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科举制度历史

一、官吏考选制度

禅让制

古代的中原地区,也就是黄河中下游的河谷、平原和丘陵地带,当时被称为“膏壤沃野”。大约在四五十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居住在这个地区。经过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以及新石器时代的演化变迁,直至公元前三四千年,逐渐形成了最初的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在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劳动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当时的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都是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同劳动,共尽义务,在生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们的共同敌人是大自然,人们团结一致向大自然作斗争,向它索取自己的一切生活资料。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氏族和部落的首领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若是这个首领死亡或出缺,必须马上补选继任者;若是所选出的首领不合众人意愿,也可以立即罢免。这种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属于部族全体成员的。可见,氏族和部落本身就是一种原始民主组织。据《尚书》以及《史记》中的《五帝本纪》《夏本纪》等记载,尧的哥哥挚就曾经是部落联盟的酋长,由于他为人不善而被部落成员所罢免,再推选尧接替了他的职位。尧在晚年曾询问“四岳”(当时的四个部落酋长)有谁可以继任自己的职位,四岳表示他们的德行都还不够,于是就把舜推举出来。关于舜被推举出来的情况,《尚书·虞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帝曰:‘咨,四岳……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尧舜禅位图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克谐以孝,蒸蒸,不格奸。’……帝曰:‘钦哉!’”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尧说:“四方诸侯之长啊,你们中间有谁能顺应上帝的命令,顶替我登上天子大位呢?”四方酋长回答说:“我们的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天子的大位。”尧说:“应该考察贵戚中的贤人,或是隐伏在下面地位虽然低贱而实际上却是贤能的人,还是使贤能之人登上帝位吧!”四方酋长便告诉尧说:“在民间有一个处境困苦的人,名字叫虞舜。”尧说:“是啊,我也听说过这个人,但他的德行到底怎么样?”四岳回答说:“舜能和父母兄弟和睦相处,以自己孝行美德来感化他们,家庭关系处理得很妥善。家人也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不至流于奸邪。”尧说:“这个候选人先定下来再说。”

舜被推举为继承人之后,尧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据《史记·五帝本纪》载:“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饬下二女于妫汭,如妇礼。尧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从。乃偏入百官,百官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

经过三年的实际考察,尧对舜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便正式把帝位让给他。

后来,舜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征求四岳,来选择自己的继承人。据《尚书·虞书》记载:“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其意思是:舜说:“唉,四方诸侯之长啊,有谁能够奋发努力,以发扬光大先帝的事业,能够主持政务,率领百官,并帮助百官,使他们能遵循大法行事?”大家都说:“伯禹担任司空,工作不错。”舜说:“好吧!”

舜除了选定自己的接班人外,还与12州君长商量,选取弃担任后稷这项职务,以教导人民种植庄稼;选取契担任司徒,负责对人民进行教育;选取皋陶担任法官,命他根据犯人罪情大小,依法使用5种刑罚;选取垂、殳、伿和伯与担任百工;选取益掌管山林川泽中的草木鸟兽;选取伯夷主持三礼,以负责祭祀鬼神;选取夔担任乐官,以音律教导人民;选取龙担任纳官,负责收集人民的意见。各部门人选确定以卮,舜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段话的意思是:“你们22人都要恭敬地对待自己的职务,时刻想着接受上天的命令并帮助上天治理臣民。每隔3年就要检查一下你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禹拜稷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禹和舜的这段对话看,禹之所以坚决推辞当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荐皋陶当候选人的原因,是因为皋陶“黎民怀之”。禹是从民心向背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而舜是从“询谋佥同”、“龟筮协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认为“惟汝谐”。换句话说,舜认为,能否当接班人,不完全取决于人民是否拥护,还须取决于鬼神是否同意和四方诸侯长是否支持。从“鬼神其依,龟筮协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原始时代的所谓民主选举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虚伪性和依据“鬼神意志”的欺骗性。但是,舜也知道民心向背的重要,所以在禹被确定为继承人之后,便派他去治水。禹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的赞颂和爱戴,舜死后便自然被人民公认为正式首领了。由此可见,在原始时代,凡被推举为接班人的人,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取得人民的信赖之后,才能继承帝位。《礼记·礼运》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当时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都必须由下一级共同选举,并经过一定形式考核,得到大家的公认,才能确立为接班人。这就是我国古代传说的“禅让”制度。至于当时选举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唐尧和虞舜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首领的时期,部落联盟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人口,战争频繁发生,规模也日渐扩大。相邻部落为了自卫和掠夺的需要,纷纷结成部落联盟,设立由部落联盟首领、军事首领和宗教祭司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共同事务。重大事件由全体成员组成的议事会决定,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有日益加强的趋势,这一时期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各级军事首领、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权力,部落联盟首领的社会地位更是日益巩固和上升。由这样一批特殊人物和大小显贵组成的集团,虽然在名义上仍代表广大氏族成员的意志,保留着决定一切重大事情的民主制度,但在实质上正在发生着变化。黄帝之后,颛顼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统治,将民政与宗教职务分开,部落首领只管民政,不再兼管宗教事务,宗教事务另设祭司掌管,祭司还兼管天象历法,“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南正重”是指善于观察天象、通晓巫术的巫师之类的人物。“火正黎”由部落首领担任并专管地上的“民事”,后来就发展成为各级官尹和国家机构。神事与民事的分离,标志着国家权力和政府机构雏形的出现。

到舜时,部落联盟议事会进一步蜕变为贵族的议事机关,内部分工更明确,如“八元’管土地,“八恺”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泽,皋陶作刑等,共设9官,反映了国家统治机构已粗具规模。在部落联盟内部,虞舜为了巩固自己的首领地位,曾联合属于商阳氏的众多部落军事贵族“八恺”以及属于高辛氏的众多部落军事首领“八元”,共同打击反对他们的所谓“四凶族”和共工氏、崇伯鲧等反对势力,“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鹱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从而加强了统治地位,“天下咸服”。最后,舜还“野死”在这种“勤民事”的“南巡”途中。禹在位时,治理水患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他的威望,扩大了夏部落的实力。当大禹率众对三苗发动大规模的军事征伐,并取得三苗从此踣毙不振、绝后无主的决定性的胜利后,大禹显赫的权势和王权实际上已经基本上确立,同时建立世袭的王权条件已逐渐成熟。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尧之所以注意到其子丹朱“不肖”之事,就隐约可见在他的脑子里已有“父子继位”的影子了,只是因为考虑到其子“不肖”,恐怕四方诸侯不服,才选贤而授。事实证明,当尧死后,舜想把帝位让给丹朱,但“诸侯朝觐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狱讼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在这种情况卞,舜才“践天子位”。从《史记》记载看,舜颇有谦让之意。《史记·五帝本纪》注引《竹书纪年》则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又说明舜的帝位是用暴力取得的。两种记载尽管不同,但都表明了尧舜时期禅让制度已开始动摇了。后来,舜虽然也公开征求过自己继承人的问题,但他心里却同样想把帝位让给他的儿子商均,也是因为商均“不肖”,禹以同样的手段取代了舜的地位。可见,尧舜时代是由军事民主制向世袭王权过渡的阶段。他们在名义上虽然还实行禅让,但实际上已有相互争夺的苗头。

禹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主推选产生的最后一个部落联盟领袖。在他的身上,既保留着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的特征,又有了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的征兆。他当时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权威,到处举行盟会。他在涂山召集各氏族部落首领集会时,首领们带着很多礼品来朝见他。他在会稽大会诸侯的时候,有个防风氏的首领迟到,禹一怒之下,把他处死,可见他已经很专横了。

按照传统的禅让制,禹在他晚年,也先推举一人作为他的继承人,这人就是在舜时担任过司法官、后为东夷首领的皋陶。推举不久,皋陶死去,又再推举东夷的首领伯益。与此同时,禹又多方为他的儿子启培植势力。因此,在禹死后,启就取得了夏朝第二代帝位。据《晋书·束皙传》注引《竹书纪年》云:“益干启位,启杀之。”可见伯益和启在帝位的争夺中进行过一场激烈的战争,伯益终因失败而被启所杀。韩非子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之弑其君也。”韩非子把舜、禹与商汤、周武王并举,谭明虞、夏、商、周都是使用暴力取得政权的。这与文献记载虽略有出入,但其中已指出原始社会后期禅让制受破坏的现象。自启杀伯益、以强权手段夺得帝位以后,我国原始时代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便被父死子继的传子制所取代了。从此,世袭王权就正式确立,以“天下为家”的奴隶制国家体制已基本确立。

应该说,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投影,不是凭空虚构的。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部落联盟推举首领的方式。部落联盟是原始时代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民主方式推选自己的领袖,以领导联盟成员进行生产和生活斗争。由于领袖是出于推举,所以权位不能私人相授受。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不断丰富,“私”的观念逐渐形成,部落联盟领袖头脑中的民主意识也随之淡漠,传说中尧、舜、禹传位中存在的矛盾纠结正透露出这种信息。

在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其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在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制为世袭制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学者极力美化禅让制,他们不了解当人类社会已经或即将进入阶级社会时,世袭制比禅让制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另外一些记载就显得更合乎逻辑。例如:《竹书纪年》有“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的记载。韩非子更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是唐尧要求其子丹朱成为他的后继者,虞舜代唐尧后也要求由子商均继承,禹又凭借他的权势和威望直接代替了虞舜。这样,丹朱和商均就都被诋毁为“奸子”。事实说明,强力在实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禹取得最高统治地位,博得诸夏首领的拥护,具有“夏后氏”的称号,即诸夏之族的最高君长,正式建立了夏王朝。从此,世袭王权才完全确立下来,开始了我国文明时代的历史。

宗法制

中华民族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华人的主体农民世代相因,大体稳定地聚族而居,“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是中国广大农村长期沿袭的情形。这种生活方式培养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一种特别执著、深厚的情感。《易·坤·彖传》这样称赞大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

如果说先民对苍天敬畏如严父,那么对大地则亲近如慈母。《易·说卦》日:“干,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礼记·郊特牲》也说:“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

以农事耕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由这种生活方式决定的对于土地的深深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养成“固土重迁”的习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男耕女织,安居乐业。除非极端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对不愿离乡背井、远走他乡的。即便是为了躲避一时的灾祸而出走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地回归家园。“故土难离”、“落叶归根”几成中华民族千年一贯的心理定势。由于中华民族以农业社会的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换一句话说,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演进过程中,氏族社会血缘纽带关系基本上未遭到破坏,这正是宗法制在中国数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开始,中华民族跨入文明社会,阶级对立产生。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转变,引起氏族部落成员的反对,以及夏王凭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各部族方国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不论是夏朝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16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夏而代之,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其直接生产者“族众”虽然也可视为奴隶,但那是一种家长制公社关系,“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夏禹王像总之,在中国奴隶制的形成过程中,以血缘家庭关系、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原则是宗法制的灵魂。

宗法制是由氏族社会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始祖,叫“大宗”。嫡长子是土地和权位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最尊,称“宗子”;嫡长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以下诸子为平民。诸侯对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

宗法制,简言之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确定以嫡长子身份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是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尊祖,对祖先的尊敬表现在祭祀典礼上。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祭祖的资格的,只有大宗的才有资格祭祀祖先,但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尊敬祖先。必须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祖,那只有尊敬那个能祭祀始祖的大宗了。这样大宗的地位便因有主持祭祀始祖的特权而重要起来,嫡长子(大宗)继承父位的国土、庶长子(小宗)分封也就变成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是维系分封制度的。它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以血统关系为主,其实它的主要目的不在分别亲疏,而在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所以,宗法制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由此来看,宗法制的选官方式必然是世卿制。

嫡长子继承制

禹死后,子启继位。由于传统的禅让制没有完全消除,东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与启争夺王位。这就是《竹书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同时,西边的同姓诸侯有扈氏(陕西户县)更起兵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罚”,“剿绝其命”。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河南洛阳市南),有扈氏终于被“剿绝”了。《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有扈氏败亡的原因,就是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夏启排除了这些干扰,巩固了王权,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

为了使世袭王权为众多的诸侯所确认,夏启就在都城阳翟召集众多的诸侯,举行盛大的“钧台之享”。这一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袭王权制确立了。

世袭王权制虽然确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承递并没有一定之规。以商为例:从汤到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王位由弟继承,直至少帝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了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周人一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主要是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亲情感来维系王权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继承的纠纷。但是,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防止诸子争位,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按照宗法制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并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主要内容。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段话只讲到等级之别,没有讲到各等级的任务。《左传·哀公九年》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明:“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周语》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又有进一步说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等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这些等级依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两级:天子、诸侯、大夫、士可列为一级,统称为“贵族”。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食之者”,或称之为剥削阶级。庶人、工、商、皂隶可列为另一级,统称为“庶人”。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生之者”,或称之为被剥削阶级。这里所说的“食之者”与“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说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分别。孟子说:“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据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除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另一方面,在姬姓贵族与异姓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卿制

政治上的宗法分封、世代承袭,反映到官吏制度上就是世卿世禄制,即:天子嫡长子为天子,诸子为诸侯;诸侯嫡长子为诸侯,诸子为大夫;大夫嫡长子为大夫,诸子为士。这是西周政权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这里所说的“卿”,是指商周时代对政府中高级长官的称谓,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都称“卿”。我们知道,周王朝所设置的一套庞大官僚机构中,最重要的有“六官”,即:“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称为“治官”,为六官之首;“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被称为“教官”;“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称“礼官”;“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被称为“政官”;“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称为“刑官”;“冬官司空”,职掌“工程”。此外,在周天子下面还有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或“三保”。以上合称“九卿”。他们世代为官,世代享有卿的政治大权,执掌着政权的制度,就称为“世卿制”。《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枝百世,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这段话概括地反映了周代贵族累世为官的事实。

在世卿制下,王朝官吏和地方诸侯虽然都具有世袭官职的特点,但二者又有区别。封国有相当的独立性,所以其世袭性较为突出。王朝官虽然也有土地附庸,但毕竟不像诸侯国那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王的意志和贵族间的权力之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王朝官职位的变动,因此王朝官虽然可以世代为官,但世袭的职位并非固定不变。

如前所述,世卿制的产生是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分不开的。西周初年,周天子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或同姓子弟,是为诸侯国;诸侯国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采邑”,任命他们为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禄田”,任命他们为士。与这种分封制相适应的宗法制的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由嫡长子继承,奉祀始祖,是为大宗;嫡长子的同母弟及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同母弟及庶兄弟为士,是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为平民。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封国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是小宗,但在本族又是大宗。这种由嫡长子世袭的制度,在官制上就是世卿制。

世卿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也发生过重要作用。首先,作为王朝统治基础的贵族,在世袭制下与王朝形成较长时间的共存共荣,有利于维持和巩固正常的统治局面。各级贵族必须依赖王室的庇护来谋生求发展,而世卿制给各级贵族充分共享政权的机会,从而换取其对王朝的效忠,世世藩屏周室。其次,贵族垄断教育文化,从而保证了王朝统治的有效运转。

军功制

军功制度就是按照军功的大小赐给臣民田宅、食邑的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雄蜂起,竞相争霸,哪个国家拥有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传统的世卿制将选用人才的范围限制在血缘关系以内,不利于更广泛地吸纳人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也日渐疏远,血缘纽带的维持作用日趋松弛。诚如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诸侯随着其势力的不断扩大,对周天子也不再那么尊重,从周王到诸侯、卿大夫再按血缘世卿制选用官员显然难以巩固其统治。各地诸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便纷纷冲破世卿制的限制,事先选用一些不是贵族而才华出众的人担任要职,如齐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此,废除世卿制,广泛地选贤任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特别是各国在变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任人唯贤,都把奖励军功作为选贤的重要内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国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后,进行变法。变法令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宣布废除世卿制,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即选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劳分配俸禄的新制度。魏国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吴起初到魏国,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怎么样?”李悝回答:“贪而好色,但用起兵来天下无双。”魏文侯毫不犹豫,任吴起为大将。吴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这是春秋战国时期选贤任能的一个事例。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军功爵制。在当时两次颁布的变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宣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王的家族成员中如果没有军功,也要被取消贵族的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官爵利禄。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变法中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韩非子评价当时的情况说:“明主之吏,宾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可见,从有政绩、有战功者中选拔官吏已经是普遍现象。

封建统治者虽然实行以军功赐爵的政策,但出于严格的封建等级限制,却不允许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而进入上层统治者的行列,因而规定他们只能获赵括像得低级爵位。在秦代,爵分20级,第七级为大夫,第八级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当时,七级以下为低爵(或称民爵),八级以上为高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级公乘是以军功获爵的最高级,一般吏民不得超过这一级,如果超过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尽管封建统治者对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无论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些特权。因此,它适应了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及建立集权政治的需要,为各国选拔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诸侯称雄的情况下,哪个国家新的选任制度推行得好,哪个国家就能够聚拢人才,就能在争霸中取胜。秦国之所以歼灭六雄而成就统一大业,与其新的选任制度的完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汉朝以才力为官,其实质就是以军功。《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才力为官,名将多出焉。”这里的六郡,据颜师古注,乃指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赞》有一段话,正好可给《地理志》做注脚:“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汉兴,郁郅王围、甘延寿,义渠公孙贺、傅介子,成纪李广、李蔡,杜陵苏建、苏武,上邦上官桀、赵充国,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贤、庆忌,皆以武勇显闻……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显而易见,志文“以才力为官”亦即赞文“以武勇显闻”之意。此途实为军功人仕的一种特例,过去史家亦有称其为“从军”者。

后来,明代也采取过从士兵中提拔军官的制度,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规定:“军人有功,升一级,至小旗。”由军功再逐级升总旗、百户。

客卿养士制

客即“宾客”。对任何一个诸侯国来说,凡外来者,从广义上看,均为“客”。《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杜预《集解》对客的解释是:“为上宾。”襄公二十七年《集解》道:“一座所尊。”《史记·张丞相列传》解释道:“为帐下宾客,不掌官。”客的出现是与当时的新兴阶层“士”的崛起密不可分的。游士四处游说,各国视为座上宾客,又被称为“食客”。这些食客的特点是:“君有势,我则从君;君无势,则去。”从《史记·孟尝君列传》得知:当时的客是分等级的,其中最尊贵的称为“上客”。上客经常被诸侯们拜为卿,称为“客卿”。这种选官制度,就是“客卿制度”。

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形式,即先拜为客卿,然后再予升迁。由于这一形式存在由客拜客卿的环节,故我们把它特称为“客卿制度”。显而易见,客卿制度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客卿”。

那么,何谓“客卿”呢?著名秦史专家马非百指出:“客卿乃一特定的官名,专为位置某种诸侯之人来仕于秦者而设……此狭义之客卿。至于广义之客卿,则不限于有无拜为客卿之事实,举凡诸侯人之不产于秦而来仕于秦者,皆得名之日客卿。”马先生的诠释自然有其独到之处,但对官名何以用“客卿”称之,这层意思似还没有说出。大家知道,周制规定,凡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均称为“卿”。然而,有些特殊官职虽不在卿之数,却居卿之列,如《左传·桓公十七年》记载:“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杜预《集解》云:“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春秋时期,这种现象很普遍,谓日“散位从卿者”。秦及其他诸侯国客卿之设,亦即采取这种方法。对此,《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曾作过说明,谓:“秦有客卿之官,以待诸侯来者,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也。”我们认为,这应是关于客卿较完整的解释。

孟尝君像另外,有必要再说一下“客卿”与“客”两个概念的区别。先秦时,卿乃官爵称谓,客卿之称包含了“卿”字,其必然指官爵无疑。而战国时的“客”,仅为“宾客”之意,其位尊者也不过称为“上客”而已。显然,客卿与客之间不能画等号。这里,客是属概念,客卿是种概念。客卿只是客当中入仕居客卿官位的那一小部分人,而客却包含了客卿。就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形式而论,第一种形式既然没有拜客卿的环节,故以这种形式人仕的“客”就不存在“名之曰客卿”的问题。事实上,迄今所见到的有关秦客卿的材料,似乎也只有“狭义”的客卿,而不存在“广义”的客卿。

搞清了客卿的定义,客卿制度也就更容易理解了。很明显,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客卿之制就是拜“客”为“客卿”的制度。据徐复的《秦会要订补》统计,秦之客卿今可考者共有9人,见如下秦客卿表:

姓名籍贯任客卿

时间事略所见文献备注张仪魏惠王早年四处游说;入秦说惠文君拜为客卿,与谋伐诸侯;先后3次为相、1次为将,被封为武安君;曾迫使魏献上郡,帮助惠文君称王,游说各国与秦连衡,瓦解齐楚联盟,夺楚汉中地;期间又曾相魏、相楚;武王即位后,惧诛,又出为魏相,不久死。《史记》本纪;《国策·秦策一》通不详昭王公元前303年,齐、韩、魏3国伐楚,秦应楚请求,遣客卿通将兵救楚,3国引兵去。《史记·楚世家》寿烛不详昭王公元前292年,魏冉谢病免相,以客卿寿烛为相;其明年,烛死。《史记·穰侯列传》错不详昭王公元前291年,白起与客卿错攻垣城,拔之;前289年,错击魏,至轵,取城大小61。《史记·白起列传》《史记·六国年表》胡伤卫昭王公元前274年,客卿胡伤攻魏卷、蔡阳、长社,取之,击芒卯华阳,破之,斩首15万,魏献南阳以和,前269年,中更胡伤攻赵阏与,不能取。《史记·秦本纪》《史记·穰侯列传》灶不详昭王公元前271,客卿灶攻齐,取刚、寿,予穰侯。《史记·秦本纪》《史记·穰侯列传》《国策·秦策三》灶或作造范睢魏昭王早年游说诸侯,在魏遇害,更名张禄出逃;入秦说昭王,拜客卿,谋兵事;建言废宣太后,逐穰侯、高陵、华阳、泾阳君于关外,遂拜相,封应侯;后因举任郑安平、王稽不当,伏诛。《史记》本纪伏诛据云梦秦简《编年纪》蔡泽燕昭王早年游学于诸侯,不遇;入秦游说范雎,被延为上客;后受昭王召见,拜为客卿,旋继范雎为相,东收周室;数月谢病归相印,号“纲成群”;居秦10余年,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卒事始皇,为秦使于燕。《史记》本纪《国策·秦策三》李斯楚上蔡始皇少为郡小吏,曾从荀学帝王之术;入秦先求为吕不韦舍人,后保任为郎,拜长史,复拜客卿;被逐,上书谏逐客令,遂复官,升迁至廷尉;统一后为丞相,参与沙丘之谋,终被二世、赵高所诛。《史记》本传通过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首先可以看到的一点是关于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问题。《商君书·境内》记云:“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国外的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商鞅变法规定的军功爵制的第十级即客卿。这种看法固然有可商榷之处,但把客卿的出现与商鞅变法联系在一起告诉我们: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绝不会在商鞅变法以前。从上列的秦客卿表可知:今可考秦客卿最早为惠王时的,最晚为始皇统一前的。这段时间(前337~前221),正值商鞅变法以后,其中又以昭王时期(前306~前251)最为突出(9位客卿中7位都是此时的)。由此完全可以肯定,秦推行客卿制度,是在商鞅变法之后至统一前这段时间。

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还可以看出:客卿制度下的入仕过程要比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复杂得多。从以第一种形式入仕的商鞅的典型事例可知,他仅仅通过4次与秦孝公的谈话(前2次均失败,后2次才取得成功),便由普通宾客一跃而为主持国政的要员。从客卿表所列诸客卿的情况来看,就不全然如此。尽管他们入仕的第一步由客而拜客卿,每每也只需与国君一席话谈得投机便可立获,但拜客卿后,一般还要率兵征战,经过严峻的战争考验,然后方能升迁拜为正卿或相。例如:张仪、范雎等人拜客卿后,都是历时数载,立下以军功为主的功劳之后,才得以拜相的。这种做法,完全体现了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原则,与《商君书·境内》关于客卿拜正卿的规定亦基本吻合。可见客卿制度下的入仕,不仅含有以客出仕第一种形式的特点,而且还含有军功授官爵制度的特点。惟其如此,客卿制度对于人才的选拔才比单纯的以客出仕(即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更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客卿制度是以客出仕的规范化发展。

上书拜官制

所谓“上书拜官”,就是毛遂自荐。它是由自荐上书并得到皇帝赏识,从而获得官职的一种方式。

上书拜官肇始于春秋。春秋时期,士阶层异常活跃,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或政治主张竞相奔走,在游说自荐和他人荐举的同时,常常通过上书来表达自己参与政治的愿望。一些当政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本集团的利益,也竞相养土。自荐与招贤在竞争的社会气氛中有机地结合起来。《说苑》载:晋献公时,“草茅臣东郭民祖朝,愿请闻国家之计”,献公召见,“三日与语无复忧,乃立以为师”。《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齐孙武以兵法13篇见吴王阖闾,被任为将。由此我们说,在春秋时期,上书拜官制度在传统的世卿世禄制日渐破坏的同时应运而生了。

