等,江青集团主要审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

1980年6月,因王飞患精神分裂症,不能起诉,彭真亲自拍板,将江滕蛟列为主犯。江腾蛟不是中央委员,是林彪集团的“小不点”,在10名主犯中地位最低,他被列入10名主犯之一,是因为他作为“小舰队”的代表人物,能证明林彪要暗害毛泽东。

1980年8月,随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两个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犯罪事实被认定。

鉴于这种情况,彭真提出将“两案”作为一案处理,搞一个统一的起诉书。总起诉书是在“两案”起诉书的基础上进行的。

经过对“两案”罪犯的询问和查证有关档案材料,最后确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6名主犯犯有4大罪状、60条罪行,形成了《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起草完成后,彭真又提出“三长”会审。“三长”即公安部部长赵苍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当时,“三长”会审的地点在公安部5号楼。起草组的同志,一条条地汇报,“三长”一条条地会审。

1980年9月初,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对起草的总起诉书逐条核实。这是向中央政治局汇报前,最后一遍讨论起诉书。

彭真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安部副部长凌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都参加了。

据图们后来回忆:

当时,从第一条开始,一条一条地过。执笔人汇报一条,如果有疑问,彭真就让停下来,叫大家讨论讨论,整整过了一天。最后对公安部预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增有减,经过调整合并,认定“两案”主犯犯有4大罪状,48条罪行,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这标志着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移交法庭审判的时机和各项准备工作日趋成熟。

对黄、吴、李、邱判刑可以轻一点,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些好事,打过仗

按照1980年4月中央书记处最初的方案,6月初开始“两案”审判,7月底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前结束。

后来,彭真在听取“两案”工作人员汇报时,传达了邓小平的意见,7月至8月间完成审判。但由于中央一直没有最后确定“两案”审判方案,特别是在秘密审判还是公开审判等问题上有争论,致使审判一拖再拖。

1980年9月4日,中央书记处开会,重新制订出新的“两案”审判方案,并在当天和第二天两次进行讨论,准备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核。

9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召开会议,听取彭真的汇报,并就“两案”总起诉书及审判方案进行讨论。

彭真在汇报中说:10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共10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草稿),拟判10个人。除江腾蛟外,9个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10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解决了。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问题都不涉及。历史问题也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

彭真提出:林彪、江青集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来处理,我们还是现在审好。中央领导对外讲过多次,为什么总不审?人家无非认为是罪不够,或者内部意见不一致。何时审,请中央决定。他主张尽快审判。时间上一定要抓紧,9月至10月间开庭。

彭真指出,林彪、江青两个集团没法分开。一案起诉好处理。黄、吴、李、邱由军人组成的第二法庭去审。

彭真认为,还是公开审判好。罪行、证据都公布,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证据完全能站得住脚。

不久,中央确定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方案:将“两案”合并为一案起诉;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争取9月至10月间开庭。

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决定:

1、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2、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3、特别法庭进行公开审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4、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彭真非常重视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的人员构成。据凌云回忆,彭真提出要吸收女同志参加。这样,在“两案”审判时,有3名女同志参加了审判工作,她们是检察员王耀青、审判员刘丽英、甘英。对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彭真也很关心。

审判前,彭真问凌云:“特别法庭设在哪里?”

凌云回答说:“最高法院可以,但是礼堂太小。还是在公安部大礼堂。”

彭真又问:“新闻单位报道要说审判在什么地方,说在公安部不行。”

凌云说:“可以说在正义路。”

彭真问:“几号?”

