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陈出新——婚姻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渐渐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有关婚姻法律的出现,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巨大进步。
一夫一妻制度的形成
在远古的时候,我国西北有一个华胥国,国内有个大湖泊名叫雷泽,是雷神居住的地方。雷泽两岸为雷河,华胥国的人民都聚居在雷河两岸。华胥国有个叫华胥的女人,据说她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伏羲的母亲。
有一次,华胥来到水波荡漾的雷泽湖边游玩,观赏着美丽的湖光山色,姑娘沉醉了。漫步之际,她忽然看见水泽边绿茵茵的草地上,有一个巨大的人的脚印,觉得很好奇,就欣然用自己纤细的小脚去踩那巨人的脚印。
刚踩上去,华胥就感到一股暖流流过丹田,一种幸福的感觉使她久久不愿离去。她哪里知道,当那巨大的足印向她身上注入幸福的热流之后,她就怀上了这雷泽之主雷神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伏羲。
不久,华胥就生下了伏羲。在她的培养教育下,伏羲成长为一个聪明勇敢、风姿秀美的青年。
这一天,伏羲躺在大树下休息,偶然间看到蜘蛛编网捕捉苍蝇进食的过程,他灵机一动,起身跑到草地,拔草编织草绳,再用草绳纵横交错网络,最后织好了一张大网。
伏羲叫来当时还不懂得农耕的山民,让他们拿着这张大网去捕捉鸟兽和鱼,很快获得了成功。他又教山民用皮革编织成衣服,还教山民钻木取火,极大地改善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尔后,伏羲还推演天地万物的变数,画成八卦,乾、坤、坎、离、艮、震、巽、兑,并教山民用八卦符号记事,方便了当时还没有文字的山民相互间的沟通交往。
后来,伏羲娶妹妹女娲为妻,生儿育女,创造了人类,开辟了世界。
由于伏羲结绳为网、钻木取火、以八卦记事、兄妹相婚等功绩,被后来的人们誉为上古“三皇”之一,尊称他为“人祖爷”,并认为他是渔猎文明时代的文化英雄。
为了纪念伏羲,人们在河南淮阳地区一个绿树掩映的环境中,建造起了一座“伏羲陵”,当地人称之为“人祖庙”。人们经常到此烧香祈拜,除祈求农事丰收之外,也表达了盼望得子的意愿。
这个故事,体现了我国古人在原始状态下的一种婚姻形式,即“感生说”,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生育原理的最初认识。
由于当时的人们群居野处,没有固定的伴侣,两性的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常常“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利用火,于是,在血缘家族的内部,开始产生了婚姻禁例,开始排斥亲子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发生婚姻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称为“血族婚”,也叫“血缘婚”。
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我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南朝刘宋的史学家范晔编撰的《后汉书·南蛮传》中,就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
东汉泰山太守应劭著的《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
还有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等史籍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后来出现了族外婚,也称“亚血族婚”或“普那路亚婚”。族外婚是继血族婚出现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为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
男子去世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属于女方氏族,去世后与母亲同葬,不能与父亲合葬。
考古发掘中也发现了新石器时期男女分区聚集埋葬的墓地。山东兖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10座,女性同葬墓7座。华阳县横陈村,有妇女与幼儿合葬墓。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从而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婚制的变化,使生父的身份得以确定,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叫做“妻姊妹婚”。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同居,逐渐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这种社会转变相传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际。我国古代传说中的舜娶尧之二女和象企图谋害舜,说明此时尚未脱离对偶婚的遗习。
《尚书·舜典》的敬敷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尚未提出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不稳定。到了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启时,夫妻关系才正式固定下来。
一夫一妻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是排斥群婚的一大进步;二是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使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现实。
奴隶制时期的“婚姻”概念,可以这样来理解。“婚”即黄昏的“昏”,封建时代的“娶妻以昏时”,就是它的遗意。“姻”同“因”。曹魏时的古汉语训诂学者张揖的《广雅释诂》说:“因、友、爱,亲也。”意思是说,男女在黄昏时约会,结成亲密的伴侣。
处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云南基诺族,称得上是一个懂得爱情的少数民族。该族青年男女在16岁举行成年仪式后,就可以开始谈情说爱了。这些男女参加叫“饶考”或“米考”的社团组织,开始结识异性朋友。经过“巴漂”即私下相恋、“巴宝”即公开爱情和“巴里”即追求同居三个阶段,表明爱情已经成熟,然后由父母出面议婚,订婚,举行结婚仪式。
生活在云南的傣族的青年男女,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也有自己的组织和首领,男青年的首领称“乃欧”,女青年的首领称“乃绍”,均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让青年懂得社交和婚配的习俗,调处相互关系。他们通过“丢包”、“赶摆”等社交活动,寻求自己的爱情。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领导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两代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在王位交接时,众王子之间常常产生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流血拼争。
周代吸取了夏商时期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了王位的归属,成功地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规定,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从夫居与从妻居的斗争
当一夫一妻制家庭成为个体经济单位,它便从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来,男女结合由从妻居逐渐变为从夫居,家长由女性变为男性。这个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而从夫居与从妻居的转变过程显得特别激烈。
在母系氏族社会,男子习惯于从女方居住,女方是家长,男子是伴宿的过客。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丈夫成了家长,妻子从夫居,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便出现了女子抵制出嫁,新婚之夜,新娘不与新郎同房,而由送亲的妇女与新娘伴宿的风俗。
新娘在第二天给夫家挑几挑水,又回到娘家,仍过自由的生活。有了身孕后,丈夫才把她接回去“坐家”,不准再有外遇。
南方有的少数民族女子有三回九转的婚俗,说明结婚次数很多。只有在第四次结婚时才算数。因此,新娘从第一次结婚到夫家去“坐家”,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几年。还有的少数民族女子要举行两次婚礼。第一次在新娘家中举行,新娘仍住在娘家。过了三年,新娘去男家举行第二次婚礼,才算正式夫妻。
赘婚也是夫从妻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在有子无财的贫户与有女无儿的富户之间发生的婚姻关系。贫困之家缺乏给子弟娶媳妇的聘财,只得让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达到娶到妻子的目的。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的意思。
入赘的男子在女家劳动,要受女子和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能成为赘婿。否则,就会被女家撵走。《诗经·小雅·我行其野》中,便描写了一个赘婿被女家驱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
抢婚与逃婚的斗争也是一夫一妻制时期的一个习俗。抢婚一般发生在男女相爱之后,因结婚受到女方家长的阻挠,他们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便与所爱之人私下约定抢婚的时间和地点。