战国以来,上书拜官日成风尚。苏秦、申不害、张仪、公孙鞅、范雎、尉缭、李斯等皆以上书或游说而拜官。由秦及汉,随着统一政体的形成,上书拜官之制日臻完备并迅速发展。特别是汉代,上书拜官已经成为选官的一种重要形式。文官服饰俑汉代把这种仕进的方式叫“自炫鬻”。颜师古注“炫”曰“行卖也”,注“鬻”曰“亦卖也”;也有的人习惯直称为“上书求官”。据《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时“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得以千数”。西汉末的梅福也曾指出:“孝武皇帝好忠谏,说至言,出爵不待廉茂,庆赐不须显功,是以天下布衣各厉行竭精以赴阙廷自炫鬻者不可胜数。”由此可见当时自炫鬻风气之盛。扬雄曾言自炫鬻者“策非甲科,行非孝廉,举非方正,独可抗疏,时道是非,高得待诏,下触闻罢”,倒颇符合实际情况。

汉代的上书拜官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划分为3个阶段。

汉武帝以前为上书拜官制度的逐步完备时期。西汉建立之初,机构简当,门禁不止,吏民多面见皇帝陈述己见。据《史记·刘敬传》载:汉五年,齐人娄敬“愿见上言便事”,以首言都关中 被赐为刘姓,拜为郎中,号“奉春君”。汉六年,楚王信谋反,高祖伪游云梦,计擒楚王信。有田肯者建言“非亲子弟,莫可使王齐者”,高祖称善,赐金 500斤。至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随着一尊之局的形成,吏民面陈已非易事,只好用上书的形式自荐。《史记·张苍传》:“鲁人公孙臣上书言汉土德时,其符有黄龙当见。诏下其议张苍,张苍以为非是,罢之。”《史记·晁错传》:晁错“书数十上,孝文不听,然奇其才,迁为中大夫”。上述公孙臣、晁错皆因上书言事而拜官。由此我们说,在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吏民面陈已鲜见,上书言事成为自荐求仕的重要方式,朝廷也对所言可采者拜以官职,上书拜官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走向完备。

汉武帝时期是上书拜官制度的隆兴时期。武帝欲文治武功,积极鼓励吏民上书言政,其时上书自荐者达千人之多。《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才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之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以千数,”汉武帝也不厌其烦,亲自审读吏民上书,从中选拔了不少人才。

“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诏拜以为郎。”

“(主父偃)上书阙下,朝奏,募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是时,徐乐、严安亦俱上书言事务。书奏,上召见三人,谓曰‘公皆安在?何相见晚也’,乃拜偃、乐、安皆为郎中。”

“终军,年十八……至长安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军为谒者给事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上书拜官者较以前增多,而且多拜为郎官。郎官为皇帝的近侍,也就是说上书拜官者多为皇帝左右亲信。《汉书·严助传》:“武蒂擢严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枚皋、胶仓、终军、严葱奇等,并在左右。”上述左右之臣,多因上书而拜官。

武帝以后,自炫鬻一途逐步走向衰落,但作为一种仕进方式,并未绝迹。《汉书·萧望之传》云:“上(指宣帝)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高者请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试事,满岁以状闻,下者报闻,或罢归田里。”此足见当时尚有武帝时之遗风。《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初即位时,贾谊曾孙贾捐之“上书言得失,召待诏金马门”;《汉书·息夫躬传》也载,哀帝之初,“息夫躬上书,召待诏”。这是自炫鬻的两起典型实例。但是,昭宣之时,有很多自炫鬻者并未拜官,有的甚至因上书而获罪。宣帝于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名,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这说明吏民上书获罪已非个别现象。成帝以后,外戚王氏干政,以强权压制言论,吏民上书“多触不急之法,或下廷尉,而死者众”,上书拜官已徒具形式。东汉时期,上书拜官作为一项制度依然存在。例如:耿秉“以父任为郎,数上书言兵事”,拜谒者仆射;葛龚“为太官丞、上便宜四事,拜荡阴令”。但是,上书者多为现任官吏,他们因上书而得到升迁。与西汉相比,平民上书者较多。特别是东汉后期,政治腐败,言路堵塞,仕途为大族所垄断,上书求官已非易事,而言之不慎又可能获罪,上书求官被视为畏途,上书拜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吏民上书的程序,一般是亲至京师,至公车投递,是谓“诣阙上书”。例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汉书·终军传》载,终军“揖太守而去,至长安上书言事”。《后汉书·襄楷传》载,襄楷“自家诣阙上疏”。之所以亲至京师上书,主要是便于天子召见,增加拜官机遇。

吏民诣阙上书,由公车司马负责向皇帝传递。《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宫仪》曰:“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令秩六百石。”《汉书·东方朔传》颜师古注曰:“公车令属卫尉,上书者所诣也。”《后汉书·百官志》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除诣阙上书之外,也有个别径由内官或宠臣将上书传递给天子者。武帝时齐人公孙卿有《札书》,欲通过武帝近臣所忠传递给天子,“所忠视其书不经,疑其妄言”,婉言拒绝。公孙卿又“因嬖人奏之,上大说”。此所言“嬖人”,便充当了传递上书的角色。远离京师者,也有拜托上京使臣代为传递上书者。成帝时,九江寿春人梅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师古注曰:“附县道之使而奏对也。”

皇帝接到吏民上书后,常常亲自审阅,遇到疑问则随时向大臣询问评判或派使调查详询。《史记·封禅书》载:文帝时鱼人公孙臣上书言终始五德之事,文帝询问大臣,丞相张苍以为非。《史记·河渠书》载:武帝时“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武帝询问御史大夫张汤,张汤做了调查以后,认为该上书合理,建议武帝采纳,武帝才“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

随着上书制度的发展,上书者日众,事分巨细,皇帝一人实难一一处理,便委任责成,设置官员协助皇帝处理上书,有价值者才转交皇帝亲裁,其言不善则留而不报。《汉书·魏相传》载:“故事,诸上书者皆二封,署其一日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不奏。”《汉书·杜延年传》载:“吏民上书言便宜,有异,辄下延年平处复奏。”《汉书·萧望之传》载:“天子拜望之为谒者,时上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由此可见,设置专人初审吏民上书已成制度。

《颜氏家训·省事篇》依据汉代上书的具体内容,将其分为4种类型:“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诉讼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伍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汉武帝对于自炫鬻者基本上采取了鼓励的政策。史称:“汉家得贤,于此为盛。”像主父偃、朱买臣、东方朔、徐乐、严安、终军等一批对西汉文治武功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被武帝破格提拔的自炫鬻者。

三宅三俊法

据《尚书·立政篇》载,周公在将他长期主持的国政交于周成王时,曾经告诉他理政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其中特 别强调了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治政经验。他说:“宅乃事,宅乃收,宅乃准,兹惟后矣。谋面用丕训德,则乃宅人,兹乃三宅无义民。”又说:“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严惟丕式,克用三宅三俊。”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夏朝时诸侯们竞相选举贤人,经过考察他们的作为,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行事。这种标准就是:官员们各司其职,凡管理政务的能认真地管理臣民,使之安居乐业;负责司法的能够做到执法公平合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以貌取人,不是根据德行而是根据个人的喜好用人,那就不会得到贤能的人做国家的栋梁。还有一点,就是商朝根据夏朝的经验,特别强调从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来考核和选拔官吏,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良官吏的确是有真德实才,而不是徒具虚名。从此,商朝就把政务、理民、执法 3方面作为严格选用官吏的标准规定下来,即商代的“三宅三俊法令”。从此,“三宅三俊”作为选拔和考核官吏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后来的周朝发扬光大,成为乡举里选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德、六行推选法

西周接受了夏、商两代末期官员无德亡国的教训,强调选拔官员时要以德行优、尊艺法、知技艺为标准,选用司法官员及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员更要严格地反复推选和考察。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周朝终于形成了我国最早的职官选拔制度,并产生了第一部行政吏典《周官》。周朝选拔官吏的理论和实践,概括起来,有如下要点:

专门的选拔机构和人员

在中央政府,主持选拔官吏的最高首长是大司徒,其职能为:“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兴,就是推举或推荐;宾,是以乡饮之礼款待选举的官员。此外,还规定:以大典而设立的各部首长都有按照各部需求及国家标准选用官吏的职责。这样,官吏的选拔便作为政府官员的首要职责之一用官典加以确定,并付诸实行。

特定的选拔程序

选拔官员的程序一般定为四阶:“乡老论士之秀者,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土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才而用之。”这便是选士、俊士、造士与进士4个层次的逐级选拔以及最后确定是否任用的程序。可以这样认为:在升学之后做俊士,就是取得了人仕的最初资格;然后接受大乐正的教育,经过培养可晋升为造士;然后再提交给司马,由司马教育和考察,作出最后定论,这就达到进士之阶(此处的“进士”一语,不同于科举的进士科)。只有经过司马论定才可授官。这一程序周期一般要经过3年才能完成,正如《地官·司徒》所说:“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最后,在举行选拔大典中确定对贤者、能者的选任。这一程序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又有具体官吏的管辖,已初步具备了国家选择文官酌法定要件。

选拔官吏的具体标准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选拔官吏的等级标准

周代的官吏选拔,最初由乡举里选产生士,即从秀士到进士的5个阶层,再由大司马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决定正式授官。大司马所考察的内容有三:一德行;二知识;三言语。凡三条都具备者授官,具备其一或其二并不都录用。司马本是武职官员,他主持辨才,是以武官身份负责一般政府官员的选举与考察。这样,武职和文职的选拔逐渐由专一的武选走向文武双选,由单一的讲射弓、比武、论艺走向辨别其治政才能。至此,选官制度从最初的乡举里选过渡到具有一定选拔程序和考选标准的因才授职阶段,使乡举里选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综观周朝的职官选拔,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其一,它在夏商三宅三俊法基础上,注重治事官、理民官和执法官的选拔,强调道德学问和治政才能并重,初步由单一的武职技艺转向治国才能的全面考核,从而确立了才德并重的基本标准。

其二,周朝选士与授官程序的分立,可视为是建立文官考选制度的尝试。选士从通过4个层次的反复试验考察到最后完成辨才的程序,才获得一种资格的认定,而取得这一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正规的教育,即孟子所谓的“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的基础知识教育。此外,每当通过这种乡学的结业考试后,要推举于君,乡大夫便为之举行“乡饮酒礼”送行,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制度,这正是科举制度中乡试的滥觞。

其三,周朝在职官选任时考核才德 的规定,把积学敦品作为一种荣誉灌输于有志仕途者的人生观中,开创了学而优则仕的先例。这对于选拔国家的优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周选士举官系统顺序主持者考试性质考核阶段备注1乡夫人小学试验毕业考察秀士选士2大司徒入学试验毕业考察俊士造士3大乐正入官考察进士候补官4大司马辨官论才正式授官以内服、外服制授官应当看到,奴隶制社会的选举对象仅限于士以下的初级官吏,而不包括大夫以上的世官。这样乡举里选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地方基层,对占统治地位的世卿世禄制则毫无触及,但它毕竟确立了才德并重的选官标准,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三选制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大震荡,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春秋各国、尤其是春秋五霸的选拔人才制度迅速确立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齐国的三选制。

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执政,任管仲为相进行改革。管仲首先提出选拔优秀官吏的三选制。其具体做法就是:先由地方举贤(一选);齐桓公亲自接见,根据面视与问策,决定任用管仲像与否(二选);然后将所选官员再让各部门长官考察。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优秀者给以重用,平常者去之(三选)。凡经三次审选,政绩最优者升为上卿,由普通的士直达将相阶梯。这种破格选拔要求很严格,并且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这一标准打破了西周的贵族世袭制度,齐国也因此得到了一大批奇才异士,终于成了春秋第一霸。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的时代也不愧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齐国的三选制度对楚、秦诸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楚国打破常规,不论出身贵贱,凡有治国之才者均被重用,也很快富强起来,并成为势力显赫的春秋霸主之一。秦仿效齐的做法,以贤为宝,唯才是举。秦穆公由于勤求贤达,选拔了百里奚、蹇叔、由余等人为将相,使各种人才集结于秦,终于形成争夺春 秋霸主地位的强大势力。始于齐国的三选制度,经楚、秦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任用选拔制度,为建立新型的选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

明经

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时,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人仕。

两汉举明经并不定期,也无固定名额。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曾下令郡国人口满十万者举五人,不满十万者举三人。这种按人口比例荐举应属特殊现象,因为史籍中仅一见。

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后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如西汉时召信臣、王嘉,都因射策中甲科而为郎。明经也有除为博士、文学等官者。汉代设置这一科,为儒生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

魏晋之时,似无明经之举。南朝又出现了明经。国子学学生,例以明经射策出仕,成绩优者为高第。学馆外也有举明经者。北周及隋,也有明经之举。

唐代明经与进士二科构成科举制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要考试帖经(主考人将应试人所习的专经文句,遮掩其前后文,留下一行,令其诵读全段,以测验其记忆力,并定出优劣,名为“帖经”)、墨义以及时务策。录取时分四等,分别按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授官。明经考试主要试记诵,比进士容易。参试者及录取员额亦较进士为多。因而在时人心目中,明经不如进士地位高。

宋代科举除进士外,诸科中亦有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科,是由唐代明经而来,考试之法亦与唐相近。仁宗嘉祜中,又于进士、诸科外别设一明经科,分二经、三经、五经,考试时问大义十条,试时务策三条,出身同于进士。神宗时,明经与诸科皆罢。

上计

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这一制度随着集权制加强而形成,早在战国时,魏、秦两国即已实行。秦律的《仓律》中即提到有关县里上计的情况。

两汉时,郡国守、相于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汉武帝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他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

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于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赍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他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武帝时上谷太守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免官。虽然犯者要受重惩,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元帝时,贡禹说有的守、相因有过而企图逃避法律的裁制,上计时便委使善于作弊者起草计书。尽管汉代上计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对于从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仍起到较大的作用。

都试

即大试,汉代各郡中每年举行一次的军事演习。汉代平民中年满23岁的男子,要在郡中服役一年,充当材官、骑士,受射御、骑驰、战阵等方面的训练,都试即是对他们作战能力的一种考核和检验。汉制每年八月或九月举行都试以讲武,由郡守主持,都尉及各县的令、长、丞、尉也都要参加。演习的内容因地而异,在设楼船的郡,演习行船水战;北边等郡则以骑兵巡行障塞。都试时陈设斧钺旗鼓,仪式隆重。《光禄挈令》规定,凡应当受试者,如不到试所,就将被除名。都试不限于郡中,昭帝时大将军霍光于京城阅试羽林军,也称为都试。

汉代通过都试以加强地方武备,但郡守在军事上权限过大,也会给集权制带来不利的因素。新莽时东郡太守翟义,利用都试之机,纠集一郡的兵马反莽;刘秀在举事前,曾谋划乘南阳郡都试而劫夺一郡的土众。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为了削弱地方军事力量,在裁减都尉的同时,取消了都试制,后一直未曾恢复。

对策

汉代出现的察举制度的一种考试方法,又称“策试”。汉文帝二年(前 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再诏举贤良能直谏者,并亲自加 以策试,其时参加对策者百余人。察举对策制度自此而成立。所谓对策,就是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策问有君主“科举考堂求言于吏民”之意,策题一般以政事、经义等设问;答策则相当于“应诏陈政”,发表政见。王朝往往因灾异、动乱而下诏特举,使应举者对策进言。君主常常亲自主持策问并阅读策文。所以,对策兼有征询政见与考核才识的双重意义。

在汉代,对策之法一般用于特科察举。贤良方正、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科一般都属于特科,实行对策。晁错、董仲舒、公孙弘,都是通过对策显示了才识而得到君主的赏识。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对汉代政治曾产生重大影响。答策出色者,可以评为“第一”或“高第”。参加对策者一般都能得到任用,拜为中大夫、谏大夫、议郎、郎中、县令等。

西晋时期,岁举的秀才科也采用了对策之法。根据《晋令》,秀才对策必须五策皆通,才能授官。南朝刘宋时定秀才考格,五问全部合格为上第,四、三为中第,二为下第,仅一问合格为不及第。北朝之秀才亦对五策。南北朝时期,对策的“求言”“陈政”的涵义在实际上日益淡漠,人们的关注主要已不在于应试者的政见高下,而是其文辞的优劣了。策题与答策,一般都骈四俪六,典雅工巧。所以梁时沈约批评秀才对策已成“雕虫小技”,与政治见解毫不相干。隋代设进士科,亦采用对策之法。唐代进士考试有时务策五道以考察对策者的政见和文辞,制举诸科常常也要对策。

射策

汉代选士的一种以经术为内容的考试方法。主考人将若干考题写在策上,覆置案头,受试人拈取其一,叫作“射”;按所射的策上的题目作答。

西汉时射策分甲、乙、丙三科,东汉只分甲、乙两科。颜师古以为汉人出题时依题之难易而预设甲,乙等科,而《汉书音义》则以为出题时不分科,到评卷时依成绩高下分科。答题不合格,当时称为“不应令”或“不中策”。落选的可以再射,西汉时匡衡射策多次都不中,直到第九次才中丙科。汉人分科的目的,是为了择优录取,按成绩安排中选人的官职。如中甲科者可为郎中,中乙科者可为太子舍人,中丙科者只能补文学掌故。

两汉时射策的题目,都和经义有关,东汉时甚至分经出题,录取时还限定每一种经应录取的名额。

汉代射策之法,一般应用于太学诸生的考试,选补博士以及明经、察举的考试。魏晋南北朝时孝廉、明经等选士科目的经术考试仍称“射策”,但也常 常称“对策”,二语巳不甚区分。

察举制

察举又称“荐举”,是封建社会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将未有官职的士人以及下级官员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职或提升其职位。在秦以前,记载各种制度的《礼记》中有类似于察举的记载:“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这一记载说明,察举制的萌芽确实已经出现,表明了儒家关于选官的一种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秦汉时期得以实施,特别是在两汉逐渐形成了诠选任用官吏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是一种区别于宗法制的选官制度,其优越性是宗法制不可比拟的。从出现察举制萌芽的选贤任能、荐举形式到察举制的正式确立,经历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成为宗法制之后一种比较有效的选官制度。

春秋时期的荐举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各自拥兵为政,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和国土,举贤思想显著发展。在士大夫以上的世官之中,也要举贤了,此即所谓的“以世举贤”。春秋末年,世官制进一步衰落,就连政治思想偏于保守的孔子也主张从下层举荐有才能的人充实到官僚队伍中去。《毂梁传·昭公十九年》曰:“名誉既闻,有司不举,有司之罪也;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这充分表明以举选官已经成为当时一股很大的潮流。战国时,由于贵族骄淫矜夸,根本不足任事,臣的贤与不贤、能与不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一些国君终于打破贵庶界限,从庶民中举用人才。随着社会生彦方式的变更,世官制度趋于崩溃。当时各国激烈竞争,都想开辟土地、消灭他国,所以对举用贤才十分重视。那些举荐得人的国家,便能迅速繁荣强大起来。

齐国便是当时通过举荐得人而强大起来的典型例证。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王位,为争夺霸主,首先就注意选拔人才。他接受鲍叔牙的建议,从鲁国迎回管仲,而且不计射钩之仇,与管仲交谈了两天两夜而无倦意。从谈话中,齐桓公发现管仲确实有才能,不是浪得虚名,便决定拜他为相,并诚恳地自省说:“我爱好游猎,又贪恋女色,因此影响了建立霸业。”管仲说:“其实这些都是小事。君王不能成就霸业的主要原因:一是不知贤能;二是知贤不能用;三是用贤而不能信任;四是贤才与小人并用。好比建造大厦不能只靠一根栋梁之才,浩瀚的大海不能只靠一条河流之水。君王如果决定要拜我为相,请同时起用5个杰出的人才。”齐桓公询问5个人的姓名。管仲说:“管理官吏,公平升迁,我不如公孙隰朋,请以为大司徒;管理农业,我不如宁戚,请以为大田;指挥军队,我不如王子成父,请以为大司马;明察狱讼,我不如宾须无,请以为大理;刚直不阿,犯君颜而直谏,我不如东郭牙,请以为谏臣。君王若能任用这5个人,使各居其位,我才服从您的命令,为齐国建立霸业。”齐桓公答应了管仲的请求,把他推荐的5个人分别拜官,使各治其事。同时,还尊管仲为仲父,并通告百官:“凡国家大事,要先告诉仲父,然后再告诉寡人,重要决策由仲父裁决。”在管仲的治理下,齐国成为春秋五霸的第一个霸主国。管仲的政绩为天下所传诵。当人们赞颂管仲贤能的同时,也对鲍叔牙的识才和举荐贤才的高尚品格大加赞赏。管仲也常常叹息:“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牙。”公元前650年,管仲积劳成疾,在病危时,齐桓公握着他的手说:“仲父的病太重了,万一不幸,我要把政事托付给谁呢?”当时宁戚和宾须无都已经先后去世了。管仲叹息说:“可惜呀,宁戚。”齐桓公说:“除了宁戚,没有别人了吗?我想委任鲍叔牙,如何?”管仲说:“鲍叔牙是我的恩人。但是,他不能当相国,因为他善恶太分明,不能宽容别人。见到别人的一点过错,一辈子也忘不了,这是他最大的短处。”齐桓公问:“公孙隰朋怎么样?”管仲说:“公孙隰朋不耻下问,居家不忘公门,公而忘私。但天生的公孙隰朋只能充当我的舌头,我死了,舌头也不会存在,恐怕您不会用公孙隰朋太久,因为他的身体也比较差。”齐桓公又问:“你看大夫易牙怎么样?”管仲说:“即使您不问我,我也要说,易牙、竖刁、开方这3人都是小人,一定不能亲近。”齐桓公说:“为了让寡人尝到鲜美的人肉,易牙把自己的儿子杀了煮熟给我吃,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的儿子。”管仲说:“人情至深,莫过于爱怜自己的儿子。他对儿子都这样残忍,将来会怎样对待您呢?”齐桓公说:“竖刁为了进宫能日夜伺候寡人,宁愿忍受宫刑,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自己,怎么可以怀疑呢?”管仲说:“爱护自己的身体,是人之常情。他忍痛损害自己的身体,为了讨好大王,他一定是有企图的。”齐桓公说:“开方是卫国的公子,他放弃拥有1000辆兵车的太子地位,而做寡人的臣子,父母死了也不去奔丧,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父母,这是不应该怀疑的吧!”梁十九年鼎管仲说:“再亲的人情,莫过于孝顺父母。他连父母都不孝顺,怎么会爱国君呢?拥有1000辆兵车,是一般人的欲望,他放弃这个好处投奔而来,一定是想得到更大的好处。您一定不要亲近他,否则国家肯定要大乱。”齐桓公说:“他们3人在我身边已经,很多年,仲父为什么以前不告诉我呢?”管仲说:“我所以不说,是想让您生活舒心。这3个人好像洪水,我就是堤防,我活着的时候,他们不敢作乱,我死了以后,他们恐孤就要犯君作乱。您以后一定要远离他们。”管仲与齐桓公的对话被人窃听而告诉了易牙,易牙十分恼怒,赶紧跑到鲍叔牙面前,说:“仲父当相国是你推荐的,现在他在病危中,君王问他谁可以继任相国,他竟然忘恩负义地说你不能做相国,而推荐公孙隰朋,我很为你抱不平。”鲍叔牙不以为然地说:“我当时推荐管仲为相,是因为他有贤相之才,并不是为了朋友之间的交情。我当司寇驱除奸佞小人还是有余力的,但不能挑 起整个国家的重担。”易牙挑拨不成,尴尬而退。管仲死后,齐桓公按照管仲的遗嘱,拜公孙隰朋为相,果然不到1个月,他就去世了。齐桓公又以鲍叔牙为相,鲍叔牙推辞不了,说:“我没有管仲的才能,如果一定要让我为相,请远离易牙、竖刁和开方3个小人。”齐桓公说:“仲父早就嘱咐过,我怎么敢不遵从呢?”于是立即斥逐了3人,不许入朝相见。鲍叔牙谨慎地按照仲父制定的政策行事,齐国仍然保持着霸主地位。

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破格提拔人才的做法,如楚国起用虞丘孙叔敖、晋国任用解孤等人。凡是能不拘一格起用人才的国家,都很快变得强大起来。