凌云回答:“1号。”

其实,这时公安部的门牌号是正义路7号,凌云记错了。

就这样,在新闻报道中,关于特别法庭的开庭地点就给弄错了,以致好多外国人来找,都找不到。

1980年11月7日,彭真针对国内外对审判“两案”提出的一些问题,采取对特别法庭旁听人员发表讲话的形式,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是:

一、对“文化大革命”这一场浩劫,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出总结:一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一是全面地总结经验教训,并解决党的领导上是非功过问题。

二、“两案”审判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办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错误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

三、处理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应当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团结——批评——团结”加以解决。

四、林彪、江青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审判他们采取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决,比较容易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

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工作、政治上的错误是能够分得开的。

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两面派。他们凭借手中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活动。

七、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要严格依法办事。审判的原则:一条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不能搞回避,否则我们这些受害人都不能审了。审判要公开审判,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选派代表旁听。

八、这次审判只审理10名主犯。起诉书列的主犯有16名,其中6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要把他们的罪行列出来。

九、对10名主犯的判刑,这是特别法庭最后决定的问题。审判没有终结,谁也无法做出最后断定。

11月20日下午15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正义路7号公安部礼堂正式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随后分庭审理:第一审判庭在公安部礼堂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第二审判庭在空军俱乐部审判林彪反革命集团。

在“两案”审判期间,彭真一直在后台指挥。据时任新华社社长的穆青后来回忆:

审判“四人帮”的时候,前边在审,后边有一个录像,我们在看,彭真拉着我们几个人就在那里看,就在公安部礼堂后面。

对于“两案”审判,彭真更多地关注第一审判庭的审判。彭真对江青在自我辩护中总是咬定某某事是毛主席、周总理批的,非常气愤。

彭真特别认真地观看了江青自我辩护的录像,边看边琢磨,并亲自组织班子为公诉人江文写辩词,目的是要驳倒江青。他在这篇辩词上下了很大功夫。他口授,身边的工作人员起草,最后由他亲自改定。

这篇辩词用大量的事实,证明江青的反革命罪行并非如她所说是“代表毛主席”,是“按毛主席指示”办的,毛泽东早就揭露、驳斥过江青,从而把江青的犯罪和毛泽东的错误剥离开来,揭穿了江青的谎言和诡辩。后来,公诉人江文宣读辩词后,江青无言以对。

伍修权被推选入这个领导小组,主要是考虑到受审的主犯中有许多是军人,还都是红军时代就参加革命的老资格,需要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来担当重任,而伍修权无论在资历还是声望上能够“镇得住这些人”。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即特别军事法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五名原军人主犯,由伍修权担任庭长。

1981年1月25日上午,第一庭和第二庭的10名主犯,又全部押到一起,听取对他们的判决。

这天法庭里的气氛似乎显得格外庄严肃穆,旁听席上早已坐满了人,都屏息等待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宣判。

10名被告也显得十分紧张,他们也急于想知道自己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开庭以后,由江华庭长宣读判决书,由于判决书很长,由江华庭长和伍修权分别宣读。判决书的最后,就是对这批罪犯的判决了。

江青尽管平时装腔作势,这时也沉不住气了,当江华庭长刚念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时,还没等念出“缓期二年执行”,她就慌忙叫喊起来。

由于这天是最后审判,不需要犯人回答问题,被告席上就没有安话筒,江青喊了些什么,许多人都没有听到,不过她正好冲着伍修权,伍修权听到她喊的还是什么“造反有理”,“革命无罪”,还有什么“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

待宣读完对江青的判决,法警立即给她戴上了手铐,这时全场破例地爆发出了一阵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由于江青企图挣扎和还想喊反动口号,头发也散乱了,装的架子也没有了,显得十分狼狈和滑稽,使这个本来十分庄严的法庭里,出现了一点闹剧的气氛。

伍修权看到江青还想捣乱,立即下令道:“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当时他也是太着急了,竟少说了一句话,应该先说一句“由于江青违犯法庭规则,破坏法庭秩序”,再依法将她押下场。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查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18年、17年、17年、16年、18年,均剥夺政治权利5年。

当全部宣判完毕,并由江华庭长宣布将10名罪犯押下去交付执行时,全场又响起无法抑制的欢庆胜利的声浪。

伍修权作为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参与者,内心也觉得兴奋不已。

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时刻,人们以鄙夷的目光看着这帮曾经不可一世的反革命主犯终于以被告的身份被押上了历史的审判台。

而前述重大政治问题正确、恰当的处理,使评价毛泽东的感情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了,为“决议”尽快起草、定稿乃至为以后通过“决议”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