与其他国家相比,齐国实行的选贤任能与荐举是最成功的。秦朝到穆公时,主要的选官方式仍然是世官制度,不过当时的世官者仅限于大夫以上,大夫以下的士、府、吏、胥、徒等却取诸“乡里贤能”,这就是《周官》所记载的乡举里选制度。这种制度一般习惯称为“选举”,但其确切的含义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选举”,而是荐举。秦穆公在位时,推行推择为吏的办法,就是乡举里选的遗留,并加以完善、发展。考察春秋时期秦朝的荐举选官的史实,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篱,大胆举用本宗族及本国以外的人。就通常情况来看,春秋列国之执政,多以宗族任之,外人极少受到重用,这也是导致各国衰落的一个原因。秦与此恰恰相反,其本族人受重用者远不如外人多。例如:春秋时,秦宗族同姓见于经传记载者:仅有公子絷等寥寥数人,而为秦所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外人如百里奚、蹇叔、由余、巫豹、公孙枝、内史廖、随会、白乙丙、西乞术、孟明视等济济一堂。秦穆公大胆地从已沦为社会下层的人物之中举用人才,起用百里奚就是最著名的例子。对百里奚的起用,还有一段生动的故事。百里奚原是虞国的大夫,虞被晋灭亡后,百里奚作为亡国大夫被带到晋国。公元前655年,秦穆公派公子絷代自己去晋国求婚,晋献公把大女儿许给了秦穆公,还送了一些奴仆作嫁资,其中就有百里奚。在回秦国的路上,百里奚偷偷地跑掉了。跑了一个奴仆,公子絷完全不在意。在半路上,他看到一个臂力过人的大汉,就把他招来充数,带回秦国。这个大汉名叫公孙枝,晋国人。秦穆公在完婚以后,查阅陪嫁奴仆的名单,发现少了一个百里奚,就问公子絷。公子絷说:“他是虞国人,是个不肯在晋国当官的亡国大夫,在陪嫁的途中逃走,不知去向。”秦穆公再询问公孙枝。公孙枝说:“百里奚是一个很有本领的人,可惜怀才不遇,没有施展才能的机会。”秦穆公听后,马上派人四处打听百里奚的下落。百里奚半途逃跑后,跑到楚国。开始,他被楚国当作北方诸侯国派去的奸细,大遭凌辱和鞭打。当楚国人弄清他的来历时,才允许他住下,让他放牛。由于他有一套放牛的本领,凡是经他放的牛都很肥壮,因而很快闻名楚国。不久,连楚成王也知道他的名字,并派他去南海牧马。当秦穆公知道了百里奚的下落后,便准备了厚礼,想派使者到楚国,请求楚成王送回百里奚。公孙枝连忙阻止说:“不能这样做,现在楚国还不知道百里奚是个怎样的人物,所以才派他去牧马。要是你以厚礼去请他,这不是公开告诉他们,秦国将要重用他。这样,楚国哪肯放他回来?”后来经过大臣们的反复计议,秦穆公按照当时一般奴隶的身价,派使者带了5张黑色的上等羊皮前往楚国。使者遵嘱献上羊皮,并对楚成王说:“鄙国有个奴隶犯了法,逃藏在贵国。这个人名叫百里奚,请让我们把他赎回去治罪。”楚成王不知其中底细,信以为真,便把百里奚装上囚车,交还给秦国使者。百里奚一到秦国,秦穆公亲自为他打开囚车,待以上宾,并向他请教治理国政的大事。他们就如何富国强兵、争霸诸侯的谋略进行商讨。经过几次长谈,秦穆公懂得了不少治国安邦的道理,觉得百里奚的确很有才能,便要拜他为相国,但百里奚坚决推辞。他说:“我算得了什么?真正能治国平天下的人是我的老朋友蹇叔,他的才能至今尚未被人发现,我必须为他宣扬一番。譬如:我曾想去侍奉齐君,就因他的劝阻才没有去成,使我免于在齐受难;王子颓要重用我,又是他的阻止,才使我免于受株连;后来我要去侍奉虞君,他也曾反对过,当时我虽知虞君不可能重用我,但由于环境所迫,也是为了贪求爵禄,听不进他的劝告,结果便和虞君一起成了晋国的阶下囚。像蹇叔这样有远见卓识的人,确实难得!您若有诚意要引进人才,最好还是把他请来吧!”秦穆公自然乐于寻访这位贤才,便立刻请百里奚写信,派公子絷到鹿鸣村迎接蹇叔。但是,蹇叔不愿意出来做官。公子絷再三央求,最后说:“要是先生不肯去,恐怕百里奚也不会留在秦国。”蹇叔听了,叹口气说:“百里奚是个很有才能的人,一直找不到一个施展才能的地方,现在总算碰上理想的国君了,我理该成全他。”就答应公子絷说:“好吧,我就为他走一趟,但我还得回来种我的地呀!”公子絷又同蹇叔的两个儿子西乞术和白乙丙交谈,觉得他们也是很不平凡的人物,经再三恳求,把他们两人也一起请到秦国来了。秦穆公见到蹇叔,非常高兴,就向他请教怎样做个有作为的国君。蹇叔随口谈吐,有条不紊,使秦穆公听得入神,连饭都忘了吃。次日,秦穆公就拜蹇叔为右相,百里奚为左相,西乞术、白乙丙为大夫。由于重用贤才,注重发展生产,操练兵马,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并一举击败了中原强大的晋国,俘虏了晋惠公,灭掉了梁国和芮国。后来秦穆公又吸取因不听蹇叔、百里奚的劝告而行“崤之战”的沉痛教训,转而向西发展,扩地千里,做了西戎的首领,成为继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而崛起的强大诸侯国,称霸于西方。

招徕和任用出身比较低贱而有真才实学的人为秦国所用,这是秦国选拔官吏的一个显著特点。秦相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曾说道:“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枝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罢西戎。”这是对秦国选官制度的一个很好的总结。

在那样一个时代,任用一个用5张羊皮买来的人,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与秦同时的齐、晋、楚3国就缺少这种勇气与魄力。虽然这3国或多或少地亦实行“荐举”,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秦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这些国君仍受宗法制的束缚极重,没有像秦国那样大胆地突破陈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 革、用人。当然,秦之所以能突破宗法制的限制,是与它本身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密切相连的。秦建国较晚,当时宗法制已经开始动摇,日渐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秦不可能像其他诸侯国那样实行严格的宗法制。不仅如此,秦地处偏僻之地,长期在戎夷之间,难免会受到其习俗的影响。直到商鞅变法前夕,秦国人和夷戎一样,仍然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状态中,以致中原各国一直称秦为“夷狄”。

秦在商鞅变法后,选官制度由荐举制发展为保举制。保举制除具备荐举的特征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对保举的解释是:“保举者,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即保举人与被保举人同进共退。秦昭王五十年(前257),秦将郑安平带领军队进攻赵国,结果反为赵国军队包围,郑安平率领、2万名士兵投降赵国。郑安平是由秦相范雎保举而为将军的,按照当时的秦令,范雎保举不当,应诛,罪罚九族,但秦昭王十分宠信范雎,不但没有将他立即正法,反而下令不准任何人议论郑安平投降这件事,如果有谈论者处以重罪。不过两年,范雎保举的王稽犯法,范雎与王稽同时被诛。由此可见秦朝保举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法制性基本上能得到贯彻执行。

由乡里选举演变而来的荐举制在汉代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察举。所谓“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即先由丞相、列侯、刺史等推荐,经过考核合格后,授给官职的制度。从荐举到察举,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在选取人才方面由简单到比较复杂、由粗疏到比较严密的进步。

察举制的萌芽

秦灭亡后,项羽自称“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刘邦既不愿听任项羽的摆布,又慑于项羽的势力,不敢公开抗衡,就采纳丞相萧何和将军樊哙的建议,接受“汉王”封号,前往陕西汉冲。后来在楚汉战争中,刘邦重用谋土张良,计听萧何,还破格提拔韩信,筑台拜将,委以重任。由于刘邦善于用人,收揽四方人才为其尽力,而项羽只有范增一个有才的谋士,却还加以猜忌,不听其计,结果在刘邦的锐利攻势下,项羽很快失败。

刘邦即帝位后,立即着手安抚百姓,分封有功的大臣。汉高祖五年(前 202),刘邦在洛阳南宫大摆筵宴,犒劳全体文武功臣。在宴席上,刘邦说:“列侯诸将都讲一讲,我能够取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兵势强大,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又是什么原因?”王陵和另一人回答:“陛下平时待人傲慢无礼,项羽表面上看来仁慈爱人,但是陛下指挥将士攻城掠地,所夺取的城池都封予有功之臣,与天下人同享其利,所以将士愿意为陛下效劳。而项羽嫉贤妒能,刚愎自用,猜疑功臣和贤人,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是项羽失败的根本原因。”刘邦却不同意二人的分析。他说:“你们二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论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定国家,安抚百姓,源源不断地供给军饷,我不如萧何;统帅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取,我不如韩信。这3个人可称当今天下豪杰,而我能真诚委用,这就是我之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项羽只有一个范增,尚且不能重用,这就是他被我灭亡的原因。”这是刘邦对自己功业成就原因的经验总结。刘邦深知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汉初选拔官吏特别注重真才实学。

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求贤诏书:“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使明知朕意。”从这一求贤诏来看,刘邦要选取的对象,系具有治国才能的所谓“贤士大夫”,这种做法虽然仍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而且诏文所规定的推荐标准也仅仅是在遣使相国府时标出“行”“义”、“年”而已,不过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荐举制的先河。由于当时实施改革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尽管在汉王朝建立后刘邦下了几次求贤令,但终未能招致多少贤才。直至他去世,也只是表示自己对“贤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选拔人才方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汉代选官制度的建立是在刘邦之后。

察举制的正式确立

汉惠帝在位时,曹参、陈平执政,他们崇尚黄老,奉行“清净无为”的方针,各项制度均遵循高祖、萧何既定法令,无所更张。至文帝时,察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文帝即位于公元前180年,西汉建国至此已近30年。从仕进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显著的特点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际。更为重要的是,文帝本为北方边地的代王,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把他推上皇帝的宝座。他当政之后,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然要选拔一批对自己比较忠实的官吏。在这种情况下,要选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当时固有的选官制度而确立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高祖晚年仅仅是认识到仕进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诏求贤的话,那么文帝时期这一问题便成为议事日程上需要处理的大事了。

文帝当政后,一方面以恭俭、敦朴取得拥立他的大臣们的继续支持,另一方面也企图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为自己固本。据《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8年发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诏说:“……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同书又载,公元前165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从文帝所颁布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时形成。这种选官的做法一般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荐举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依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这4个步骤是察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据《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的诏书颁布之后,“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士大夫”,这说明这种选举制度是很受当时的士人欢迎的。文帝利用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也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当时有个叫张释之的骑郎,很有贤才,在求贤令下达后,被中郎袁盎推荐给文帝。文帝亲自召见了张释之。张释之把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汉王朝之所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一番分析。文帝听完后觉得张释之很有才能,当即拜他为谒者仆射。张释之受命后,发挥了治国的才能,尤其是执行法律严明公正。

虽然察举制在文帝时已建立,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选官的常制。文帝在位 23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而且所察举的对象基本上未超出现任官吏的范围,比如晁错在察举前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武帝对于察举人的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土。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为“乱国政”而不予察举。《汉书·董仲舒传》云:“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董仲舒以后,儒家学说取得了中国学术思想上的正统地位,而察举的主要标准也就以儒术的高低定去留了。这是首次对察举人才的明确规定。

其次,察举取士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文帝时,被察举者基本上限于现任官吏。到武帝时,吏、民均可被察举。董仲舒的主张是:“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例如:公孙弘就是以平民被察举的。他年轻的时候当过看守监狱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罢免了。他家里很贫穷,少时曾“牧豕海上”,到40岁时才开始学习《春秋》等史书。汉武帝即位后,“招贤良文学之士”。这时公孙弘已经 60岁了,被淄川国(今山东寿光一带)推荐为贤良之土。他应召入京,被征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来后奏事“不合意”,被斥责为无能,便告病还乡。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征召贤良文学,淄川国又把他推荐上去。他谦让再三,说:“前已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却坚决要推荐他,公孙弘便再次西行进京。武帝亲自召见各地荐举的100多名儒生,经过策问,公孙弘对策最好,被擢为第一,当即拜为博土,待诏金马门。后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后,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很满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内史,几年后再迁至御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按照汉朝的常规,一般是由列侯晋升为丞相,而公孙弘无爵而居相位。武帝为此特诏云:“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就有先为丞相然后再封爵的成例。公孙弘身居丞相,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俭朴,平时粗茶淡饭。他用自己积蓄起来的俸禄盖起了一座茶馆,招待各地来投奔的贤人,经常和贤人智士商量国家大事,并屡次向武帝荐举贤能之士。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先后共 6年,晚年患病时还上书武帝,劝说要“招徕四方之士,任贤序位,量能授官,将以厉百姓劝贤才”,并主动请求归还封爵及丞相职位,以“避贤者路”。武帝非常赞扬公孙弘以国家为重的品德,赏赐给他许多金钱和布匹,劝他好好休养治病。后来公孙弘至80岁终于丞相位。《汉书·公孙弘传》称“公孙弘起徒步”,就是说他被察举时乃一介平民,并非现任官吏。此外,严助被察举贤良时,也同样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张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但后来根据官员需要丽临时察举,没有受时间的限制。秦国贵族用的金带钧再次,武帝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一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一为“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其实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时,除已有的“贤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两汉察举中最重要的岁举孝廉科,正是从元光元年开始实行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察举的人数。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仕进制度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两汉察举的科目

两汉察举科目分为常科和特科。

(一)常科

所谓“常科”,是指定期、经常性进行的科目。一般说来,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汉代是一项范围十分广泛的察举科目。《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董仲舒传》云:“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故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名,并要求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被荐举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职,然后由郎官转迁为尚书、侍御史,或外迁为县令、长、丞,再迁为刺史、太守。“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日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日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讲的“四科取士”,就是两汉孝廉察举的4项标准。孝廉的要求,一是岁举,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国向中央荐举,三是有人数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应选的人很少,郡国执行也很不得力,有时甚至荐不出 1人。举孝廉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竟然出现了“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的现象,原因是当时汉承秦制,如果举人不当则要受惩罚。为将孝廉推行下去,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诏,令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荐罪,之后更严格规定:“不举荐,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举孝廉这才得以顺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刚举时,每郡令举 2人。西汉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已有了突出的发展,豪强地主的势力明显增长。东汉时,豪强地主势力更是急剧发展。豪强地主在经济上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这样原来不分大郡、小郡一律岁举两人的制度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满足豪强地主的政治要求,汉和帝颁布了察举孝廉的规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人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自此,举孝廉的多少取决于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来决定所察举孝廉的人数。

举孝廉制度对于加强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西汉前期诸帝对于儒学与儒者,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终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最后把儒学定为显尊的地位,显然是认识到了儒学维护其统治地位所发挥出来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汉前期统治者对儒学的态度的变化,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恰好与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节拍相吻合,均呈现出三峰两谷的波浪形变化。西汉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随着举孝廉制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过察举孝廉进入汉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汉王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就是这样以举孝廉制度为杠杆,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举孝廉制度作为提倡儒学的重要环节,自然受到格外重视。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注重名节的风气。东汉以后,统治者尤其全力尊祟节义、敦励名实,遂使此风大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对于振励风俗自然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止在察举孝廉过程中出现弊病,东汉顺帝规定对被察举的官员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1年(犹如今之试用期),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且推举的人也要相应受到处罚。例如: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策罢”。此外,从汉文帝开始,还采取了策问的办法来考察被察举者的才干学识。这种策问考试,至武帝时才比较普遍实行起来。《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诏贤良曰……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朕亲览焉,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通考·选举考六》云:“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天子览其对而异焉,乃复策之,对毕复策之,遂以为江都相。”《汉书·杜钦传》曰:“上尽召直言之士,诣白虎殿对策。”对策的具体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按难、易分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后由被察举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称为“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优劣派官。例如:公孙弘就因“策奏,天子擢 弘对为第一”而拜为博士。但是,这些办法对于植根于极度黑暗政治之中的举孝廉制度的弊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林”。

察举、茂才是汉武帝所创。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元封五年,大司马大将军卫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决国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举茂才异伦或茂才特立之事。

从武帝诏令中可以看出,举“茂才”与“异等”连在一起,显然茂才与异等的含义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选,每每由皇帝派员循行地方时直接进行察举,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察举茂才特举的特性。

从茂才的资历来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不过相对来看,已仕之官吏与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茂才的使用绝大多数是当显灵或相当于显灵一级的官吏。与孝廉相比较,茂才的使用显然较孝廉为重要。因为茂才是高一级的察举,所以每年察举茂才的人数十分有限,故其影响较之举孝廉略小一些。

(二)特科

汉代察举的特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科在文帝时曾举行过两次,武帝时继续保留。《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汉惠帝四年(前191)、高后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节三年(前67)均有举孝悌力田之事。

3.荐举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艺的人,郡国均可荐举。汉成帝元延元年(前 12),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

4.博士弟子和文学掌故

《汉书·儒林传》载:“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等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又云:“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5.以明经进身者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武帝尊祟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人仕之一途。《汉书·龚遂传》载,龚遂以明经为官,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谷阳长。《通考·选举考》云:“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数、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以及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6.以明法进身者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例如:郑崇的父亲郑宾就是以明法被选为御史的;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7.以学童进身者

《汉书·艺文志》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诵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察举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途径,因为只是偶尔实行,影响不大,这里不再叙述。

汉代所实行的察举,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而是根据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区内举行,有时只在三辅、三河等地,有时则限定在内地某些郡县。察举的办法,有时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推荐,有时则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进行察举。《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

到魏晋时期,秀孝两科的,察举依然继续实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国选举人才。黄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黄初三年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晋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诏令“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东晋时作出明确规定岁举孝廉,“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都,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变成了九品中正制。晋以后,专以门第高下代替对士人道德行为的评定,失去了察举的意义,但仍继承汉的传统,郡察孝廉,州举茂才。据《宋书·百官志》记载:“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据《晋书·孔坦传》记载,晋官品令中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选。”“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两汉察举中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西晋遵此而行;在东晋则实行分割,只许举单科,二途不得交叉。这就说明魏晋时期,察孝廉、举茂才依然秉承汉制,仍是察举人仕的正途之一。对世人包括在任官员来说,它仍是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举。例如:孙权当时虽已登将相之位,当他求举孝廉后还引以为荣。又如:右护军镇西将军陆逊已晋封为娄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战功被举茂才,他感到这是一生的光耀。还有属将蒋琬,虽已在丞相府中为东曹掾,但仍举茂才。不仅大将军如此,一般官员也把举为孝廉或茂才作为毕生的宿愿。如周“为刺史召为别驾从事,府举秀才,除议郎”。尽管这种形式的察举纯是形式,并无实在意义,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代的世风。

以上说明,魏晋南北朝也是处于多元取仕的状态,只不过它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比汉朝的察举制更为成熟、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隋唐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察举制近乎消失。唐太宗曾准备允许自举,被魏徵劝止。宋朝又有“保任”之制,保任是荐举的一种新形式。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至钱谷、兵武之职,有时也用荐举的方式选任。荐举者(举主)对被举者负有法律责任,如被举者犯罪,举主要连坐。根据司马光的建议,荐举分为10科,如第一科叫“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中高级官员每年须于 10科内举3人,于中书登记人册,以备选用。

金朝规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1员。所举名实相符,即议授官;若名实不符,酌情降罚。

明初重荐举。太祖曾一度罢科举,专以荐举取士,其科目有聪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时规定: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各举所知1人,量才选用。仁宗时又规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应举而不举的,影响官员的升迁。清代选官,荐举(当时叫“保举”)仍是重要途径之一,“荐擢一途,得人称盛”。清代的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学3司可参加意见,密保则由巡抚1人决定。保举范围较广泛,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均可保举。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劳绩列保。清廷还规定:黄河决口1处,允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人,但所保官员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

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 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

“盖宽饶……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

“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

石砚、毛笔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之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

《后汉书·左雄传》云:“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 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

《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为郡散吏)……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胡广因系文吏出身,故试以章奏。

东汉时,孝廉考试制度又有增益。

据《后汉书·黄琼传》载:“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于朝廷。但是,自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了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复试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尚书令黄琼上言:“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于是,复试始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

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的反对,但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论曰:“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其中有些科目,前汉已有之),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兢。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我们认为,范晔的这一评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博士三科

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乏制。《汉书·孔光传》云:“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

东汉以来,仍承西汉制度,考试博士。博士们为了争第高下,至有私行钱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汝阳李巡)以为诸博士试甲乙科,争第高下,更相告言,至有行贿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与诸儒共刻五经文于石。于是诏蔡邕等正其文、字。自后五经一定,争者用息。”

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序》记其事云:“(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奏请)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 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着功令,它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郡国置五经百石卒史。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西汉时,博士弟子员额既少,弟子的人选也较严格。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坐城旦罪。博士弟子的来源有郡国选送者,有以令诣太常受业者,也有以父任者。例如:

《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

《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

《汉书·伏湛传》载,伏湛“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

东汉建武五年(29)起修太学。明帝复为功臣子孙、四姓末属别立校舍,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教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顺帝时又扩建舍 240房、1850室,试明经下第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10人。质帝本初元年,梁太后又诏令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博士弟子多达3万余人。自西汉武帝置博土弟子,至于东汉,皆按甲乙之科射策,试以经学。例如:

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

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房凤“以射策乙科为难掌故”。

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按条令,策甲科应为郎中或郎,匡衡以不应令,即所对不符合甲科之令,所以只能为掌故。

以上是西汉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当时郡国贡举的明经,大抵亦遵此制加以复试,故又有明经射策之科,如王嘉“以明经对策甲科为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顺帝时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也就是让他们在博士的教导下再进修一年,以便来年再试。

东汉仍承袭西汉制度,设甲、乙两科,以课试太学诸生。和帝时,因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司空徐防上疏请试博士弟子甲、乙策均依家法章句。以后左雄亦建议令诸生试家法。至灵帝光和元年置鸿都门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于是诸生考试内容为之一变。《后汉书·蔡邕传》对此评论说:“宰府孝廉,士之高选。近者以辟如不慎,切责三公,而今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众心不厌,莫之敢言。”考试内容以尺牍辞赋代替经学,再加以选举不实、请托公行,于是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名存实亡。

以上均为固定的考试制度。此外,尚有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如东汉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由是(翟)酺对第一,拜尚 书”。可见仕至六百石以上即相当于县令长一级的现任官吏,仍可由诏令规定特考,高第者可以迁官。这种办法既是对现任官吏的考核,又是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条途径。

征召

所谓“征召”,即指皇帝以特征或聘召的名义任用一些知名人士担任高级官员的选官方法。

征召至少源于周朝。据《吕氏春秋》记载:“周天子,勉诸侯,聘名土,礼贤者。”其中“聘名土”即为征召。这种选任官员的方法被沿用了下来。

战国时期,七雄并峙,争战激烈,急需真正有才干的武将和士人。有的国家为了招揽人才,采取公开招贤的办法。如秦孝公颁发招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就是应招人秦的,并受到重用。燕昭王即位于危难之际,“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齐国为了吸引人才,开办稷下学,一些有名望的学者“皆赐列第(上等房屋),为上大夫(爵位),不治而议论”。一些有远见的太子、公子、丞相等也无不礼贤纳士,作为自己的下属或门客。

秦汉最高统治者为治国安邦计,常常根据国家的需要布告天下,征召贤能之士,对个别才能出众者甚至单独征聘。《史记·叔办通列传》记载了始皇时薛人叔孙通以文学征的例子。《水经·漯水注》记录了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的例子。《史记·萧相国世家》也记载了萧何为泗水卒史,课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之的事实。这说明皇帝征召已成为秦朝重要的选官制度。

西汉建立以后,人才缺乏,能征善战的布衣将相未必能在和平环境中管理好国家。汉高祖认识到了这一点,于十一年下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以此布告天下,公开征召治世贤才,直至汉亡,相沿成例。皇帝征召一直是重要的选官途径。一般情况下,被征用的士人应自备车马,赴朝廷任职。《汉书·贡禹传》:“元帝初即位,征(贡)禹为谏大夫……禹上书曰:‘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龚胜传》载:皇帝征贤者,“大夫乘私者来”。有时诏令沿途州县,对应诏者供应酒食住宿。例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曾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诏令“行道舍传合,县次具酒食,食从者及马”。

对于一方之望或有特别才能者,皇帝往往派专人、专车,带着礼物前去征聘,大司马印一方面昭示国家重视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征召者的一种优待和荣誉。《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初即位……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弟子二人乘轺传从。”《后汉书·韩康传》载:“(韩康)博士公车连征,不至,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

对于皇帝的征聘,被征聘者有应聘或不应聘的自由。例如:“(严光)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徐稚)“桓帝乃以安车玄纁,备礼征之,并不至”。凡此不应聘者,东汉多于西汉。从表面上,似是一种自由宽松的气氛,但这一现象的背后显示了深刻的社会问题。对东汉统治者来说,征聘只是一种沽求贤之名的方式。对被征召者来说,遁隐则是钓清高之誉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东汉末年政治黑暗,也有一些知识分子受儒家“道明则出,道暗则隐”的思想的影响,不愿与社会上的浊污同流,暂时隐耕山林,以待“道明”时博取更高的资本和荣誉。

魏晋南北朝时期,征辟仍是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刘备三顾茅庐,聘请诸葛亮辅政,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佳话。高级官员开府自辟僚属的更多,因而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制度和官位。凡身兼军政要职的,都置两套僚属。

隋唐加强中央集权,官吏的选用权集于中央,州郡不可自辟僚属。中唐以后,身兼中央要职(宰相、御史大夫)的节度使仍可自选僚属,但不算正式职务,一般还得奏请朝廷任命其他正式职称。例如:杜甫曾被四川节度使严武聘为节度参谋,又经严武举荐由朝廷任命为检校工部员外郎。检校是“检查督促”之意,并无实职。

宋朝在制举之外,对于确有才学而又不肯应试的隐逸之士,命地方官尽量搜罗,予以征用,做到“幽隐必达”。

元代也很重视访求隐逸之士,征求隐逸、召集贤良是集贤院的主要职务之一。

明初重视征用儒士,建礼贤馆安置应征的人。

清代征召多与荐举相结合,或遣官征访遗贤,或命巡、按举荐,以备征用。

一般而言,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采用的临时性选官方法,因此在方法、程序、授职等方面并无一定之规。不过,从各朝皇帝的征召活动中我们尚能总结出大致的规律来。

其一,名士与现任官吏同为征召对象。一类是所谓品学兼优的名士,他们虽无一定的官职,但名气很大,在地方上有相当的影响或势力。《后汉书·逸民列传》载:“韩康家世著姓……遁人霸陵山中……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杰出的科学家张衡由于精通天文、历算,善为机巧,海内闻名,汉安帝征他为郎中。《后汉书·张衡传》载:衡善机巧,尤致思于天文、阴阳、历算……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再迁为太史令。另一类人则是现任或曾经任过职的官吏。这些人的官职一般都比较低,但颇有才干,有一定 的知名度,被皇帝慕名征召。《后汉书·儒林列传》载: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

其二,征召与臣属荐举相结合。封建皇帝身居深宫,根本无法直接了解宫外人事。因此,皇帝征召的对象一般都是由臣下推荐的。这种推荐与征召相结合的选官方法与察举不同,它只是臣属以个人名义向皇帝荐举人才,然后再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将人才礼聘来,授以官职,比察举制更具有灵活性。《后汉书·郑兴传》载:侍御史杜林向皇帝推荐郑兴,于是皇帝征郑兴为太中大夫。《汉书·何武传》载:“大司马曲阳侯王根荐(何)武,征为谏大夫。”《汉书·彭宣传》载:“(张)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彭)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人为右扶风,迁廷尉。”

其三,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而进行的选官活动,不像察举制涉及的范围那样广泛,但两汉时也仍然发生过规模较大的征召活动。例如: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0)曾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又如:王莽秉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其四,对于征召礼聘来的人,所授职务大体有两种。一种授予博士等职,作为皇帝的顾问。例如,《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者,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又如:西汉夏侯胜善于讲说礼服,被召为博士。贡禹以明经洁行闻名于世,被征为博士。像这样被征召来备为顾问的人,一般都是文人学者。另一种则授予握有实权的高职。《宋书·自序》中有这样的记载:“秦末,沉逞征为丞相,不就。”《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被“征诣公车,拜为青州刺史”。《后汉书·张堪传》载:东汉张堪有志操,为光武帝刘秀“召拜郎中,三迁为谒者”。

征召,这种由臣属私人荐举、再由皇帝礼聘授官的方法,虽然比察举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很容易为臣属提供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机会,因为谁也不会向皇帝推荐自己的仇敌,总要将亲友推荐上去,如果被征召授官,就能与自己互为依托、彼此照顾。另外,被征召的人都是来自地方世家或在任官吏,贫寒小户之家的人很难得到这种荣幸。因此,这种征召选才的方法很难说能选上多少真正有才干的人。可以说,征召不过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摆出来的所谓礼贤下士的一种姿态,以此笼络收买人心、换取一个好名声而已。

辟除

辟除又称“辟举”“辟署”“辟召”等,是公府或州郡选用属员的一种制度。一般说来,辟除人仕要分两步进行,即先辟为掾属(即助手),然后再由掾属升转。它与征召的区别是实行的主体不同,实施征召的主体是皇帝本人,而实施辟除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的官吏。所以,辟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公府辟除(有关两汉史书中提到的公府辟除,就是指三公之府对属官的选用),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中央官或外长州郡,故公 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赊(有关文献中常有“仕郡辟州之语”,就是州郡长官所辟除),由州郡佐吏积功久次,或试用之后以有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中央官吏或做地方长吏。

中央各部署辟除

在这一类型之中,主要是公府辟除。所谓“公府”,《后汉书·灵帝纪》注云:“公府,三公府也。”丞相(司徒)府、太尉(司马)府、御史大夫(司空)府简称“三府”。汉朝还有所谓“四府”“五府”之称。《后汉书·赵典传》注:“四府,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后汉书·樊准传》注:“五府,谓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由此可见,广义的“公府”,当是三公外加太傅及大将军的统称。

《后汉书·百官志》“本注”记载:“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就是说,两汉的辟举,除了“汉初”一段时间外,“皆自辟除”。不过,对这里的“皆”字只可理解为“大多”之意。因为据史籍记载,皇帝有时也敕令公府辟召,《后汉书·寒朗传》的一条记载就很典型:“寒朗……好经学……举孝廉。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免官。复举孝廉。建初中,肃宗大会群臣,朗前谢恩,诏以朗纳忠先帝,拜为易长。岁余,迁济阳令,以母丧去官……章和元年……帝至梁,召见朗,诏三府为辟首,由是辟司徒府。永元中,再迁清河太守。”

另据《后汉书·杨震传》可知,朝廷如欲令三府辟召,必有“尚书敕”。

为了进一步说明公府辟除的情况,兹略举若干实例如下:

《汉书·孙宝传》:孙宝以明经为郡吏。御史大夫张忠辟宝为属。

《汉书·薛广德传》: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薛广德为属,数与议论,器之,荐广德经行,宜充本朝,为博士……迁谏大夫。

《汉书·诸葛丰传》: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贡禹为御史大夫,除丰为属,举侍御史。

《汉书·萧育传》:萧育少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元帝即位,为郎,病免,后为御史。大将军王凤以育名父子,著才能,除为功曹,迁谒者,使匈奴副校尉。

《汉书·匡衡传》: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调补平原文学……乐陵侯史以外属为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辟衡为议曹史,荐衡于上,上以为郎中,迁博士、给事中。

《后汉书·杨秉传》:杨秉年40余,乃应司空辟,拜侍御史,频出为豫、荆;徐、兖4州刺史。

《后汉书·李膺传》: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

《后汉书·杜抚传》:杜抚少有高才,后为骠骑将军东平王苍所辟,及苍就国……辟太尉府。建初中,为公车令。

《后汉书·尹敏传》:尹敏少为诸生……建武二年,上疏陈洪范?肖灾之术……令敏待诏令公车,拜郎中,辟大司空府,后三迁长陵令。

《后汉书·郑众传》:郑众永平初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

《后汉书·缪彤传》:缪彤仕县为主簿……太守陇西梁湛召为决曹事史……辟公府,举尤异,迁中牟令。

《后汉书,韩韶传》:韩韶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子融声名甚盛,五府并辟。

《后汉书·王允传》:王允少好大节,有志于立功……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

《后汉书·袁绍传》:袁绍少为郎,除濮阳长,遭母忧去官……后辟大将军何进府,为侍御史、虎贲中郎将。

以上各例表明:被公府辟除者,或为处士,或为州郡吏,或为孝廉,或为郎,或为其他官吏,或为免官居者,个人资历多种多样。其被辟后出仕大概有两途:一由辟主私人荐举。一经各种察举科目,进而出补中央官或外主州郡。由于公府属吏地位比较重要,故其出仕升迁一般都十分迅速。诚如崔实在《政论》中所云:“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例如:李膺被司徒胡广征辟后,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为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再者,汉法规定“三公得举吏”,这无疑也是造成公府属吏升迁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出,公府州郡辟除为汉选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两汉三公以外的九卿及其他中央长官亦可辟除属吏。由于时人以公府辟除为上,英才俊士均争相依附,故史籍所录绝大多数都是公府辟除,而九卿等中央长官辟除的实例极为罕见。据《汉书·王嘉传》记载,王嘉免郎曾被光渌勋于永辟除为掾,后“察廉为南陵丞,复察廉为长陵尉”。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出,九卿辟除后出仕大多是经由察廉一途。《后汉书·张酺传》关于执金吾窦景移书辟河南尹部吏杨章等6人的记载,固然说明了外戚的擅恣跋扈,但却不失为反映执金吾辟吏的一个实例。

地方各州郡辟除

汉代地方州郡长官亦拥有辟除之权。汉碑里经常可以看到一句话,叫作“仕郡辟州”,其意就是说曾被州郡长官所辟除。不过,郡守自辟除掾属,“汉初”以后即为通制,而州的辟除较晚一些。盖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初置之州郡刺史,仅为秩六百石的监察官,几乎没东汉官印有什么用人权。据应劭的《汉官仪》载:“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估计自此之后,州刺史才开始拥有较大的用人权。至东汉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重设州牧,并提高其地位,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这样州的辟除之权也就大大超过郡守了。关于州郡辟除的实例,史籍中记载极多,这里仅举数例如下:

《汉书·王尊传》:王尊年30,求为狱小吏。数岁,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久之,尊称病去,师事郡文学官,治《尚书》、《论语》,略通大 义。复召署守属治狱,为郡决曹史。数岁,以令举幽州刺史从事,而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

《汉书·朱博传》:朱博迁琅邪太守……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其致意,乃敢起就职。”博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博尤不爱诸生,所至郡辄罢去议曹。

《后汉书·方术列传》:任文公少修父术,州辟从事……后为治中从事……辟司空掾。

《后汉书·方术列传》:李邰袭父业,游太学,通五经,善河洛风星……县召署幕门候吏……太守奇其隐德,召署户曹史……岁中举孝廉,五迁尚书令,又拜太常。

《后汉书·谢承书》:周景为豫州,辟陈蕃为别驾。

从以上的实例可知,州郡辟除后的升迁途径主要有二:一是经过察举,被授以官职;一是再辟公府,然后从公府掾属走上仕途。上述王尊事略可视为既辟郡又辟州的实例。《汉书》如淳注引《汉仪注》文曰:“刺史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从朱博一例不难看出,汉时郡守不仅有权辟除掾属,而且对于诸曹设置亦可酌情变更。汉代县亦可召署属吏,然而县吏人仕,一般仍要经由州郡,故州郡辟除里面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县之召署了。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就辟除之制的发展来看,两汉的情况还不尽相同。西汉之权以丞相为最大。据《汉书·田蚣传》载,蚣居相位时,“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以至武帝竟对他说:“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当时丞相除了署置除吏之外,且可大开客馆以招四方之士,公孙弘拜相后“开东阁,营客馆”即其例证。至东汉以后,相权大大削弱,正如仲长统所言:“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不过,社会上辟除人仕的风气明显较西汉更加盛行,什么“九辟公府”“四府并命”“五府俱辟”的史实俯拾皆是。这无疑是东汉以来豪族地主势力大发展的必然结果之一。用人之权更多地转移到私人之手,自然有损于中央集权制度。东汉末年分裂割据局面的酿成,与此不无关系。

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在两汉时期是察举制的补充措施。征辟,可以为统治者搜罗一批被察举所遗漏的人才,同时公府州郡的试用也可以检验被辟除者是否真正具备才干,以保证选官的质量。但是,这不过是某种良好的意愿而已。正如察举制一样,征辟(尤其是辟除)也与吏治好坏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两汉时,被辟除者尚算国家官吏,而东汉中后期,公卿牧守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纷纷利用手中的辟除之权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投靠权势。正如《东汉会要·选举》中所说:“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被辟除者对辟主感恩戴德,辟主则利用被辟除者扩大个人政治力量;辟主成了被辟除者的主人,被辟除者则变成唯辟主之命是从的私属。于是,逐渐发展成类似君臣关系的集团,促成地方势力的极度膨胀,从而为分裂割据培植了温床,进而导致了东汉末年中央集权力量的四分五裂。

任子

“任”,注家一般释为“保任”。“任子”,即“子弟以父兄任为郎”或“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之意。这里,“任”就是“保任”和“任举”之意。颜师古注《汉书·哀帝纪》除任子令时说:“任者,保也。”“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任子制就是依靠前辈的官位(地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这是一种任人唯亲的选官制度,不分贤愚,不论德才,只要父祖达到一定的官品就可入仕。

任子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是世袭制的残留。作为古代选官方式之一,它在官吏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它使官僚子弟不按才学、能力,仅凭借门第和父兄的职位跻身于政治舞台。以“任子”入仕,是做官的终南捷径。

任子的发展

封建制度确立后,职官世袭制已瓦解,但新兴地主阶级出于其阶级本质,也希望永远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正如秦始皇幻想他的子孙永远为帝一样,官僚阶层亦渴望世代为官。西汉时,由于官吏制度还不成熟,选官制度不尽完善,“任子”作为一种选官方法应运而生。封建社会初期,它在选官制度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选官范围的扩大和选官制度的完善,任子选官又成为保护地主阶级既得利益和维系统治集团内部稳定的手段,使这种无益于人才选拔的做法为后世沿用,并与古代官制和整个封建制度相始终。

秦是否有任子制,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分析,应该是“汉承秦制”。首先,郎官制度是从秦开始的,而史籍中又有吕不韦任李斯为郎的记载。据此,官吏“任子”是完全有可能的。其次,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

《司空律》规定:“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

《法律答问》:“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又:“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

这里,葆子犯了罪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此种“葆子”疑即为“任子”。

从秦简中这些记载来看,可以推知秦官吏是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的。

在汉代,任子一般首先保任为郎官,但也有不尽为郎的。

西汉初年,功臣、高级官员子弟一则可以继承其父爵位,二则年纪尚小,不存在任官问题,故汉初很少有“任子”的记载。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子弟逐渐长大,而且越来越多,于是就开始了任子弟为郎这一条途径。《汉书·袁盎传》载:“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以后任子弟即成为通制。

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琬以公孙拜童子郎。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如《后汉书·侯霸传》云:“族父渊……元帝时,佐石显等领中书,号曰大常侍。成帝时,任霸为太子舍人。”此即以族父任。

《汉书·宁成传》云:“周阳由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侯周阳(师古曰:封为 周阳侯),故因氏焉(师古曰:遂改赵姓而为周阳也),由以宗家任为郎。”此即所谓以宗家任。

《汉书·义纵传》云:“纵有姊,以医幸王太后(师古曰:武帝母)。太后问:‘有子、兄、弟为官者乎?’姊曰:‘有弟为行,不可。’太后乃告上,上拜义姁弟纵为中郎,补上党郡中令。”这是以姊任为郎。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对象除了上述子、弟、孙等等之外,又扩大到了“门从”,如顺帝即位,“除(邓)兄弟子及门从十二人悉为郎中”。保任者,则不仅现任官吏的子弟可以得官,死亡的官吏也可以任子,如《后汉书·刘茂传》载:“朝廷愍(严)授等(死)节,诏书褒叹,厚加赏赐,各除子一人为郎中。”更有本非官吏,因有义行也可荫其子弟得官者,如《后汉书·索卢放传》载:“(索卢放有义行),除子为太子中庶子。”宦官亦可保任其子弟为官,如《后汉书·杨秉传》载:桓帝延熹年间,“宦官方炽任人(注:任,谓保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有时且由诏令特除,如《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建光元年二月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各一人为郎、舍人。”《后汉书·献帝纪》载,献帝中平六年九月“赐公卿以下至黄门侍郎家一人为郎,以补宦官所领诸署,侍于殿上”。

汉代任子制是官僚子弟做官的重要途径。最初,保任多数为郎官,或者与郎类似的太子洗马、庶子、舍人等官。如苏武、王骏、陈咸、张安世、冯立皆以父任为郎,爰盎、杨恽、霍光均以兄任为郎,皆以郎官步人仕途,然后再迁升为朝廷大官;类似郎官者如: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以父任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以父任为太子舍人,萧育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史丹9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伏湛以父任为博士弟子;还有为其他官吏者,如辛庆忌以父任为右校丞,杜延年以三公子补军司空等等。

还需一提的是:东汉时期在任子制下,宦官子弟也乘势居官掌权,胡作非为。顺帝阳嘉四年(135),朝廷竟公然规定,允许“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汉代旧制本是“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但是,到了东汉桓帝时,已是“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竞为贪淫,朝野嗟怨”。这对于导致东汉末年宦官秉权操政的局面自然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任子制到唐以后称“门荫制度”。《通考·选举七》云:“任子法始于汉,而其法尤备于唐。汉唐史列传中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这说明唐代的门荫制度已经十分完备。

明清时期实行的荫叙制实际上就是任子制,它只用于官僚子弟,尤其适用于三、四品以上的高级官宦子弟。

任子的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任子弟1人。《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相当于郡太守一级)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任子的条件及名额限制。但是,从事实上看,保任多人者也不少。例如:《汉书·苏武传》载,西汉时,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汉书·冯奉世传》载,冯奉世之子野王“少以父任为太子中庶子”,立“以父任为郎”;《汉书·韩延寿传》载,韩延寿“三子皆为郎吏”;史丹“九子皆以丹任为侍中诸曹”。东汉亦如此,如《后汉书·冯鲂传》载,冯石“为安帝所宠……拜子世为黄门侍郎,世弟二人皆为郎中”。由此可见,保任2人、3人乃至多人者也不少。

东汉时任子制度略同西汉,所特殊的是允许宦官任子。东汉末年,宦官与外戚斗争激烈,在双方势力的消长变化中,宦官为保全地位和利益,亦效仿官僚阶级,让子孙袭官。宦官本无后,只能“认子”,先“认子”后“任子”。宦官势力强大时,阿谀之辈纷纷认阉作父,以谋职权,其数量之大,如史书所载:“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州县。”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门阀政治占统治地位,从制度上就可使望族子弟世代为官,世袭制的残余远比任子制浓厚。

唐代,科举制的实行瓦解了门阀政治,却使任子制得以复苏。这时选官途径大为扩展,许多有才之人不分门第高下,都可通过各种考试取得名位,那种能使既无才学又想做官的官僚子弟承袭父业的任子制遂成为朝廷的一种恩典,通过荫庇子孙的方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益加鲜明。唐代从制度上对任子作出详细的规定:“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一人得道,鸡夭升天”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这是一种按品降荫的方法,保证了五品以上大员可享受任子的特权。

宋代任子制畸形发展。从《宋史·职官志》可以看出,为官无论大小均有恩荫特权。恩荫的范围有子、孙、期亲、异姓亲、门客等,大大突破了,任“子”的限制。恩荫的数额:宰相10人,执政 8人,侍从6人,中散、至中、朝仪大夫3人。如遇高官去世则恩荫数额更多,如太尉“王旦卒,禄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者数十人”。恩荫的名曰:大凡新皇登位、祭祀、大典、逢年过节都是朝廷恩荫百官子弟的好时机。宋代任子多为郎官,虽是散官,但因数量之多,也是造成冗官冗员的直接因素。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次皇帝亲祠之岁便任子 4000余人,数量之大,令人叹为观止。宋代任子制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荫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宋之滥者。”

元代任子如唐制,承荫人按父祖官品高下定荫官的晶级。据《新元史·百 官制》记载:正一品子荫正五品,从一品子荫从五品,等而下之,至从五品子荫从九品,正六品至从七晶子则分荫上、中、下钱谷官。在这个前提下,元代任子还有血统顺序和民族区别,血统顺序是以嫡系、长系为主,孙比子低一等,曾孙比孙低一等,婢生子及旁荫亦按规定降一等;民族区别是,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

明朝任子制初承元制,明叫“荫叙”。“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予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考满著绩方得请荫。”所荫之人为国子监生,称为“官生”。如遇特恩,不限官品也可荫子人监,称为“恩生”。据《明会要·选举二》记载:到洪武十六年(1383)任子范围又有所扩大且成为固定的制度,“正一品子,正五品用;从一品子,从五品用;递降至从五品子,从九品用;正六品至从七品子分荫上、中、下三等未人流职内叙用”。为体恤忠臣、功臣,还规定“文武官死于忠谏者,一子人监”,“守土死节,皆得荫子”,“凡储闱辅导及死于王事者,不限官品,皆得议荫”。但是,在补荫方面亦有一定限制,如荫子未仕而死,许补荫,但只许补一人,如已补而又故者,不许再补。

明代的荫叙有两点比较明确:一是受荫封的子弟官晶不能高;二是文官职务不能世袭。这多少还算是对任子的约束。

清代任子均从恩,叫“荫生”,有“难荫”“恩荫”“特荫”3种形式。据《清史稿·选举志》记载,“难荫”始于清初,“官员殁于王事者,依应升品级赠衔,并荫一子人监读书,期满候选”。雍正年间规定,官员因公出差,在大洋、大江、黄河、洞庭湖、洪泽湖遭风遇难者,应升品级荫赠;在内洋、内河漂殁者,减等荫赠。光绪朝规定,现任官员如遇贼殉难或在军营病故,可升阶升衔赠给实官补荫或依现任官荫赠。“恩荫”,实际上是任子之常制。顺治年间,“恩诏满汉文官,在京四品,在外三品以上,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学习期满根据父辈的品级分别授予官职;护军统领、副都统、何恩哈尼哈著、侍郎、学士以上之子为荫生,余为监子”。乾隆年间规定对得“恩荫”者行考试之法,如文理通者,交部引见,荒谬者发回原籍读书,3年后再试。“特荫”,就是明朝的“恩荫”。乾隆三年(1738)规定:“皇考酬庸念旧,立贤良祠于京师。凡我朝宣劳辅治完全名节之臣,永享吥祀,垂誉无穷。其子孙登仕籍者固多,或有不能自振,渐就零落者,朕甚悯焉。其旁求贤良子孙无仕宦者,或品级卑微者,各都统、督抚择其嫡裔品行才质可造就者,送部引见加恩。”可见,荫生是根据特定的政治需要,为一些名臣勋卿的后裔封官表恩,它的对象是“宣劳辅治,完全名节之臣”的子孙。

关于荫生的授官,《荫生授官例》规定:公、侯、伯一品官荫生以部院衙门五品缺用;二品官荫生以六品缺用;三品官萌生以七品缺用;四品官前生以八品缺用。雍正三年的《考试之法》规定:令萌生到部年20以上者,奏请考试引见。乾隆十一年规定:定考试以古论及时务策,凡文理优通者,交部引见;荒谬者则发回原籍读书,3年再试。光绪三十一年,下令免除汉荫生考试如满 员的规定。此例一开,各贵族官员均由后裔继官;尤其是八旗子弟,皆因先祖的功勋地位而轻易得官。这一特权培养了一大批纨绔官僚,同时又为清朝吏治败坏埋下了祸根。

总之,任子制不断扩大,实行此种“不以德选”、完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的制度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官僚新贵的既得利益和特权。两汉时期许多人由此踏上仕途,多数人无真才实学和相应的能力,但也产生过苏武、刘向、霍去病等名垂青史的优秀人物。

任子的弊病

任子制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副产品,它以官吏的职品为纽带,联结着世代相传的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它虽是选官制度的一项内容,可使大量的官僚子弟进身于统治集团,但由于不经考试、选拔,仅凭门第出身就可为官,使其具有强烈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它最大的特点是“不以德选”,以无德之人执掌权力,对国、对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其一,任子制度使大量庸人成为国家管理人员,严重影响政权效能的发挥。封建社会前期,选官途径狭窄,通过任子虽产生了一些优秀人物,但由此登上政治舞台的多是庸碌之辈。早在任子初行之时,一些有识之士已认识到它的弊端。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曾指出:“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未必贤也。”汉宣帝时王吉进一步指出:“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骜,不通古今,至于积功治人,无益于民。”他建议选拔官吏“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封建社会中后期,在各种选官方法并行的情况下,只有纨绔子弟才将人仕希望寄予任子,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官僚子弟也视任子出身为耻,宁可以考试谋官从政。如《宋史·李昉传》载,宋代宰相李昉之子李宗谔“七岁能属文,耻以父任得官,独由乡举,第进土,授校书郎”。通过任子得官,无助于国家政权职能的有效发挥,这种人越多,政权职能就越弱。

其二,任子制度严重阻碍有才之士的晋升。古代官员定额是有数量的,最多的朝代不过几万人,在数额限制下,无能之辈增加,有才之士就相对减少。世代均行任子之制,占据了官员数额的相当比例,就会使德才兼备之人无用武之地。若一官仅荫一子,数量已经不少。宋代一官竟可荫数十人。无怪宋高宗时的中书舍人赵思诚感叹道:“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缺,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三十年不得调者矣。”通过任子可一蹴而就,而科举入仕者几十年不得升迁,作用也得不到发挥。政治上极端的不平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人事制度,而且给“孤寒之士”造成的心理负担势必影响统治集团的内部稳定。

其三,任子制度增加了大量的冗官冗员,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困难。在生产规模较小的古代,官吏俸禄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官俸的作用在于使国家管理者无后顾之忧地尽心职守、努力从公。通过任子得官者无功受禄,国家在他们身上支出大量经费却起不到优贤奖功的作用,纯属无端耗资。宋朝司马光曾讲:“国家爵禄本待贤才及有功效之人,今使此等无故受官诚为太滥。”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割记·宋恩荫之滥》中也尖锐指出:任子制“乃至如此猥滥,非惟开悻进之门,亦徒耗无穷之经费,竭民力以养冗员,岂国家长计哉”。因此,这种“不以德选”仅凭出身的至劣选官方法是古代官制中腐朽方面的集中表现。

赀纳

“赀”为“赀选”,“纳”为“捐纳”,二者都是古代选官的特殊方式。

“赀”同“资”,财产之意,“赀选”即凭借资财选入为官。“捐纳”即“捐钱纳粟”,即用钱财换取官职。二者内容大略相同,共同的特点就是不以“才”而以“财”取官。中国古代各朝在大灾、大疫、战争时期及国家财政困难时,都行以官换钱之法,聚敛财富。

赀纳的方法

以资财为官,始于秦汉,终于清代,同整个封建社会相始终。

秦代行军功爵制,有爵就有做官的可能。《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四年(前243)时,秦国因蝗灾造成大疫、大饥,为救急,遂命“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这其实已开纳赀取官之先河。

汉初也有赀选的记载:

文帝时,依晁错建议,“令民人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以资财得官,文景之时已有明确记载,如:《汉书·张释之传》载,著名富商大贾张释之“以赀为骑郎,事文帝”;《汉书·司马相如传》载,司马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汉书·黄霸传》载,黄霸“武帝末以待诏人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后复人谷黎郡,补左冯翔二百石卒史”。当时赀算10万钱才可得官,景帝曾降低国赀算的标准,曰:“有市籍者不得人宦,无赀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赀算四(四万)得官。”

到武帝时期,干戈日滋,财力衰耗,以资产得官之途在此时期最为泛滥。徐天麟之《西汉会要》卷四十五记云:“武帝即位,干戈日滋,财赂衰耗而不赡,人物者补官,选举陵迟,廉耻相冒,兴利之臣,自此始也。其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人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乃入羊为郎,始于此。其后四年元朔五年,(前124,《汉书·武帝纪》作元朔六年),置赏官,命曰“武功爵”,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元狩四年)除故盐铁官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元鼎二年)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元鼎三年)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弋猎博戏,乱齐民。乃召诸犯令,相引数千人,命曰‘株送徒’,人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

按纳赀为官,虽为选官与入仕之一途,但最初并不为人所重视,只不过借此谋得一种冗散的位置或较低的吏职,作为升迁的阶梯而已。如张释之以赀为郎,10年不得调,无所知名,至欲自免归。黄霸以人财为官,左冯翔不署右职(师古曰:右职,高职也)。这就是说,以资财为官,是被人瞧不起的。此亦可见当时仕途风气之一斑。所以,西汉一代,除了武帝时期因连年战争财政困难而不得不采取人物补官的临时应急措施之外,选官尚未过滥。这时以纳资取官 和东汉末公开卖官在程度上还有很大区别。

东汉前期,由于统治者重视整饬吏治,提倡气节,公开卖官的事例尚不多见。至桓帝延熹四年始公开计金卖官,“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土、五大夫钱各有差”。灵帝时更是把卖官钱作为重要的私人财政收入。光和元年(178),“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人钱各有差。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灵帝时卖官之滥是空前的,但是在当时也遭蓟不少正直之士的反对和抵制。下面几个事例可以说明这种情况。

“灵帝时,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其富者则先入钱,贫者到官而后倍输,或因常侍、阿保别自通达。先是段颖、樊陵、张温等虽有功勤名誉,然皆以先输货财而后登公位。(崔)烈时因傅母入钱五百万,得为司徒。及拜日,天子临轩,百僚毕会。帝顾谓亲幸者曰:‘悔不小靳,可至千万。’程夫人于旁应曰:‘崔公冀州名士,岂肯买官?赖我得是,反不知姝(美)邪!’烈于是声誉衰减。久之不自安,从容问其子钧曰:‘吾居三公,于议者何如?’钧曰:‘大人少有英称,历位卿守,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而今登位,天下失望。’烈曰:‘何为然也?’钧曰:‘论者嫌其铜臭。’”

“灵帝欲以(羊)续为太尉。时拜三公者,皆输东园礼钱千万,令中使督之,名为左驺’。其所之往,辄迎致礼敬,厚加赠赂。续乃坐使人于单席,举组袍以示之,曰:‘臣之所资,唯斯而已!’左驺白之,帝不悦,以此故不登公位。”

“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时巨鹿太守河南司马直新除,以有清名,减责三百万。直被诏怅然曰:‘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辞疾不听。行至孟津,上书极陈当世之失、古今祸败之戒,即吞药自杀。”

从以上诸例可见灵帝时卖官、买官已成为一种官场风气。公卿是国家高级官吏,一些有名望的官僚,类似段颍、崔烈等素有功勋名望的官僚,欲得为三公,犹须出钱买官,这是政治腐败之极的表现。类似羊续、司马直等人宁愿丢掉乌纱帽、甚至自杀,也不愿同流合污者,究竟为数不多。汉末吏治的败坏,可想而知。

金座足北魏明帝时,因初承丧乱,仓廪告罄,也曾出卖爵位,“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还规定僧人输粟也可授官。

唐初为增加行政经费,让各州主管公廨钱的捉钱令史用公家钱做资本进行市场交易,如每月可交纳4000钱的利息,满1年可授职太学高第。后因大臣 褚遂良上言,认为全国600多个捉钱令史“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唐太宗遂罢法了这个可用公钱换取公职的职置。唐宪宗元和年间,又行纳粟任官法,规定“钠粟五百石者放优出身……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以资授官”。

宋朝初年,纳粟授官只用于赎刑,与任官不相干。神宗时才行纳粟补官法,“熙宁元年(1068)诏给将作监主簿、斋郎、助教牒,募民实粟于边”。宋高宗时,用税收作为补官的标准,收谷 700石补进义副尉,至4000石可补进武校尉。

元朝政治腐败,吏治不清,卖官鬻爵的风气比前代更为盛行。天历三年(1330),河南、陕西等处饥荒,中书省议定:“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富贵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官品高低视不同地区纳粟多寡而定。同时还规定:凡钱谷官隶行省者,由行省诠注;腹里省者,由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若无粟愿折纳价钞者,则以中统钞为标准。江南3省每石折价40两,陕西每石 80两,河南并腹里每石60两。纳粟补官制度的推行,更促使官吏利用职权贪赃枉法,造成法纪腐败、天怒人怨。

明朝景泰年间,边事纷乱,为增加军费,遂开明朝以资财得官的先例,“军民输纳者给冠带,官吏罪废者输草于边得复职”。英宗天顺年间,因山东大饥,又开纳粟之例,富民可得散官。明朝还可以捐纳国子监的贡生、监生出身,即生员纳马、纳粟入监,初时控制较严,后来则越行越滥。《明会要》卷四十九记述:“我朝宣德以前,科员之途人太学者,犹须精择,至于景泰时,始生员纳粟、纳马人监之例,然是时多不过八九百人。(成化)二十年,山、陕大饥,民相食,大臣以救荒无策,不得已又令纳粟人监,限年余即止,时人监者已至六七千人。正德以后,纳银之途益广,世宗人继大统,诏严止之。嘉靖四年,又复暂开。近太仆缺马,户部缺边费,开例益溢,市井恒人,皆得借俊秀名目输粟人监。”用资财捐出身,是明朝的一大特点。

清代“捐纳”的名目是“吘罗异途人才,补科目所不及”,实质上还是因国力困乏,用此补财政经费之不足。据《清史稿·选举志》载,文官捐纳因康熙十三年(1674)“用兵三藩,军需孔亟,暂开事例”,康熙十六年后停止。3年内收银200余万两,知县捐至500余人。雍正年间因水灾、运米等事又开捐例,文武官均可由捐而得。至乾隆年间,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均可捐至参将。当时捐一个道员定价16400两银,捐一个知府13200两。各种出身也可捐纳获得,捐银200两可获得生员出身,纳银108两可进入国子监读书。乾隆末年始颁诏停止捐纳,诏曰:“前因军需河工,支用浩繁,暂开事例,原属一时权宜,迄今二十余年,府库充盈,并不因停捐稍形支绌,可见捐列竟当不必举行,不特慎重名器,亦以嘉惠上林,我子孙当永以为法。倘有以开捐请者,即为言利之臣,当斥而勿用。”清代对捐纳官任职在任期和范围上都有一定限制,期满即算用毕,其缺再用科举出身之人,并不许在吏部、礼部等重要部门任职。道光年间,曾允许纳资授予副榜 举人出身,后因遭到激烈反对,也被迫停止。

捐纳可以捐银、粮,也可以捐草料、牛马、骆驼,标价因时而异。例如:在嘉庆三年(1798),捐一个知县要用 5090两银,而在光绪末年只用990两。清初的捐纳始于康熙十三、十四年间。因为清军三征噶尔丹、平三藩叛乱,军费支出浩巨,故靠捐纳以补财政之不足,但3年捐知县500余人,不过得银200万两,不久便停止了。当时的捐纳仅限于监生或贡生,即可取得一个参加乡试或会试的资格,并非取得实权官。到乾嘉年间,捐纳已演变成为一种入仕的手段。咸丰以后大开捐例,社会上有约 50%的生员资格者都是靠捐纳而得。到光绪时期,捐官更为便宜,捐纳之风泛滥。清朝虽然规定捐京官以郎中为限,外官以道员为限,但实际上是无官不可捐纳、无人不能捐纳,终于使清代成为买官鬻爵的高峰时代。清代乾嘉以后的仕风、吏治败坏的祸乱,也是由于捐纳招致。明末年崇祯就说过:“有资即可官,才品俱在勿论。”而清代捐纳比明代更精、更烂。赀纳的对象有地主、商人,也有官吏;所得职位有散职,有爵位,有实职不等,还可捐纳出身;赀纳的名目繁多,所需钱物数额及所得职位不尽相同。各代赀纳都不是常制,只是急用钱物时才开此例。

赀纳的利弊

赀选、捐纳是古代选官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以财富为基础,以实物为交换条件,开辟了使地主、商人跻身政治舞台的捷径,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特别是在国家遇到灾害和进行战争时可用来解决财政经费之不足,也是封建政府聚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中国古代历来有轻商重士的思想,赀纳的做法也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历代政府(除东汉外)对赀纳选官者一般不给以高官、重职,以免矛盾、纷争加剧。许多有识之士也曾纷纷指出赀纳的弊端。

西汉张程之以赀为郎,10年不得调官;司马相如谢病免归成都,家徒四壁。尽管如此,董仲舒仍认为“选郎吏又以富资,未必贤也”。西汉大臣贡禹也讲:“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贪,盗贼并起,亡命者众。”西汉是赀纳初创之期,但从一开始这种做法就遭到士大夫阶层的指责。东汉时期,许多正直的官吏都反对和抵制卖官政策,前面提到的崔实、羊续,宁愿不做太尉,也不同流合污。举动最甚的是司马直,以死表示自身清白,反抗腐败政治。

由于以赀财选官既影响士大夫清名,又占去大量官位,士大夫阶层深感不平。他们认为:“农工商贩之徒,不较贤愚,惟财是授,骄亲戚,纨乡里,长非分之心。”最典型的是因明朝景泰年间允许纳粟者世袭武职,引起了靠打仗得官者的强烈不满。给事中曹凯在上书中表达了他们的心声:“近例输豆四千可以上授指挥,彼受禄十年,费已偿矣,复今之世袭,是以生民膏血养无功子孙,而彼取息长无穷也。有功者必相谓言,我以捐躯获此,彼以输豆获此,是朝廷适以我躯命等于荏菽,其谁不解体。”充任官职应以功才是尚,使输豆之人享受同等待遇,不仅不能治事,反而引出许多纷争和矛盾。

赀纳为官必用钱财,其数量之大势必引起地主搜刮、商人豪夺和官吏贪污,给普通百姓增加负担,同时造成吏治败 坏。捐纳者不少为钻营之徒、贪婪之辈。有的先借钱买官,当官后拼命搜刮百姓,成了暴发沪;有的是数人集资买官,一人赴任,众人随同得利。更有甚者,捐纳官唯利是图,朝捐于官,夕害于民,捐输十百,取偿千万,而且贿赂、贪污成风,使得严肃的职官选举成了一场卑劣的金钱交易。捐纳人员的大批流入,使正途候选官员壅滞待命。捐纳官常常出钱捐先用、即用、先先用,捐纳一途就要统压三班,使有的进士等候10余年不能分配,举人等候30余年无官可授,使春秋韶华之年白白流逝。另外,捐纳严重破坏了国家财政。捐纳的目的是为解决国家财政窘迫,而官吏营私舞弊,“所捐银两归于朝廷者少,而归于私囊者多”,使得开捐愈勤则吏治愈坏,贪官愈多则百姓愈苦,国家财政也日益困难。捐纳可谓是地道的“以乱召乱之道”。清朝人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一书中痛陈了捐纳过多和吏治败坏二者恶性循环致使国家混乱的状况。他说:“捐途多而吏治益坏,吏治坏而世变益亟,世变亟而度支益蹙,度支蹙而捐途益多,是以乱招乱之道。”这句话,是对捐纳、赀纳选官最中肯的评价。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据《资治通鉴》记载,其主要内容为:“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朝廷在地方州郡设置中正官,由地方的中正官主持当地士人的评定,将所评定的人分成9个等级,即9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由朝廷依等次选授官职。它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选拔官吏的主要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创立

九品中正制起始于黄初元年(220),至隋开皇七年(587)被废除,沿用三四百年,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为流行的选官制度,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东汉后期,皇室衰微,政局不稳,朝廷内部外戚和宦官两个集团争权,又爆发了黄巾起义,接着是封建军事集团间的连年混战。随着世家豪族势力的膨胀,察举大权已被地方名士所控制,察举征辟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客观上要求创立新的选士办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志于恢复统一帝国的曹操实行了一条“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他迎汉献帝定都许昌,挟天子以令诸侯,设法招揽能够安邦定国的干练人才。他一改旧制,把才能学识作为选用人才的最主要标准。曹操从建安八年至二十二年(203~217)的15年中,先后颁布过4次《求贤令》,令中列举历史上许多有识之土,诸如出身贱人的伊挚、傅说,出身县吏的萧何、曹参,盗嫂受金的陈平,屈人胯下的韩信以及母死不归的吴起等,说他们尽管有负辱之名或耻笑之行,但由于有过人的才能,并得到知人者的推荐和明君的信任,“卒能成就王业,声施千载”。令中还说:自古以来,凡是开国的和使国家振兴的君主,何曾不是依靠有才德的贤能之士呢?要得到这些贤士能人,不亲自到闾巷去寻访,难道能在大街上偶尔碰上吗?有才德的谋士天下是不少的,只是居于高位的君主们不愿去访求他们罢了。现在天 下还未安定,正是急需求贤用人的时候,希望大家帮助我举荐出身微贱的贤能之士。只要有才于,就推荐上来,我就任用他们。曹操这种不拘一格的用人度量、大胆革新的措施,为新的选土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献帝延康元年(220)正月,曹操去世,子曹丕继为魏王,曹丕要保持其父留下的“基业”,并进而篡汉称帝,急需争取地主阶级的支持,丽这时三国鼎立大局已成,北方社会比较安定,建立一套适应新历史条件下的选举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九品中正法最先是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延康元年春被曹丕采纳实行,其后逐步完备,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选任制度。它是察举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表现形式。据《通典·选举典》载:“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各郡置中正,中正由各郡长官推举“德充才盛”、在京任官的本籍人兼任,由司徒选定任命,负责郡间的人才品评。

西晋建立以后,为了取得门阀官僚的支持,又设立州大中正,大中正的任命直接由朝中司徒掌握。《晋书。刘毅传》载:“置州郡者,取州里请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人才,一人不审便坐之。”西晋统治者本欲以此反对地方郡姓操纵选举,不料却给世族垄断选举开了绿灯,使九品中正制逐渐走向为巩固和发展门阀势力服务。正如《晋书·卫玠传》所言:“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请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以劝踺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这里所讲的“计资定品”和“以居位为贵,显然是说九品中正制到晋朝已经完全代表了门阀世族的利益。南朝宋齐间,随着庶族地主力量的壮大,重新恢复孝廉和茂才的选举。北朝周武帝时也罢门资之制,九品中正制日渐受到冲击。隋朝建立后,于开皇七年(587)便明令废除九晶中正制,不久即以科举制取而代之。

九品中正制的选官方法

九品中正制包括3个组成部分:一是机构设置,即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中央有司徒正,任官有吏部尚书;二是以九晶评定人物;三是以品授官,授官时主要依据品第,品高则官高,品低则官低。

九品中正制的选官事宜主要由各级中正官主持,因此各级中正官在这一选官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中正官的选任务有不同。曹魏时,各州郡的中正官一般由州郡长官推举,“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两晋时,则须由朝廷中的司徒选授各州郡的中正;郡的中正也可由州中正推举,报请司徒批准。

各州郡的中正一般都是由现任官员出任的,而且其品第相当高,基本上都是由二品担任,偶尔也以三晶充任,因为只有中正的品第高,才有资格去品评他人。各地中正多由本地人担任,因其熟悉当地土人情况,便于标定品级。

中正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向朝廷提供本籍土人的资料有3项:一是家世,称作“簿阀”或“簿世”。家世的尊卑与品第的高低必须相符。凡一贯望族其品必高,寒门庶族其品必卑。若祖父不是官吏,则很难人品选。正因为重门第家世,谱牒成为专门学问。二是状,即士人道德才能的总评语。《晋书·刘颜传》云:“名状以当才为清,品辈以得实为平。”北魏肃宗时,吏部尚书崔亮对此评论说:“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可见状是吏部授职的依据之一。三是品,即参考家世、状评定的品第,共分为9等。但是,这里的品并不是官品,而是指乡品,即基层评定意见。一旦求得了乡品,也就取得了人仕的资格。对于乡品,每3年调整一次,“其有言行修者,则升进之,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称作“清定”。《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载石虎诏曰:“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则先王之令典,政道之通塞。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可见,“三年一清定”已成制度。

隋三省六部制简表最后,中正官将晶第士人的有关材料造成表册,送交司徒府,以供吏部选官参考。通常是官位尊卑与品第高低必须相符,即上品者任高官,下品者任卑职。升官要同时升品,而降品即等于免官。应该指出,中正评定人物优劣的“九品”与表示职官品秩高下的“九品”是两码事。前者指的是“人品”,后者指的是“官品”。例如:晋代县令的最高品秩是六品,而担任六品县令的人,其中正品第则为三品(个别有以中正四 品者担任的)。

魏晋时期,负责选任官吏的官员有内外官之分。《通典·选举二》载:“晋依魏氏九晶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员。”吏部需要选用官吏,则由州郡中正负责推荐,将各品第人物的详细情况上报吏部,由吏部授予职务。

中正的主要任务是评定人物,还有委任州主簿以及其他州属官的权力。“大中正选州里才业兼主簿、从事迎刺史。”

九品中正制的官职任用

九品中正制的任用是依据中正官所评定的品第,分别授予不同的官职。

9个品级中,上上为第一品,但一般没有人被评为“上上品”,所以实际上只有8个品级,而“上中”就成了第一等品级。魏晋南北朝时期,又把这实际上的8品级分为上、下2等,以“上中”即二品为上等、上品,其余都是下品,也称“卑品”;有时也偶尔把三品即“上下”归入上品。

魏晋南北朝的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的虚名,它与人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品第与官职相互吻合,品第高则职位高,品第低则职务低,降晶就要降官或免去官职。

二品为上品,所授职务与三品以下完全不同。根据有关两晋的史料,凡俸禄在2000石以上的官,其品第必须是二品。这就是说,州郡长官一般都是二品。上品士人的政治特权不仅表现在仕途上,同时也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例如:二品士人有资格参与选举中正官,司徒任命中正时也要听取上品士人的意见。

三品至九品皆为下晶,但各级仕进也各不同。就一般情况看,三品至五品可充任县令一级的官职;其余各品士人或任州县小吏,或为公府掾属,地位既低,又很难升迁。下品士人升迁官职也不乏其例,但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魏晋时下品升为上品尚非易事,南朝时则已绝无仅有了。因此,下品士人欲仕途通达,只有从军立功一条路。

九品中正制将人分为9等,以为授职的依据,但在选授官吏时则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途径才能实现,这些途径基本沿用两汉察举、征辟等方法。这时期的察举一般只有孝廉、秀才两科,南朝时增多了明经科,而且不用考试对策。这时的察举一般都依照已经评定好了的品级予以推荐,被察举的基本上属于上品,他们凭借着品级门第高而获得官职。被征召的也多为上品士人,下品之士则与之无缘,只能辟除为公府或州郡官府内的小官小吏。

吏道

吏道是历代下级文官的一个重要来源。西周戈以下的官府办事人员和贵族家臣极少有升迁的机会。战国以后,高级官员的家臣或僚属经过他人推荐或自荐,升迁比较容易,是许多士人入仕的重要途径。从大官僚属中选拔官员,一般称“吏道”。这种情况在汉代尤为常见,如“王吉以郡吏举孝廉为郎”,“尹齐以刀笔吏稍迁至御史”。东汉“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掌握朝政大权的藩王或大臣,其幕府称为“霸府”。一旦夺得皇位以后,其僚属都转化为国家重要官员。

隋代自九品至一品官称为“流内”,不入九品的职官称“流外”。唐宋沿袭此制。经过考铨,流外可以递升流内,称为“入流”。节度使的幕僚,经过举荐,也可以变为国家的正式官员。

宋代胥吏人数既多,其势亦强。由于皇权的高度集中,政事的处理,长官不能自行裁决,而只得依照成例。对成例最熟悉的,莫过于吏,因此长官常常受制于吏。吏是入仕的重要途径之一。元代的吏有掾史、令史、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等名目,一些较高级官员多出身于吏。

明代选官三途并用,吏员是三途之一,规定“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藩(指布政使)、臬(指按察使)、府、州、县吏员任主官自辟,由掾史达显贵的不乏其人。

清代吏员升迁较难,须服役5年才能议叙。吏员考职,一等用正八品经历,二等用正九品主簿,三、四等用从九品、末流。因吏员品秩卑微,升迁又难,所以一般士人皆不屑于吏道。

二、科举制度

科举制

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曾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轼帖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 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人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又如令狐楚、萧俛与皇甫傅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啣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土、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 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富、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 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人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辽金元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钦定授时通考》书影,1160年后,每次都在500人以上,最多时达到900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学试策、诗,同汉人进土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300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75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土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明明代选拔官吏,虽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偏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水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

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南、北直隶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祟祯间,南北直隶增至130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8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17人,后增至20人,其中翰林12人,科、部各4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300名(题请及恩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风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165名,北取105名,中取30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土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二、三甲考选庶吉土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

此外,还有宗科。明代家室旧无就试者。万历二十三年,郑世于载靖请宗室得儒服应试,始诏奉国中尉以下可入试,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

清清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土。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是科举制的最完备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

文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童试,为最初级的考试。清代的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的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未取得生员资格的知识分子,不论年龄大小,都称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称为国子监。国子监的学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即可参加乡试。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则参加学政主持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取得了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的七月,可以参加学政主持 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与大收的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

乡试沿明制,例于秋八月举行,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论题就曾专用《性理》,后乾隆帝(即清高宗弘历)认为考生各治一经,于他经并不旁通博涉,非敦祟实学之道,分经阅卷,又容易产生弊端,决定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开始,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人正榜。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称为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的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此后成为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没有定额。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录取了406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了96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聪,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土、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土是科举的终点,也是仕途的起点。在清 代的政治舞台上,许多飞黄腾达的人物,均是进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袭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潞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人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诏改革科举: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根据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于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从此结束。

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

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的制科,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 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翻译科是清统治者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33名,蒙古翻译举人中9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但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科举渊源

科举考试制度源远流长,虽然以进士科设立为标志的严格意义的科举起始于隋代,但广义的科举却始于汉代。而其渊源还可上溯至先秦时期的乡举里选。

“命乡论秀士”:周代选举的构想

早在西周之前,中国已出现了“选贤任能”的观念和根据考绩黜陟官员的做法。在原始社会后期,部落的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礼记》卷四《礼运第九》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到了奴隶社会的夏商周时期,开始了“家天下”的世袭制度,也即父子相传、兄终弟及的“世卿世禄”任官制度。但到了西周时期,为了适应统治机构的需要,也开始实行乡举里选的贡士之法,自下而上地为统治阶级选择人才。

国家昌盛,端赖人才。《诗经·大雅·文王》篇说:“济济多士,文王以守。”这说明当时中国的统治者已认识到人才对治国安邦是多么重要。

周代是一个离我们十分古远的朝代。从公元前约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为西周时期。西周是一个等级森严、颇具古风的社会。由于缺少详实的史料记载,西周的许多制度的实际情况现今还不是很明确。据说当时是实行大一统的土地国有制,所以《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在人才选拔方面,也产生了层层往上推举人才的“贡举”制度。《册府元龟·贡举部·总序》说:“三代贡举之制,始于卿、大夫。”由于西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亲属和功臣,被封的各诸侯在其诸侯国内也同样按分封制原则对卿、大夫分封,卿、大夫实际上便是当时的地方官员,“贡举”人才便是由地方、基层逐级往上推举选拔,是为乡举里选。

后世人论科举,皆认为其肇端于西周的乡举里选。《大明会典》卷七十八《学校》便说:“科举,本古者乡举里选之法。”确实,从《周礼》《礼记》所记载的一些史料看来,西周时似乎已有一套相当完整的选举人才办法。

《周礼·地官·大司徒》记有乡里每三年举行一次“大比”考试、评选乡人的做法,“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将这些贤能之士选拔出来后,再推献给王,王受拜后造册登记,然后试以乡射之礼,入选者拜为地方官吏。《礼记》卷10《射义第四十六》也说:“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郑宏注:“三岁而贡士,旧说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这种由诸侯贡士给中央政府的制度如果确曾实行的话,则可以说是汉代按人口比率察举孝廉、秀才的滥觞,也是唐以后科举乡贡按州县大小比例举送贡人到中央参加考试的最初形态。至于《周礼》“三年大比”的办法,则为宋代以后科举三年一试的远古理论根据。

关于西周时已有完整严密的层层人才选拔制度的说法,记载最为详细的记载是《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是有关科举制度渊源的非常重要的一段记载。不管其记载的真实性如何,至少它是最早出现“俊士”、“进士”名目的中国载籍,而隋代设立进士科的古本依据便是《礼记·王制》的这段记载。西周除了在天子的王城和各诸侯的国都设立国学之外,还在地方上设立了乡学,《礼记·王制》的这段话,说的是从乡学经过考试选拔俊秀之士入国学深造,以及毕业后任予官职的做法,这是一套相当严整的培养和选拔任用人才的程序。

按照以上记载,西周从乡学到国学之间,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选拔,即“乡论秀土”与“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其具体步骤如下:首先由地方官“乡大夫”主持考试,选拔乡学中的优秀学生,报告于西周王室的“司徒”官,称之为“选士”。实际上,“秀士”与“选士”是同一层次不同阶段的称呼,即乡论为秀士,升之司徒后称选士。司徒再主持考试,选士中的优秀者升入国学,称之为“俊士”“造士”。俊士与造士也是同一层次不同阶段的称呼,即司徒论为俊士,升于学后称造士,意思为进入大学“深造之士”。凡已提名于司徒官的选士,可免其乡中征役,而升入国学的造士,可免其国中的劳役。

升入国学成为“造士”之后,就由“乐正”官教以诗、书、礼、乐“四术”,春秋教以礼、乐,夏冬教以诗、书。在学期间,还要简选淘汰“不帅教者”,使之成为终身不齿的庶民。经过9年的深造,达到“大成”,即学有所成后,再由“大乐正”官主持考试,就造士中的优秀者提名于“司马”官,称之为“进士”。又经司马官主持考试,“辨论官材”,最后将进士中贤能者报告周天子,然后任予官职,给予爵禄。这一国学造士和论升进士的过程,实际上是当时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和选拔毕业生的过程,它与前述乡论秀士、司徒推选俊士的阶段一起,构成了一整套培养和选拔人才的制度。这与隋唐科举时代教育科举制度颇为相似,或者说隋唐国子学选拔俊士考升进士的做法应该就是以《礼记·王制》为蓝本的。

西周这套养士取士办法实在是相当严密完善,如果确有此制且曾实行,真令人惊叹在中华文明的早期竟曾出现过如此周严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程序。然而,以往许多学者都曾对此有所怀疑。或认为《礼记·王制》之作是在秦汉之际,或认为是汉文帝令博士诸生所作。民国时期陈青之在《中国教育史》中说,这些描述只是汉儒的推想和臆造。而陈东原认为周代是极端帝制的朝代,任官委吏悉由分封或世袭,不会有这种平民主义的选进办法,这一办法未见周代诸人提到过,孔子及弟子、老子、管子及前后代人都没有受过“选士”、“进士”,按周代1773个诸侯国分立的情形很难实际推行,因此陈东原觉得周代选贤兴能之说,完全是后人的理想,周代是没有选士制度的。

诚然,西周时期是否有这种选士办法令人可疑,即使有取士办法,是否如《礼记》所述之周详,是否普遍长久推行也值得怀疑。不过,中国文化是早熟型文化,如梁漱溟于《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所说的,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熟”。有的学者还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加以分析,认为作为中国文化的雏型期的春秋战国时期,可以比作人的少年期至多是青年期,却已反映了人们较高层次甚至是部分地反映了最高层次的需要,这说明中国文化的早熟。西方社会到近代才出现的一些制度文明和思想学说,中国在先秦时期已具雏型。像考试竞争、择优录取的选才办法,西方至19世纪才开始仿行,而中国是“古已有之”。西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器物文明、合纵连横的外交理论、孙子兵法和处世哲学,在今人看来也还是叹为观止且有现实意义。因此,西周的选士办法即使只是汉初儒生的加工和敷衍,但却是富有想象力的创造,这一颇具创意的构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先民希望将贤能俊秀之士选拔深造成为国家管理人才的理想,而且此构想在相当程度上还被后来的科举制所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的贤能治国论

从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杀死于骊山之下、西周灭亡以后,开始了东周大动乱时期。东周包括春秋(前770~前476年)和战国(前475~前221)两个时期。此时期周朝失去了对四方诸侯的控制力量,各诸侯国为扩大各自的势力你争我夺,干戈颇仍。在那烽火连天、山川变色的多事之秋,为君者王冠乱落,各诸侯国的疆域变化无常;为臣者勾心斗角,朝不虑夕,既有为报效君主视死如归者,也有纵横捭阖朝秦暮楚者。国乱思良相,正是在这种礼崩乐坏的动荡年代,就更显出人才的重要性,各地诸侯竞相笼络和起用新兴的士阶层为之出谋划策和处理国事,“举贤才”的观念开始广泛流布,世卿世禄制逐渐松动。

随着新兴的士阶层的崛起,许多国君意识到“得士者昌,失士者亡”的道理,于是兴起了养士之风,尊重贤才、礼贤下士成为各诸侯国人才竞争的一种策略。在百家争鸣、思想自由的春秋战国时期,许多思想家对选拔人才与治理国家的关系都作过论述。

孔子是最早明确提出“举贤才”主张的思想家。《论语·子路第十三》载,孔子在与仲弓讨论如何为政时,提出“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三个方面的工作,即先要建章立制、做好政府机构改革,其次要原谅下属小的过错,再有就是应提拔德才兼备的能人。至于如何才能“知贤才而举之”,孔子认为应“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也就是说贤才不一定只限于个人所认识者,自己耳目所不及的人当中也会有不少人才,只有广泛地推举才能真正得到贤才。又有一次鲁哀公问孔子如何才能使人民服从,孔子回答说:只有选拔人才才会使人民互相勉励上进,从而服从国君。《论语,子张第十九》载孔子的弟子子夏所说的“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典型地反映了孔门师生主张贤能治国的理想。

“学而优则仕”是孔子学说中的重要主张之一。按照中国古代最通行的解释,“学”指学习,即受教育,“优”指优秀,“仕”即做官,也就是学习优秀者便去做官。反过来理解,就是做官要经过教育和学习,学业才能不优秀者则不应为官。这种读书做官论的标准在于学识之优劣,而不在于出身高贵与否。这与孔子另一个教育理想,即“有教无类”的观点结合起来,便为后世科举制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孔子自己出身低贱,在成为人师之后,所收弟子中各色人等皆有。他主张“有教无类”,意思是不论对哪一类人都可以给予教育,强调教育要向各类人开放。既然各类人等均可以接受教育,而学习优秀者才能胜任一定的官职,这就等于主张政府职位也要向社会下层开放。《论浯·卫灵公》还记有孔子另一句关于读书做官的名言:“学也,禄在其中矣。”一心向学、学业优秀就会有禄位官职。中国传统社会奉儒学为经典,尊孔子为圣人,科举制正是将“学而优则仕”的儒家政治思想付诸实践的结果。

与孔子学说一脉相承的孟子,继续发扬孔子的贤能治国说。他认为不选拔人才,则国家空虚,要使国富民安,只有举贤用之。他主张身为王公者应该尊贤、悦贤,“悦贤不能举,又不能养,可谓悦贤乎?”《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载孟子所说的一段话,表明孟子对举贤一事的重视:“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孟子认识到进用贤才会造成后来居上的社会流动效用,使原有的尊卑亲疏关系发生变化,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士因自己的才能可能进入社会的上层,对此应全面考察认为确为贤才之后再予任用。其举贤才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社会起用许多没有家世背景的士人、世袭贵族的体制日渐松弛的现实。

曾长期在齐国稷下学宫游学的荀子,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贤任官的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在选用人才的原则上,他提出了尊圣贵贤的观点。他认为尚贤使能是立国之要,只有“隆礼尊贤”才能成为强国之君王,并说:“尊圣者王,贵贤者霸,敬贤者存,慢贤者亡,古今一也。”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主张选用人才要破除世官世禄制度,公开提出“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的方针,实行唯才是举、公平竞争的办法。在《荀子·王制》中,他说:“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这是贤能治国说的明白宣示。而“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的观点,则更是明确地提倡政权开放、社会阶层上下流动,这实际上是后世科举制实施的思想先导。

除了儒家以外,春秋战国时期其他诸子百家也有一些人提出过贤能治国的思想,其中最突出的是墨子的“尚贤”理论。墨子认为要使国家由乱而治,就需要有贤良之士为政当国,他说:“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在《墨子·尚贤》篇中,集中收集了他关于尊尚贤才的观点。墨子指出:“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故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墨子将贤才的重要性强调到关乎国家安危治乱的高度,以招贤察能为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尚贤是为政的根本。他还提出选拔贤才的重要原则是五分贵贱:

古者圣王,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是以民皆劝其赏,畏其罚,相率而为贤者。以贤者众而不肖者寡,此谓进贤。

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

在墨子看来,尚贤举人的标准不能依据一个人的血统和家庭背景,有才者可以从贫贱的下层进入社会上层成为政府官员,无才者则使其抑废为下层民众。从这个观点出发,墨子提出了一个颇具民主色彩的“尚贤”主张:“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这种人人生而平等、依据才能高下作为社会定位的标准的观点,将贤能治国说直接表达出来,达到了尚贤思想的极致,为后来贤能治国理论付诸制度实践作了充分的舆论先导。后来中国社会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流动较为频繁、“世家五百年之运”的相对开放的社会,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墨子“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的主张。

春秋战国时期众多思想家关于贤能治国的主张是当时社会现实在观念上的反映。能否尊贤用士、贤才的去留向背往往关系到列国的兴衰存亡,故《论衡·效力》说:“六国之时,贤才之臣,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许多出身社会下层的人才在风云变幻的战争年代成为叱咤风云的人物,如小商贩出身并曾沦为奴隶的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王霸之业,曾流亡楚国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受秦穆公的赏识也尽心尽才襄助秦穆公,使之成为春秋五霸之一。连鸡鸣狗盗之徒和引车卖浆者流都有可能发挥其特殊才干助成大事,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下层人士并非都是等闲之辈。而通过军功和谋略进入统治阶层的“贱民”不断涌现,使人们逐渐接受社会流动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诸多思想家关于贤能治国的学说,也有助于打破世袭贵族体制,他们主张人们生来具有为官或为民的各种可能,国君必须任用贤才来治理国家。这种贤能治国说或精英统治理论为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科举考试制度的出现奠立了理论基础,也是科举制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诸侯竞相养士用士的各种方式中,采用较多的具体做法主要有招聘、举荐和自荐等几种。另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齐桓公的“内政选士法”,这是当时各种选士用士方法中最具规章程序的一种。据《国语》所载,齐桓公(前685~前643年在位)在齐国规定:

正月之期,乡长复事,君亲问焉:“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贤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奉养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公亲见之;遂使役官及五属大夫复事,公问之如初。

当时规定从乡至县,再到五属大夫官员层层“修德进贤”的做法,又规定有慈孝、好学、聪慧贤仁闻于乡里者应该上报举进,否则要加以处罚,颇类于汉代开始的察举孝廉秀才之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后世科举的滥觞。

常科

唐代常科所开设的科目有12种,“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明法,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这些科目考生的来源即生徒和乡贡。在整个唐代,科目的设置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随时有所增减,上述所列的科目是常见的,每一科又有具体规定。

(一)秀才

按照规定,考秀才科须考方略策5道,依文理通顺程度分为4等录取。以秀才身份做官的,按4等授予官位,分别位正八品上、正八品下、从八品上、从八品下。但是,此科只在唐初实行了一段时间,唐太宗便不再常设,至651年唐高宗明令废止此科。“初,秀才科等最高……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自是士族所趋向,惟明经、进士二科而已。”

(二)进士

进士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于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学生);二是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于尚书省受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的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应试者须持证件报考,叫作“投牒自举”。考试合格的,州县长官要设“乡饮酒礼”招待,称为“鹿鸣宴”。为了保证各州解送来京贡士的质量,唐后期还规定过“五人连保法”,即各州贡士在解送京师前要由士人的姻亲、朋友以及其他关系密切者5人为保证人。一旦发现贡士有虐待父兄、私结团伙、中伤朝廷等劣迹而被检举,本人要被免除资格,连保的5人在3年内也不得应贡应试。即使考上了,也要除名甚至治罪。参加进士科的这两类考生都要于年底集中到京师,次年正月参加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开始时只考事务策,以后也加上了考贴经和杂文。贴经又称“贴文”,是把经书前后两边都遮盖住,中间只留1行,再用纸把这一行中的3个字贴住,让考生把被贴住的3个字读出来。杂文是指箴、铭等。明朝人胡震亨在《唐音统鉴》中对进士科的考试内容讲得比较清楚:“唐进士初止试策,(高宗)调露二年(680)进士科加试贴经,经通试杂文……杂文又通试策。凡三场。其后先试杂文,次试论,试策,试贴经,为四场。第一场杂文放者,始得试二、三、四场。”唐玄宗以后更把诗赋规定为必考科目。考中了省试叫“登科”或“及第”,取得进士的头衔。进士依成绩分为甲第、乙第两种。甲第的头名叫“状元”。新科进士都要参加杏圆的“探花宴”,宴会后集体到慈恩寺大雁塔下题名留念。然而,中了进士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得到职位,还要参加吏部的“释褐试”。释褐试也叫“选试”,录取标准是4项:一是身,要求“体貌丰伟”。二是言,要求“言词辩正”。三是书,要求“楷法遒美”。四是判,要求“文理优长”。符合4项标准者送尚书、门下两省审核,然后授官。甲第授予从九品上之官,乙第授予从九品下之官。由于进士录取名额少,得第难,所以当时流传着“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公元800年,白居易考取第四名进士,当时他仅27岁,在同年考取的17人当中,是年纪最小的,因此他自豪地写道:“慈恩塔下题名处,十七人中最少年。”孟郊46岁才考取进士,发榜后,他非常高兴地写了一首《登科后》诗:“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兴奋之情,溢于言表。由于进士享有的声誉越来越高,读书人都以考中进士为荣;考不中进士,即使日后官做得再大,仍然一生都感到遗憾。身居中书令的薛元超曾对别人说:“吾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王姓女,不得修国史。”可见当时的官员对进士是如何倾倒。由于进士所习能适应上层工作的需要,在仕途上易于进展,日益被人们看重。进士一科也成为寒门族人进身上层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寒门士人应考进士科的人也特别多。但是,中唐以后,朝政被豪门世家所把持,主司受其支配,录取全凭人情,导致寒门弟子登进士科极难。

(三)明经

明经科中又可以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在唐代,把《礼记》《春秋左氏传》作为大经,把《诗》《周礼》《仪礼》作为中经,把《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毂梁传》作为小经。《孝经》《论语》则要求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都要掌握。明经科要考贴经,还要考墨义。贴经如上所述,就是在考卷上印出某一篇(或某一段)经典文章,其中贴去1行或若干个字,然后要求考生把它填补上。墨义是要求把经文2000字左右的段落连同经文注疏默写出来。明经科也考时务策。所谓“时务策”,就是考应试者对当代大政方针、时事政治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共答3道题。明经科的录取分为4等,授官时,其官位分别为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明经科录取名额多,中第较容易,但统治者认为,从此途出身多数没有真才实学。据《唐会要》卷七十五记载,公元681年,唐高宗下诏曰:“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书,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这是说,应明经考试者均空疏无实学,惟敷衍成趣而已。

(四)明法

明法即法律科,考“律”7条、“令”3条10道题,主要考察士人对古代和当代国家法律法令的了解和见识程度。

(五)明算

明算考文字书法知识技能、数学知识和计算技能。童子科专为10岁以下幼童所设,也是考经书。

(六)诸史

一史指《史记》,三史指《史记》《汉书》《后汉书》。史科是唐穆宗时才设置的。

(七)开元礼

开元礼科考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的礼仪制度,为唐德宗贞元年间所设。

(八)童子科

凡10岁以下能通一经以及《孝经》《论语》的儿童,可以参加此科考试。能背诵10卷的可以授官,能背诵7卷的可以授予出身。

(九)道举

此科只在唐玄宗时实行过。据《通典·选举三》记载:开元“二十九年(741),始于京师置崇玄馆,诸州置道学,生徒有差,谓之‘道举’。举道课试,与明经同。”道举要考《老子》《庄子》《文子》《列子》等。

以上各科考试内容,并非固定不变,历朝或有变化。例如:唐高宗上元二年(675),令明经、进士2科加试《老子》策。公元693年,武则天停试《老子》,改试武则天自撰的《臣轨》2篇。公元719年,唐玄宗新注《老子》完成,“诏天下家藏其书,贡举人减《尚书》《论语》策而加试《老子》”。公元742年,又令明经科停试《老子》,改试《尔雅》。公元781年,进士科考试科目也发生变化,“中书舍人赵赞权知贡举,乃以箴、论、表、赞代诗赋”。公元834年,唐文宗命“礼部复罢进士议论,而试诗赋”,又恢复了进士科的考试诗赋的做法。

行卷

所谓“行卷”,是指到礼部报考进士科的举子,为了能被取中,常常托请有政治地位的达官显贵或有文学声望的学者把自己推荐给主考官,这在当时是公开进行的。这些举子为了求得推荐人的信任和赏识,便把自己的文学著作用工整的字体写成卷轴,呈献给推荐人。这种卷轴和做法叫“行卷”。

行卷风气的形成,与科举考试的形式不完善有关。科举制度把读书、应考、做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致使广大知识分子“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专读圣贤书”。他们追求功名,怀着“朝为田野郎,暮登天子堂”的幻想,日夜为进入统治阶层而苦心经营。因为不仅做了官可以衣食无忧,就是中了进士、仅仅获得“出身”的资格也能享受许多特权。唐代把这种有出身的人称为“衣冠户”。朝廷明文规定,凡属衣冠户可以免除徭役、减轻赋税。政府还明确规定,即便是退职的官吏也不得享受这种优遇。难怪那些举人们为了追求功名,宁肯终生苦读。由于唐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是不密封的,某年某人参加考试,哪本试卷是某人的,都是公开的,主考官除了评阅试卷外,还参考甚至完全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声望来决定弃取,因而应试者便纷纷把自己的力作呈献给达官贵人,以求推荐;主考官的亲友在临试前,也多方代为搜寻人才,让主考官甄别录取。洪迈在《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中记道:“唐世科举之柄,专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若贤者临之则不然。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矣。”这说明试卷不糊卷的危害是较大的。为在科举考试中考中,在考试之前,考生多忙于到处拜叩公卿,献文章,送礼物,叫作“求知己”。还有的人干脆跑到官僚的车马前跪献文章,以示其诚。《文献通考·选举二》注引江陵项氏之言说:“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骑蹇驴,未到门百步辄下马,奉币刺再拜,以谒于典客者,投其所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问,则再如前所为者,名之曰‘温卷’。如是而又不问,则有执贽于马前,自赞曰某人上谒者。”

行卷的风气是在唐高宗时出现的。行卷中呈献的作品题材广泛,包括古诗、律诗、骈文、散文、小说等等。与此同时,所有应考进士科的考生还要向礼部交纳自己平日的著作,这些著作可以同献给私人的内容完全一样,但是由于投献的对象不同,交给礼部的称为“公卷”或“省卷”。由于向礼部交省卷的做法已流于形式,对录取与否常常不起作用,所以考生们更注重向私人投献行卷,以期得到推荐。

这种行卷的做法,使一些有文学才干的青年有机会把自己的成就展现出来,特别是在遇到有眼力的先辈时便可以得到提拔。中唐时的杜牧,出身于官宦之家,是长安的名门贵族,他本人又才华出众。当他准备应考进士科时,据说朝廷中愿意出面帮他说话的人有20多个。公元828年,杜牧在洛阳参加考试,这年的主考官是礼部侍郎崔郾。当崔郾要从长安出发到洛阳时,太学博士吴武陵专门找到他说:“你这次为主考官,为天子选拔英才,我岂敢不尽些力量。不久前,我看到太学生在争读一篇奇文《阿房宫赋》,作者杜牧是个了不起的人才,你公事繁忙,恐怕没有读过这篇文章吧。”说完就从衣袖中取出一篇《阿房宫赋》递给崔郾。崔郾看完了这篇文章,也很欣赏。吴武陵便对他说:“请你在这次考试中录取杜牧为状元。”崔郾说状元的人选已经定了。吴武陵说,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也得把他录取在第五名。崔郾不得已只好答应了。考试录取时,有人对崔郾说:“杜牧不拘小节,录取他恐怕不适宜。”崔郾说:“我已经答应了吴武陵,杜牧即便是杀猪、卖酒出身的,那也要录取。”这年杜牧果然中了第五名进士。白居易初到京师应进士科考试时,向著名诗人顾况行卷。顾况见到白居易的姓名,便戏弄说:“长安的米价很贵,要在这里‘居’住是不太容‘易’的。”当他随手翻阅白居易的诗文,看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两句诗时,不禁大为赞叹,说:“能做这样的好诗,就是在天下任何地方‘居’住都很容‘易’。刚才我是和你开玩笑,请你不要介意。”于是,顾况就到处为白居易宣扬,使白居易在长安的名声大振。

由于行卷推荐,主考官往往不看成绩优劣,只凭考生的后台录取,这就为达官贵人的营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唐玄宗天宝年间,宰相杨国忠的儿子杨暄应考明经,考试成绩不太好,主考官礼部侍郎达奚恂不准备录取他,杨国忠知道后,勃然大怒骂道:“难道我的儿子就不能享受富贵吗?哪能为一个录取名额被一个低贱的主考官制住。”主考官达奚恂听了,为了避免杨国忠的陷害,只好把杨喧取在高等。随着唐王朝政治上日益腐败,请托舞弊之风日趋严重。公元821年,唐穆宗在诏书中也不得不承认:“闲访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册名,无不先定。”唐文宗干脆公开下诏:“勋臣子弟有能应进士、明经及通诸科者,有司先加奖引。”这使那些官僚贵戚子弟恃其特权猎取官位更加合法化了。《朝野佥载》一书在描述唐代科举取士中的舞弊现象时说:“选司考练,总是假手冒名,势家嘱请。手不把笔,即送东司;眼不识文,被举南馆。正员不足,权补试、摄、检校之官。贿货纵横,脏污狼藉。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若铨实用,百无一人。”

行卷的风气一直延续到五代,仍然十分盛行。到了北宋,由于实行糊名考试,阅卷和录取工作都在秘密中进行,行卷之风才逐渐停止。

在科举考试的引诱下,考生们猎取功名心切,又由于行贿作弊不断,因此考试后,考生们望眼欲穿。及至放榜之日,及第者寥寥无几,落第者聚门喧噪,或终酿成骚乱。据记载:“放榜之日,设棘于门,及闭院门,以防下第不逞者。”考生们如此热衷于科举功名,也反映了科举制度为加强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发挥了多么大的作用。唐朝的封建统治者虽然把科举取士放在选官制度的首要位置,但是通过科举考试而入仕的人在数量上毕竟有限。唐玄宗开元中,国子监祭酒杨裼上书说:“入仕诸色出身,每岁尚二千余人,方于进士、明经多十余倍。”就是说,在唐代科举盛行时,以明经、进士人仕的人也只占全部官员来源的1/10。统治阶级为了稳定政治局势,安抚那些高门权贵,保证他们的子弟不经过考试而比较容易地在封建政权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同时也引诱那些缺少文化、不能参加科举的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官职,因此在科举取土之外又开辟了门荫、应募从军、杂色入流等多种选官途径。

唐政府对科举考试很重视,对每一次京试,都要派重要官员主持和组织。一般情况下,由尚书省或左、右仆射主持;有时君主亲自过问。尚书省长官是唐代科举考试的最高组织者。唐政府为了保障科场竞争和人才选拔的正常进行,制定了一套组织措施:第一,规定主考官回避亲属。中央规定:礼部主考侍郎的亲属子弟如有应试者,双方必须回避,不得在考试时间内见面。其主考官的子弟亲属应试者,另由吏部考功郎中分场监考。该考功郎中临时指定,不与礼部侍郎或权知贡举见面。第二,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唐代在考试场地设有治安、保卫人员。“关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场内外岗哨林立,进入考场者,必须搜身、盘查,不准挟带,防止弄虚作假。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唐朝科举制度的几个特点:

第一,多层竞争,公开选拔。唐朝从县到中央,层层进贡士人都是从考试中选拔出来的。这种多层次的公开竞争为人才成长和涌现创造了条件。

第二,唐朝把全国成千上万的贡士组织起来,通过层层考试,级级淘汰,择优进贡。这不仅有利于贡举取士的质量,也反映出唐政府高度的组织能力。

第三,唐政府在统一考试以后,还进行复试、核查、铨选,再予以录用。这体现了择优录用、知人善任的原则。

第四,科举制的实行,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大批贤能士人得以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工作中,从而刺激了民众读书、求知的积极性。据《新唐书·职官志》、《文献通考·选举考》和《册府元龟·贡举部》等资料统计,贞观前后35年,全国入仕人数为14774人;其中由科举入仕者5580人,占入仕总数的37.8%。

但是,唐朝科举制自身还有许多缺陷:一是获功名者大多是地主阶级士人,仕途仍为统治阶级垄断;唐朝开科举士百余次,没有录取女进士、女秀才的传说和记载,科举考试大门对女子是关闭的。二是国家对命题、监考、阅卷官员的监督措施不明确,考试内容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

进士科

宋代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宋史·选举志》说:“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其次则三学选补。”进士科是宋代科举中最主要的、固定的、经常性举行的考试科目,也就是宋代的常科。

宋代的科举考试分为州试、省试、殿试3级。

州试时,由州通判(朝廷派往各州监督知州的官员)主持进士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协助州长官纠察诸曹掾的官员)主持其余各科的考试。如果考官不通经义,则需另选考官,但必须由州通判监考。考试完毕,考官必须用朱笔批阅试卷,凡回答正确的写“通”,回答不正确的写“不”。考官和监考官最后还要在试卷末尾签署姓名。凡取中的考生名单及其试卷都要在秋天呈报礼部。最初规定:凡是家中高祖以内有犯死罪的“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都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州试取中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参加由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这些考生被称为“举子”或“贡生”。他们须将自己的家世、年龄、籍贯、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等如实写明,呈交礼部。这些考生们要10人相保,如果发现有人弄虚作假、违反科举中的规定,这10人就要连坐,取消考试资格。为了保证远地考生能有条件来京师参加考试,公元969年,宋太祖曾下令西川、山南、荆湖等道的官府对考生提供来往路费。只是这个做法没有继续实行下去,偶尔行之。

礼部主持的省试在春季举行。主持省试的官员由皇帝任命,往往是由六部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宋朝初年,礼部考场的限制较宽,考生进入考场时可以携带很多东西。1005年,宋真宗规定:“举人除书案外,不许将茶橱、蜡烛等入;除官韵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就是说只有考诗赋的时候才准携带《切韵》《玉篇》等进入考场,如果发现挟带其他书籍或交头接耳,立即赶出考场,并且停止参加科考1次。考试完毕,考生的试卷要弥封用印,送知贡举官评定高下,然后把评定结果也密封起来,再进行第二轮批阅评定成绩,最后根据几次的批阅确定出试卷的正式成绩。

宋代礼部的省试都在白天进行,改变了唐代以来夜以继日、点蜡答卷的做法。对进士科的考试,在考场待遇方面要优于其他各科。进士科的考场“所坐设位供帐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其他各科考试时,“则悉撤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考生实在渴得不行了,便只好喝砚台中的墨汁,往往人人弄得嘴上都是黑墨汁。欧阳修曾写了一首诗道:“焚香礼进士,撤幕待经生。”

省试以后,还要经过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公元972年,宋太祖赵匡胤在讲武殿亲自召见了礼部录取的进士和诸科及第者28人,这是宋代皇帝第一次亲自与科举考生接触。宋真宗制定了《亲试进士条例》,对殿试的程序和细节作了详细的规定。殿试的时候,殿两廊张挂帷幕,排列着几席,上面标明考生姓名。考试前一天,于宫阙外墙发表入场次序。第二天,考生便依次入席。答完的试卷,交给宫中的太监,由太监收齐交给编排官,揭去卷首的姓名、籍贯,另以号数编排。再交给弥封官将试卷誊写校核,然后加盖御书院印章,送给考官们批阅评定。批阅完的试卷,还要把评定的结果弥封起来,交由复考官再次评定。最后由编排官检阅两次评定的异同,如果发现两次评定的成绩相差很大,就进行第三次批阅。若仍然得不出一致的结论,就以相近两次评定意见定出最后的成绩。再根据试卷的号码查出答卷人的籍贯、姓名,按成绩分成等级。各等级的名册及其试卷最后都交给皇帝审批。殿试的成绩分为5等:一为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二为才思该通、文理周密;三为文理俱通;四为文理中平;五为文理疏浅。以第一、二等作为赐进士及第,以第三等赐进士出身,以第四、五等赐同进士出身,还要赐给考中进士的人绿袍和笏。皇帝将三甲的名单确定下来以后,便由人在殿前唱名宣布,称为“临轩唱第”。宋初殿试时,如果考生们对考题不明白,可以提出疑问,由出题官予以解释,但是这样往往造成考场秩序混乱。1034年,宋仁宗诏令考题由御药院刊印,不准考生们离开位子去提问问题了。最初考中第一名的进士,与其他人一样,必须自己雇鞍马归第。1015年,宋真宗规定,考中进士第一名的人,由朝廷卫尉寺的金吾司出仪做前导,更加提高了第一名进士的地位。按照习惯,考中的进士必须依照名次出钱若干,用来组织庆祝活动。有些名列前茅的考生由于贫穷无钱而被迫借高利贷。1073年,宋神宗下令赐给进士及第钱3000缗、诸科700缗,作为举行庆祝活动的费用。从此以后,每次科举考试后,皇帝都要赐给考生一定数量的钱作为举行庆祝活动的费用。赵匡胤举行殿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僚贵族弄权舞弊。他说:“向者登科各级,多为势家所取,塞孤贫之路。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前弊矣。”实际上,宋太祖举行殿试还有更深刻的原因,皇帝亲自掌握殿试,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所有的被录取的考生都成为天子的“门生”,可以避免唐代以来主考官和考生建立“恩师”、“门生”的特殊关系。

宋初,由于每次所取人数的多少由皇帝临时决定,所以参加考试的考生总有1/3或2/3的考生落第。有的人多次省试都通过了,却在殿试中被黜落,不免产生怨恨情绪,对稳定统治秩序十分不利。有个考生叫张元,因为多次殿试都落第了,一气之下竟然投奔西夏去了。由于科举考试对考生的前途影响非常大,许多考生把参加科举考试获取功名作为惟一的出路,因此如果考试结果不遂意的话,就往往起来闹事。1057年,著名的文学家欧阳修知贡举,主持礼部省试。欧阳修是宋代文学革新运动的领袖,很不满意当时的知识分子竞相以生僻的词语怪句来标榜,致使文风渐渐失去淳朴。于是,他通过科举考试对当时社会上盛行的“一切险怪奇涩之文”大加贬抑。放榜时,当时社会推崇的“文章之士”没有一个被录取。于是,这些考生鼓噪起来,一些考生还趁着欧阳修上朝时聚众斥骂他,连街上巡逻的土兵都制止不住,还有一些人给他写匿名信,恐吓他。当时逗留在京师中的科举考生经常有六七千人,遇到国家有事不能正常举行科举考试时,就可能耽搁十几年找不到出路。有些穷苦书生由于殿试落第无力还乡而流落街头,甚至投河自杀。这些情况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是非常不利的。因此,1057年,宋仁宗在殿试的时候,决定“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这一安抚措施保证了所有参加殿试的考生都能取得功名,随后这个做法就成为常制了。

为了笼络人心,巩固统治秩序,吸纳社会精英,宋代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比以前扩大了许多。唐代每次进士及第的人数最多的时候也只有二三十人,宋朝时扩大了10多倍,一般总有二三百人,最多的时候有五六百人。公元970年,宋太祖曾诏令录取参加过15次科举考试但都落第的贡士106人,特赐本科出身。公元977年,宋太宗在录取进士及诸科及第者300人以外,又录取参加科举考试10次至15次落第者180多人,并赐出身。公元985年,除了正式录取的名额以外,宋太宗又在落第的考生中再一次进行考试,录取了数百人。后来对于在省试中多次落榜的人另立名册上报皇上,准许他们陪同考生参加殿试,叫作“附试”,称这些人为“特奏名”,这实际上是为他们参加殿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特奏名的人数很多。公元1000年,参加殿试的考生达840多人,另外又有“特奏名”900多人。宋代科举取士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有时候,对于考生的要求很松。宋太宗时,有个考生赵昌国上书要求应考百篇科(就是在1天之内可以作出百篇诗文),宋太宗答应了,为他出题,拟了20个字,令他以每个字为题赋5首律诗。结果他从早到天黑,仅仅完成了数十首,而且质量也不高。即便如此,宋太宗还是特赐及第,以劝来者。皇帝之所以这样优待考生,大规模地录取考生,目的是为了拉拢中小地主中的知识分子。唐代科举考试的取士数量很少,所以有不少知识分子在不满朝廷的腐败政治时,就投入到农民起义军中去。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就是一个落第的进士。宋代统治者吸取唐朝的教训,广开科举人仕之门,使人人都有通过科举考试走向仕途的希望,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走向政府的对立面的。特别是在正式录取名额之外,又录取大量的特奏名,更对考生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使得他们为了取得一官半职,一次一次地参加科举考试,一直考到老。扩大科举取士的数量,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然而,过着寄生生活的封建官吏数量越大,广大农民受到的剥削和压迫就越重。

司马光任宰相时,曾建议设置经明行修科,由朝廷文臣推荐,直接到礼部参加省试,目的是“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而且规定这些人如果在礼部的省试中没有被录取,仍然可以按特奏名参加殿试,实际上是为朝廷官员的亲朋们又多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

乡试

明代在乡试之前,还有3次预备性的考试。先是由知县主持县试,取中以后再进行一次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及格的称“童生”,取得童生身份者具有参加院试的资格。院试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办考试的官府,南京、北京为学院,各省为提学道,简称“学道”,后来都改称为“学院”。学院的长官称“学政”,又可以称“学台”“宗师”。学政由中央派到两京及各省任职,任期为3年。在任期间,要依次到所管辖的各府、直隶州主持岁试和科举考试。学政亲临考场叫“案临”。

岁试的基本任务是:第一,从童生中选拔秀才;第二,对原有的秀才进行甄别考试,按照成绩优劣分别给予奖惩。童生通过岁试,就算“进学”了,具有了生员的身份,名义上即成为国家的学生,一般称为“秀才”“相公”。由于学宫中有半椭圆形的水池,所以考取了生员又称为“入泮”。岁试成绩分为6等,第一、二等的考生可以参加科试。科试成绩也分为6等,第一、二等的秀才可以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明代最初的生员都由政府发给伙食补助费。后来,凡在岁试和科试中考在高等的秀才,国家才发给补助费,这样的秀才称为“廪生”。以后,在录取廪生的名额之外另增加了一些名额,叫做“增广生员”,简称“增生”,地位仅次于廪生。初进学的秀才,称“附学生员”,简称“附生”,他们再经岁试、科试才能按照成绩递补为增生或廪生。

做了秀才,地位就比普通人高出一等,见了知县可以不必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对他们动用刑法。《儒林外史》中写到范进中举了秀才以后,他的丈人胡屠户教训他道:“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个体统来……家门口这些做田的、扒粪的,不过是平头百姓,你若是同他们拱手作揖,平起平坐,这就是坏了学校的规矩,连我脸上都无光。”第二十回写匡超人进了学,回家以后对他哥哥说:“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与娘的那件补服,若本家亲戚们家请酒,叫娘也穿起来,显得与众人不同。哥将来在家,也要叫人称呼‘老爷’,凡事立起体统来,不可自己倒了架子。”这些都表明,中了秀才就脱离了平民阶层,开始进入统治阶级的圈子里,成为走上仕途的起点。

乡试,是在南京和北京及各直省布政使司所在地举行的地方性考试,又称为“乡闱”。每3年考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举行,考期在秋季的八月,所以也称为“秋闱”。习惯上称南京府的乡试为“南闱”,北京府的乡试为“北闱”。凡在各州县级考试中中试的秀才(或称“生员”)均可参加乡试。主持乡试有正、副主考官两人。《明史·选举志二》记载:“初制,两京乡试,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用明经公正者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景泰三年(1452)令布、按二司同巡按御使,推举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学廉谨者,聘充考官,于是教官主试遂为定例。”后来因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加上监临官往往侵夺考官职权,弊端百出。1475年,御使许进请各省俱按两京之例,特命翰林主持考试,可是明宪宗只是谕令礼部严加防止作弊,而不从其请。考场徇私舞弊,积习难改。1501年,掌国子监祭酒(从四品)谢铎又上书言:“考官皆御史方面所辟召,职分既卑,听其指使,以外廉官预定以取,名为防闲,实为关节,而科举之法坏矣。乞敕两京大臣,各举部属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员主考,庶几前弊可革。”谢铎的建议也未被采纳。1528年,嘉靖皇帝才采纳兵部上书张璁的建议,各省主考官皆选派京官或进士充任,每省各两人。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皆用编修、检讨,其他各省用科部官。各直省又有同考官4人,同考官也称为“房官’或“房师”,承担分房阅卷的任务。因为评阅试卷必须在考场的帘内进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称为“内帘官”,凡是担任同考官的叫“入帘”。同考官一般是从各直省内调进士出身的官员充任。此外,还有负责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巡绰、监门、搜检怀挟等官员。

乡试分3场,时间分在农历八月初九、十二、十五3天举行。第一场考《四书》义、经义;第二场试论、判、诏、诰、章、表;第三场试经史、策论。3场中以首场最为重要。首场的经义或称“《五经》文”、“仿《四书》文”,都用八股文的形式。所以,一般称明代以时文或《四书》文取士,就是以其重视首场而言,并不是说除时文以外不考其他文字或内容。

考生入场要经过严格的搜查,不许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入场后,每名考生由号军1人监视,防止作弊。每场均规定黄昏时交卷,若到时未完卷,则给3支蜡烛,以蜡烛燃尽为限。考试结束后,试卷要经过弥封、誊录、对读(即现在所说的校对)等程序,然后送交主考官和同考官评阅。评卷期限一般为10天,但实际的评卷时间只不过三四天而已,因为评阅官往往“止阅前场,又止阅书义”。如果第一场所写的3篇《四书》经义得到考官的赏识,就可以中试。

乡试录取名额是由朝廷统一规定的,但明初因为官员缺额较多,录取较宽。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令乡试“不拘额数,从实充贡”。到1425年才开始有定额,当时规定的名额很少,后来不断增加。至明英宗正统年间,南、北直隶的名额为100人,江西为65名,其他各省以5人的差额递减,云南录取得最少,只有20人。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年间,南、北直隶增加到130人,其他各省也增加到近100人。由于乡试取士名额各地不同,所以规定考生只能在原籍参加考试。如果甲地人到乙地去应试就叫“冒籍”,这种情况一经查出就严加处分。北京顺天府的名额历来较多,而参加应试的考生人数反而比江南要少。很多在京师做官的和有权势的江南人,为了容易考取,就千方百计设法让子弟或亲友假充京畿人去应试,这种事情经常发生。例如:1453年顺天乡试,被揭发出来“冒籍”应试的竟有12人之多。凡是冒籍应试者,即使已经被取中的仍加黜落,未中的罚其终身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处分最严厉的要算是1585年的一次顺天的乡试了。当时被揭发出来冒籍的有浙江人冯诗等8人,一律革去士籍,禁锢终身。冯诗和章维宁两人还被枷示于顺天府前,“受重创几濒于死”。

乡试取中者为举人,榜首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第三、四、五名称为“经魁”,第六名称为“亚魁”,其余皆称为“文魁”。考中了举人,就可以参加全国性的会试;如果会试未被取中,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可以改换门庭,受到地方的青睐。如《儒林外史》中描写范进中举之后,那个做过一任知县的乡绅,第一个跑到范进的家中,称他为“新中的范老爷”,不仅送给范进50两白银作为贺礼,而且还把一座3进3间的房子送给范进。“自此以后,果然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人、丫环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一个举人就受到地方上的如此敬重,难怪范进听到自己中举的消息后,高兴得发了疯,连他的丈人胡屠户也立即对他改变了态度,吹嘘自己的女婿如何了得,“如今做了老爷,就是天上的星宿”。这说明举人在明代的地位是很高的。

会试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又称“礼闱”。在乡试的第二年,即辰、戌、丑、未年春季二月于京师举行,所以也称“春闱”。参加会试的,必须是乡试中试的举人。会试也考3场,时间分别在农历二月初九、十二、十五3天举行。前一日领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考试的程序和入场的规矩与乡试大体相同。因为会试是更高一级的考试,明朝统治者比较重视,考官级别也比乡试高,人数有所增加。

明代初年,对应科举考试的考生入场的搜查比较宽。朱元璋曾说:“此已歌《鹿鸣》而来者,奈何以盗贼待之。”《鹿鸣》是《诗经》尔雅的第一篇,是贵族的宴会诗。《诗序》中说:“宴群臣嘉宾所用的乐歌。”乡试发榜后,各省均举行“鹿鸣宴”,宴请中试的举人。朱元璋的意思是说,参加会试的举人都是经过各省选拔出来的品学兼优的人才,应尊重他们的人格。所以,在洪武年间,会试搜查考生的办法没有实行。由于放松检查,考生作弊的现象时有发生;至嘉靖末年,入场携带作弊物品的情况日益严重。1565年,嘉靖帝“始命添设御史两员,专司搜检,其犯者,先荷校(戴枷)于礼部前一月,仍送法司定罪”。从此之后,搜查十分严密,甚至要解衣脱帽。对于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篇·科场》中深表感慨:“四十年来,会试虽有严有宽,而解衣脱帽,一搜再搜,无复国初待士体矣。”

会试录取的名额,明初没有定数,最少的一次只录取了32人,最多的是1385年和1406年,都是472人。之后各科,有时100名,有时200名,有时250名,有时350名,多少不一,都是临期奏请定夺。到1475年才规定具体固定的名额,一般以录取300名为限;如果有特殊情况,临时题请及恩诏增加50名或100名。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明初,会试录取不分南、北。1398年,大学士刘三吾、白信蹈担任会试主考,录取了以宋琮为首的52人,全是南方人。发榜之后,北方考生哗然,指责刘三吾、白信蹈是南方人,录取时偏袒南方人。朱元璋也认为这次录取偏袒,十分恼怒,立即命侍读张信等12人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又有人告发,说张信等人是在刘三吾的指使下,有意把不好的卷子呈送给皇帝审阅。朱元璋听了更加恼火,便把张信等3人处死。朱元璋亲自阅卷,重新录取了任伯安等61人。六月再次廷试,选取韩克忠为第一名,这些全是北方人。当时人称这次录取为“南北榜”或“春秋榜”。1425年,明仁宗命杨士奇等人制定南北录取的名额数,南人占6/10,北人占4/10。宣德、正统年间,又明确分为南、北、中3卷,在100名中,南卷录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景泰初年,曾经废除这个规定。1454年,再次恢复分地域录取,并具体规定:南卷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和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等省。北卷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2府,滁、徐、和3州。以后虽然比例有些变化,但“分地而取”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殿试

殿试是明代科举考试中最高一级的考试,因为考场设在奉天殿或文华殿而得名。凡是会试中试的贡士均可以参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因为是“天子亲策于廷”,所以又称“廷试”。自明中期嘉靖四十四年(1565)开始,特别是万历年间(1573~1619),皇帝经常不亲自主持殿试了。殿试的时间,按照科举程序规定是三月初一,从成化八年(1472)以后改为三月十五日。殿试很简单,只是考试策问1场,考题一般是先由内阁预先拟定,并在考试的前一天呈递给皇上亲定。考试的时间一般以1天为限,日落之前交卷。受卷官把试卷集中起来,送交弥封官;弥封官弥封完毕,送给掌卷官;由掌卷官送交东阁,交读卷官评阅。读卷官是从进士出身的高级朝官中选拔出来的。殿试评卷时间非常急促,按照明朝的规定,“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发榜”。实际读卷的时间只有1天,而读卷官的人数又不多,要想在1天之内读完几百份试卷,是很难逐一认真阅读的。明朝规定,凡是参加殿试的人只分等第而不落选。读卷官的任务是将这些试卷分成3等,以拟定3甲人选,特别要认真挑选出—甲的3份卷子,其他2甲按照读卷官的好恶随便分等,则无关紧要了。

殿试发榜分3甲:一甲只有3名,即状元(或称“殿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二甲的第一名称为“传胪”;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至三甲通称为“进士”。一个读书人,考中了进士,功名就算到了尽头。所以,《儒林外史》第十七回浦墨卿说:“读书毕竟中进士是个了局。”

殿试中试称为“甲榜”。录取后,要在殿前举行一次唱名典礼,依次宣布被录取的考生的名字,叫作“传胪”。然后,状元由顺天府准备仪仗送到住处。唱名典礼结束后,皇帝赐进士宴。赐宴地点,洪武皇帝时在中书省,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改在中军都督府,宣德八年又改在礼部,以后遂为定例。

县试

县试由各县的知县(隶属于府的各州,厅则为知州、同知)主持。考试日期通常在农历二月。每当考试的前一月,知县预先出示考试的日期。凡是应考的考生,必须先向本县的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3代履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5人连保,还要有本县1名廪生做担保人,开具保结,叫做“认保”。据《清稗类钞·考试类》“廪生保童生条”记载:“各州县文童、武童应试时,必由廪生领保,谓之‘认保’。又设派保,以互相稽查而慎防弊窦。如孩童有身家不清,匿三年丧冒考,以及跨考者,惟廪保是问;有顶名枪替,怀挟传递各弊者,惟廪保是问;甚至有曳白割卷、犯场规、违功令者,亦惟廪保是问。”可见廪保的责任是非常重的。他们所保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身家清白;二是不得冒籍;三是不得枪替(请人代作为枪,请人代考为替);四是不得匿丧(父母之丧服未满而出应试者称为“匿”)。

县试日期一般定在二月。入试时,考生领到的试卷上印有号码,按号入坐,进行4场或5场考试。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初复,第三场为再复,第四、五场为连复。每场考1天,黎明前点名入场,限当日交卷。前两场考诗赋,第四、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讲解,此外还要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正场通过的人较多,之后进入初复。初复通过的人数比正场减少,依次递减。到连复时,剩下的考生就不多了。每场考试之后都要发榜,称为“发案”。前3场或4场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编号写成圆形,人们称之为“圆案”,俗称“圈”或“团”。取在50名以内的为第一圈,圈分内外两层,外圈30名,内圈20名;有时不分内外,把50名排为一个大圈。圆圈中用红笔写一个“中”字,这个“中”字的一竖还要写成上长下短,好像“贵”字的上部,取“吉祥”之意。第一名称为“县案首”。通常在第五十名之下用红笔画一个钩,其形状有如椅子的椅面和背靠,以示截止,所以清代人戏称第五十名为“坐红椅子”。

府试

县试结束后,由县署造花名册,送交本县儒学署,并呈送本府或直隶州、厅,参加府试。府试由各府知府(各直隶州的知府、直隶厅的同知)主持。考试日期多在农历四月。如果童生因故没有参加县试,必须先补试1场,才能参加府试。府试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以及3代履历,取具同考者5人互相结为连保,廪生保结手续和县试大体相同。只是在府试时,除了原有的一名认保廪生外,还要添派一名廪生作保,称为“派保”。府试共考两场:第一场为正场,录取后就可应院试。第二场考不考任考生自便。考试终结后,录取第一名的称为“府案首”。府试通过后,应考者便取得了“童生”资格,接着由府(直隶州、厅)把录取的童生名册呈送学院,参与考试,称为“院试”。

院试

清初沿用明朝旧制,在京师和浙江设立学院,其他各地设立学道。雍正时,各地的学道都改称“学院”。主持院试的考官称“学政”。学政负责督察全省儒学事务,巡回到各府、州考试生员,进行岁试和科举考试。学政3年为一任期,在各省的地位仅次于巡抚。

学政到各府(直隶州、厅)进行院试时,由知府(知州、同知)做提调,并承办学院的一切供给,如酒席、纸张等;还必须送学政等考官银两若干,叫作“棚规”。来考试的童生,还要在该县中再指派一名廪生作保,被保的童生还要送银两给这位廪生,称为“送贽敬若干”。考生5人之间互相监督。如果违反规定,5人连坐,而为之廪保者被黜革治罪。院试考两场,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复试。考试内容,清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1篇,后来因为《孝经》题目少,又从《性理大全》《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中命题。后来规定:正场考试《四书》两文、诗一;复试考《四书》文、《小学》论、诗各一。雍正初年,科举考试加试经文。各府州的考试日期由学政悬牌公布,考生必须在考试那天寅时在考棚(学政的驻扎衙门设为考场,称为“考棚”)门口集合,点名进场。在点名簿中,每人的名下详细注明籍贯、年龄、面貌、3代履历,并由认保廪生盖保戳,或必须亲笔画押,较府、县试更加慎重,以防冒考、顶替等弊端的出现。点名时,认保廪生依次站在学政两旁,如果发现冒考顶替,当场揭发查实究办。若确系本人领卷的,在唱某人时,认保廪生则必须自报其名,应某人保方能入场。考生入场时所带的笔墨、食物等都必须经过检查,以防夹带,惟有《诗韵》按照规定可以带入场内。考生入场时发给试卷,各人按试卷上的座位号入坐。入场完毕,便将考场的大门、仪门封锁。堂上击云板后,考场立即肃静。如果考生人数众多,便不发给题目纸,而将题目粘在木板上,派差役执题目牌在甬道上往来行走,使考生自己看题目。若视力有缺陷的考生,可以在原位起立,请教官将题目高声宣读几遍。在考试过程中,有士兵严密监视,如果发现有作弊的情况出现,立即予以查究。每场考试在当日天黑时交卷,不许点蜡烛,答卷及草稿都必须用正楷端正书写。交卷时,考生将卷面上的本人姓名的浮签揭下,记明自己的座号。受卷官每收一卷,发给一牌,出场时,收一牌,放一牌。学政阅卷记录,只凭座号。经过两场考试后,被录取的考生的卷子都必须加盖学政的关防,发交提调官拆出卷后编号,经核对与编号册姓名相符,然后添榜发案。录取第一名的,称为“院案首”。

院试的录取名额按照各地的文风高下和钱粮丁口多寡而不同。清初,将府、州、县学分为大、中、小3类。1647年规定:大府40名,中州30名,小县20名。但是,这个名额数是不固定的,以后屡有变动。若遇到皇帝巡幸、登基、生日等情况时,还会增加名额。清代末期,录取的名额越来越多了。

院试录取的新生,每人必须填写亲供,也就是书写自己的年龄、籍贯、3代履历,并要注明身材、面色、有无胡须等,由各属教官核实并加盖印章后,汇送给学政。学政在贡院大堂召见新生,并行簪花礼,最初发给新生每人红花1朵,后来不发赏物,仅仅点一下名而已。留县的称“县学生员”,拔入府学的称“府学生员”。学政公布的各府、州、县的新生名单,称为“红案”。各府、州、县接到学政发下的新生名单后,立即通告新生于某日着雀顶蓝袍,齐集官署大堂,设宴簪花,并由各府、州、县官率领到文庙拜谒孔子,到学宫明伦堂拜见学官,至此才算正式入学了。在府、州、县学的学宫中,都有一个圆形的水池,称为“泮水”,所以也称府州县学为泮宫,称入学为“入泮”。

生员入学以后,国家立即给予许多优厚的待遇。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八九《礼部·学校》“训士规条”记载,顺治九年(1652)各地学宫所立的碑文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若是生员家庭贫困,还可以从本学学田的租赋中支取一些膏火费的补助。童生一旦进了学,成了生员,其身份就不同于庶民百姓。但是,清政府对生员也有一系列的限制,不允许他们过问政治问题。直到1670年,礼部才批准给予生员一些优恤的政治待遇。据《大清会典》卷三九二“优恤诸生”条记载:“生员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事讼小事,发学责惩,不得视同齐民,一律扑责。”由于清政府对生员有一些特殊待遇,所以不惜三令五申,严禁娼优隶卒之徒“冒应童试,混蒙入学”,就连他们的子孙也不准捐纳监生。由此可见,一个读书人,从生员开始就步入统治阶层了。但是,生员如果不经过乡试中举或出贡捐监,还是不能入仕。

武举制

武举,又称“武科”,是我国古代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艺人才而设置的科目。它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春初设,废止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前后延续近1200年,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在武举制创立之前,国家选拔军事将帅的基本做法是诏令朝廷官吏推荐,既无明确具体的考试内容,亦无系统正规的选任程序。武举的设立,开始纳军事将帅的选拔于科举轨道,使得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尽管武举并没有成为唐以后封建国家选拔武臣的主要途径,但它作为一项国家正式颁布的制度定期举行,作为一项能使草野布衣之士“释褐”入仕的进身之路,对于发现和造就军事将领、提高军队的素质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为提高应试武举人的素质,更好地实施武举制,封建国家还创办了“军事院校”——武学。武学始建于唐代开元年间,在宋代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宋代武学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及各州府分别设置,招收低级吏臣和门荫、草泽人等。武学学生经过3年的学习,凡武艺技能和军事理论达到合格标准者,均可参加武举考试,成绩优异者还可以直接经皇帝殿试后授官。这样,武举制便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自两宋到明清,武学教育一直是封建国家培养武艺人才的重要手段,武学学校则成为军事将帅后备人才的培训基地,因而受到了教育家、军事家的高度重视。

武则天创立武举,既为了适应当时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的需要,又是她巩固自身地位的一种手段。历代武选、特别是唐兵部武选的方法以及科举制的创立,又为武举制的产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本模式。

解试

解试由行在兵部主持,与文士发解起自地方州府有所不同。解试亦有武艺与程文策问等考试科目,具体日程为:“每举用八月十四日揭比试榜,十五日试弓马,十六日试程文《七书》义。”解试额一般在70人左右。《宋会要辑稿》第一百十四册《选举》一七之二五载:“兵部取解依条,以七十人赴省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又载:“武举者,自仁宗以来有之,诸路州军旧无解额,但就兵部取解,率以七十人赴省试。”但是,在军情紧急、将帅乏人之时,亦有增加解试额的做法,如靖康元年(1126)五月二十七日诏令:“诸路州府军监,有习武艺知兵书,仰知通不限数保明解发赴阙,阙将亲策于廷,量才拔用。”解试根据应举人武艺和程文成绩情况,分“绝伦”和“平等”两等取人。庆元元年(1195)兵部言:“今举解试下学生系该七月七日覃恩免解外,有赴试终场绝伦三十人、平等四十七人,共七十七人。”

武童试

清朝规定,初次参加武举考试的人,都叫“武童”。所以,所谓“童试”,是指考试层次,而非幼童应试。因为武考的内容需要一定的体力,如骑射、技勇等项目,非成年人不能问津。

清代武考的报名手续极其严格,这在武童应考时即有所表现。按规定,文考童生只须5人连保,并由本县1名廪生作担保人,开具保结,证明考生确系本县籍贯、身家清白、非娼优皂隶子孙、未居父母之丧,即可应试。武考童试却要在试前令本县担任教习的武举、武弁、武生将所教武童姓名开名具结,并要将同姓者汇聚一处,并为一牌。若考生有滋事、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则要责罚教习。此外,外省任职人员的子弟要回本省本县考试,不准于任所地方考试。马步兵丁亦归本县考试,仍须取县本营参将、守备印结和5童互结,方准赴考。

武童考试先考外场,后考内场。外场考试因非学政所长,故临考前由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于就近副将、参将、游击内委派别省籍贯者1人,会同学政进行考试。武职从收到委任状起,就要加紧关防,封门回避,不许与本地人私相往来,家人、兵丁亦不得私自出入,直至考试完毕。外场考试分两场进行:一场考马射,驰马发3箭,全不中者即被淘汰。二场考步射,连发5箭,全不中或只中1箭者不许再考。马射、步射合格者,再试开弓、舞刀、掇石3技。内场考试原为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所谓“武经”,即《孙子》、《吴子》、《司马法》、《六韬》、《尉缭子》、《三略》、《李卫公问对》,为《武经七书》。

武童应试外场时,必须先亲自填姓名、籍贯、年龄、上3代姓名、职业,到录取时再复填,以便验对笔迹,稽查混入者。按程序,县考录取后造册送府,府试录取后造册送学政,县、府两级须将原卷保存以备查对。雍正十一年(1733),因府州县学考试尺度放宽,无论骑射优劣悉行呈送,造成文理粗通之人混入场内,传递、代笔等作弊行为甚多。乾隆八年(1743)规定:武童额进1名,准府试取20名送学政选取。如有多送,照文童例许学政裁减。各省、府、州、县武生的数额,清代前后规定有变化。顺治二年(1645)规定:京卫武童在每年的春、秋两季由兵部考试,每次录取50名。直隶、各省由学政每3年考送一次,人数无定额。康熙三年(1664)京卫武童归并顺天学政考取,3年一考,共取进100名。康熙十年(1671)各省武童学额照文童例,分大、中、小学名数考取,府20名,大州县15名,中州县12名,小州县7~8名。咸丰、同治年间,允许捐资增加名额,与文童相同。

各省学政取进新武生后,造册送呈兵部,同时将录取名单转发各县学。无武学处,附文学教官管辖,该教官造册移送同城武职,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规避不赴考者示儆。除骑射外,还教以《武经》、《百将传》、《孝经》、《四书》。照文童例,以下届新生到学为满期。自后仍按时督课,如有骑射不堪、文理荒疏以及品行不端者,许该教官详请学政褫革。

武生岁考亦同文生,3年一次。无故临场不到,即行黜革。如果是外出游学未归,或是患病尚未痊愈,可以申请展限,等到回籍、病愈,进行补考。欠至3次以上,不准展限,亦予黜革。如若文艺较优不能骑射,准其告退,与文童一例考试。年老武生,不能骑射,即给予衣顶,归州县管辖。乾隆五年(1740),将给予衣顶的条件定为除重病者外,必须是入学30年或年满70岁的武生。乾隆八年(1743)又改为年届60者,虽未满10科,亦得给予衣顶。

武生举优,于学政3年任满时举行,由学政出具考语汇题送部。到部时,礼部考试文艺,兵部考试骑射,具奏请旨,升入太学,准作监生。武生无禀生和增生,也无贡生名目,且监生可以捐纳得之,所以虽有举优之名,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响应者。

武乡试

武乡试3年一次,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逢庆典这年(如新皇帝登基,皇帝、太后大寿之年)举行的为恩科,一如文科。顺治二年(1645)直隶武生在兵部试,十六年与顺天、奉天及各卫武生统归顺天乡试,各省武生在本省城乡试。考试安排在文场之后,十月举行。顺治、康熙时定初九日至十三日试外场,十四日试内场。乾隆元年(1736)因期限过于紧迫,改外场初七日开始,大省人数多的可以提前到初五日开始,考试马步箭并技勇;内场十三日入闱,十五日试策论。后来又有以初五日开始连试外场和内场的规定,十一日出榜。武乡试中试者称为“武举”。

武生参加乡试,报名程序仍很严格。首先,要有州县地方官出具印结担保,再要求同省同考的5人互结作保才准入场。报名时,考生姓名、籍贯、年龄、3代册结等都要事先由地方官负责造具,并要符合定制。武乡试内、外3场考官俱有定规。外场考官,顺天与外省不同。顺天外场钦简大学士都统4人为考试官,会同兵部侍郎、顺天府府尹、府丞及御史分闱考试,并派皇子、大臣监同阅看。内场简用翰林院官2人为正、副考官,进士、举人出身之部属为同考官,4人为授卷弥封官,中书2人为收掌官,御史4人为监试,满汉兵部司员4人为提调。其余人员,如监门、巡绰、搜检、供给官兵以及金鼓角等项,则于巡捕营分拨备用。外省是以该省巡抚为监临主考官,如有总督的省份,则以总督为监临,巡抚为主考。唯江南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改归总督为监临主考,未用巡抚。内场选科甲出身同知州县4人为同考官阅看文字,外场约会近省之提督总兵官1人同考,若提镇路远,则委副将1人代之。有驻防省份并会同将官考阅。其余监试、提调、执事各官就本省选员派充。主考闱官上马下马筵宴、给金花表裹等,俱照文场例办理。

武乡试分3场进行:首场考试马箭。箭靶是用芦苇裹芦席为芯,外包红布,高约5尺,圆筒形状,直径约1尺5寸。考试时,在跑马道旁设3个箭靶,各距30步。考生纵马3次发9矢,中靶两次为合格。其间亦有以中靶3次、4次为合格的规定。二场试步箭。树布侯,高7尺,宽5尺。初以距离80步,后改为50步,考生发9矢中布侯3次为合格。其间亦有以中布侯2次、4次为合格的规定。马、步箭箭头皆用铁制。马、步箭之后,再开硬弓、舞刀。掇石以试技勇,康熙十三年(1674)恢复。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开始,马、步箭考试作了一些改动,规定各发6矢,增马射地球1矢。马箭弓以3力(10斤为1力)为准,步箭弓以5力为率,可以增加力数,但不能减少。马箭纵马2次射6箭,中3次者为合格,缺一不准试步箭。步箭布侯改高5尺,宽2尺5寸,距离20步,射6箭,中2次者为合格,缺一不得再考弓、刀、石。为了对马、步箭合格者进行再评量,在未考弓、刀、石之前,还要试马射地球1箭。球形如斗状,直径约2尺,用皮或毡做成,放在马道旁的土墩上。这个土墩高约1尺,平面约3尺。射中后,球要落在墩下;如球未落墩下,则以不中论。箭头是用扁圆木制成。若步箭初中足合式之额即不再射,后亦改令6箭全射,以中数多少选“双好”、“单好”。技勇考试所用之弓的重量有8力、10力、12力之分,超过12力的为出号弓,力气大的还可以增加2—3力,但以15力为限。刀有80斤、100斤、120斤,石有200斤、250斤、300斤者,各以三号、二号、头号分等考试。要求弓必3次开满,刀要前后舞花,掇石则须高举过顶。3项皆是三号为不合式,必须有一二项是头号或二号者才为合格,遂为永制。三场试策论。清初,试策2篇、论1篇。顺天乡试,由内场考试官出题,各省乡试由巡抚出题。内场试题,向用《武经七书》。康熙四十八年(1709),太原总兵马见伯疏言:《武经七书》注释互异,请选定一部颁行。康熙认为:《武经七书》内容甚杂,“未必皆合于正”,而要另纂一部,又非修武书之时,故令大臣对《武经七书》加以区别。不久议定:《武经七书》唯《孙子》《吴子》《司马法》议论较正。遂令考试武生论2篇,一题出《论语》《孟子》,一题出《孙子》《吴子》及《司马法》。将原来的乡试论1篇、策1篇改为论2篇、策1篇。乾隆二十四年(1759),又以“武场原以选取将才,讲明韬略,自当以《武经》为重”为由,将《四书》论1篇裁去,只留《武经》论1篇、策1篇。嘉庆十二年(1807)以应武试者多不能文,裁策论不试,改为默写《武经》。主考官择取一段百余字,不能书写与涂写错乱者为不合格。这样的内场考试,作用就不大了。

武乡试录取名额前后不一。康熙二十六年(1687)规定中额数为文科乡试中额数的一半,是为顺天108名,汉军40名,奉天、锦州2府3名,江南62名,江西59名,福建、浙江各54名,湖广50名,河南47名,山东46名,广东43名,四川、云南各42名,山西40名,广西30名,陕西、甘肃、贵州各20名,唯陕西、甘肃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各增10名。雍正四年(1726)、乾隆元年(1736),以陕甘人才壮健强勇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为由,两次分别增20名,于是各取中50名。湖广于雍正二年(1724)分省,自后湖北取35名,湖南取34名。其余各省,乾隆、嘉庆、道光以来亦屡有增加,满洲、蒙古、汉军亦然,增加人数从数名到数十名不等。

武乡试发榜后,考官及新科武举要参加鹰扬宴,取“中试武举威武如鹰之飞扬”的意思。清代规定,武举人到中举60年,可重赴鹰扬宴。有清一代获重宴殊荣的仅有3人,是为乾隆壬戌科山西平定人窦滨、汉军正白旗人陈杰及咸丰壬子科山东钜野人田在田。

清代武举乡试为杜绝舞弊、严防假冒,采取了种种措施:外场考试时,凡首场合格的考生在面颊上印记,后因面颊印记有碍观瞻,又改印小臂。康熙四十一年(1702)令考生亲填姓名、籍贯、年龄在印册上,前两场合格时再填写一次,笔迹相同的方准入三场;考中的再将试卷与前册磨勘核对,笔迹不符要追究。

雍正元年(1723)入内场时,把“双好”编在东文场,“单好”编在西文场,监试提调官检查座号。乾隆四年(1739)令乡试监试提调、会试知武举监试各官将外场双、单好册带入内场,于本人交卷时,询问所填马步箭、技勇相符,给签放出,如全不符或假冒者予以查究。二十四年(1759)又改双、单好于东号,合式者于西号。二十七年(1762)裁撤合式字号,止分双、单好,坐号不分东西。如此等等,都是为了防止作弊。

武会试

武会试于辰、戌、丑、未年举行,即在乡试的第二年,各省武举人会试北京。试前仍令原籍地方官具结呈报,详该省督抚请咨发司,限八月十五日前转给,并发放进京费用。

武会试以兵部侍郎1人为知武举,御史4人为监试,兵部满、汉司官各1人为提调。外场考试官4人,以大学士都统钦简会同兵部尚书、侍郎及御史分闱考试,各闱由各旗派参领2员、兵丁10名巡管。内场正副考官2人,以内阁、六部、都察院、翰林院、詹事府各堂官钦简,同考官4人,以进士举人出身之中书、给事中、郎中、员外郎、主事简派。收掌官派中书,受卷、弥封、印卷官将兵部汉司官遴选委派。考试日期在九月,咸丰九年(1859)曾一度改为八月。内外场的考试内容、方法以及防止舞弊之措施等与武乡试大略相同。武会试考中者还要进行复试,其制开始于乾隆四十年(1775),方法是:在会试揭晓以后、殿试之前,钦点六部堂官二三员,传集新中武举,按照会试原册所载之弓、刀、石斤重号数,令其逐一演试。若考生成绩与前试悬殊过大,则停试殿试,交监试大臣议处。嘉庆六年(1801)复试时,兼派亲、郡王阅看。会试因为是各省举人一同应试,仿文科例,考官不阅本省举人的试卷。

武会试录取名额,顺治年间到康熙初年或200、或100、或150。康熙十八年(1679)定100名,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为北卷,取中50名;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南卷,取中50名;又满、蒙、汉军取中8名。康熙五十二年(1713)以各省武进士中额偏多偏少,皆因内场只凭文章不知武艺,故往往将弓马优秀者遗漏。嗣后,不拘定额数,各省及满、蒙、汉军武举由兵部会同考官试外场完毕,将合式及弓马好的武举实数开明奏闻,分省之大小,人之多寡,照文进士例,按省临时酌定中额。考官就本省卷择佳者如额取中,乾隆三十一年(1766)后并将上次取中数一并进呈。这样,就使得各省录取率比较均衡。

武举会试落第的武举人,可赴兵部拣选,一二等任营千总,三等任卫千总,有愿随营差操者呈请由兵部分发本省各标、协、营任用。这为武举人提供了一条出路。此外,雍正时有按路途远近给会试落第的武举路费10两以至四五两不等之事。

武殿试

武殿试是武科考试中的最高一级考试。武殿试始于宋朝,明代因之,清顺治二年(1645)规定于武举会试之后的10个月内举行,具体日期由兵部拟定具奏请旨。武殿试的内容仍为内场试策和外场之马、步射和弓、刀、石。武殿试以内阁、部、院、翰、詹各堂官4人为读卷官,兵部满、汉堂官为提调,御史为监试,中书翰林、院部属笔帖式内派收掌、受卷、弥封官若干人,銮仪卫内派巡绰官,兵部司员、笔帖式、中书、光禄寺内派印卷、填榜、供给各官。以上各官均由兵部根据各部院衙署开送职名密题请旨选派,一经选定,即入阁值宿。

武殿试先试策于保和殿,按文科殿试例,标目进呈,由皇帝钦定3条。殿试前一日于内阁刊刻题纸,临场散发。嘉庆以后,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试策后,皇帝亲临西苑门外中南海紫光阁御试马、步箭和弓、刀、石。御试前,先由皇子骑射作示范。考试分两日进行。嘉庆十九年(1814)定十八日在紫光阁阅试马、步箭,十九日在箭亭阅弓、刀、石,并引见。十九日大臣侍班最久,教领侍卫内大臣2人得赐坐左右,余以次侍立。善扑营10人站立于起居注官后,尽搬移刀石之事。批本处4人在御座前更换点册,交由内奏事进呈。御试虽在策试之后,但确定甲第名次却是以马、步箭和弓、刀、石的水平高低为依据,一甲及二、三甲前10名都是在校阅时由皇帝钦定。历科一甲进士,还都是些能开出号弓的中试武举人。关于这一点,道光皇帝说得很明确:“武科之设,以外场为主,其弓力强弱,尤足定其优劣。至马、步箭本有一日之长短,第能合式,即可命中。至于默写《武经》,又其余事,断不能凭此为去取。”

道光十八年(1888),因会试揭晓之日与殿试相距1个月,为期甚远,故提前半个月殿试。道光二十七年改为十月初一日默写《武经》,初二日试马、步箭,初三日试弓、刀、石,初四日引见,初五日传胪。

传胪是宣布考中武进士名次的一种典礼,因皇帝亲自参加而显得极为隆重。武进士传胪在太和殿,典礼与文进士大体相同。一甲3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一、二、三名还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典礼完毕,鸣赞官赞曰“举榜”,兵部尚书举榜出,至丹陛下,授司官,由中路捧至午门前,跪设龙亭内,行三叩礼,銮仪卫校尉举亭,鼓乐前导至西长安门外张挂。是日,赐武状元盔甲,诸武进士随出观榜,巡捕营备伞盖仪从,送武状元归第,次日在兵部赐“会试宴”,考官及新科武进士共同参加。皇帝派内大臣1人主宴,护军统领1人管宴。会武宴还有多人看管,所以规模、排场很大。在宴会上赏给武状元盔甲、腰刀等项,赏给诸武进士银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