届时,男子邀约伙伴前来抢亲,女子假装哭叫,表示拒绝,引起女家亲属和邻居赶到出事地点,男方一行人便挟持女子设法逃走。然后由男方家长派媒人到女家求亲。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女子到男家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有些少数民族规定,在娶第一个妻子时,可以在联婚中给中意女子的家长送财礼,然后把她抢走。
有些少数民族中保存着女子在婚前哭嫁的习俗。反映出她们留恋母家,对陌生的夫家心怀恐惧的矛盾心情。如汉魏乐府民歌《白头吟》:
凄凄复凄凄,嫁娶不须啼。
愿得有心人,白头不相离。
女子之所以伤心啼哭,就是因她所嫁的不一定是“有心人”。
此外,在原始社会的婚姻中,还存在着女子血缘是从父系与还是从母系的不同观念。
比如在子女命名的问题上,由父子连名代替原先的母子连名,我国的基诺族、布朗族尚保留着这种遗俗。再如产翁制,子女本是母亲生育的,做父亲的为了夺取子女的所有权,便在妻子分娩后,装作生育的样子在床上“坐褥”,接受亲友的祝贺,而让产妇下地干活,哺乳婴儿。据史书记载,我国的仡佬族、壮族、傣族和苗族,都长期盛行产翁制婚。
“审”新娘是普米族特有的一种婚俗,普米族实行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在“审”新娘的活动中,便体现出夫权意识。
当新娘来到夫家,先由村里的老人向新娘交代规矩,然后把新娘带到无男人的地方谈心,劝新娘交代出她从13岁成年后,在娘家交过多少朋友,有什么隐情,都要在这个时候讲清楚,告诉新娘这样做对本人、对新郎、对全家都有好处。
新娘如实讲出来,表示与过去划清了界限。通过这种方式,妻子迁到自己的氏族来居住,变从妻居为从夫居。从此以后,世系便依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
在父系制的早期阶段,往往还保留着妻方居住婚的残余。随着一夫一妻婚个体婚制的确立,夫方居住婚即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
西周礼制下的婚姻礼俗
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经常泛滥,几乎所有的人和动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太白金星告诉他们说,如果不这样的话人类就会灭绝。
伏羲和女娲提出条件说,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
伏羲和女娲又提出条件说,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个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
这时,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后来,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着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被伏羲追上。就这样,两人只好成婚。
由于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类。而伏羲追女娲,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婚礼仪式。
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须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在当时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抢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
此外,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北宋刘恕的《通鉴外纪》记载,在上古的时候,男女无别,从太昊开始才设嫁娶之宜,以俪皮即成双的鹿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必须先禀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必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为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
儒家典籍《仪礼》中的《婚礼》篇规定,用雁、俪皮作为婚礼物品,与鄂温克族以驯鹿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更显得大气而庄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达了人们“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而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斡旋,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
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根据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
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
同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一原则,为后世沿用,并逐渐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6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婚义》。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并且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西周时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3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后,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初成规模的秦代婚制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了六国,自称为始皇帝,也就是秦始皇。秦始皇在中央创建皇帝制度,实施三公九卿,管理国家大事。
秦始皇在治国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奉行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秦代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的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秦代法律在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秦代法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代把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礼之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
秦代把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作为成年的标准,女子成人才“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
在成婚之前,首先要经官府登记。在秦简中记载,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意思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秦代法律中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如果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
妻子犯罪服刑,其一切财物归丈夫所有。《法律答问》中也有相关记载。
秦代法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如秦代法律中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耐刑就是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秦代法律还非常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
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秦代法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在秦代法律中也制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律令。秦代法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记载了丈夫如果休妻不向官府登记,夫妻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即罚货两箱的刑罚。
秦代法律中还规定,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也就是说,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
秦代法律保护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不过,“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此外,秦代法律虽然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后世的历代王朝。
汉唐律令对婚姻的维护
汉代和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由于汉代确立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之大和时间之久,汉唐时期在婚姻律令的建设上,各自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两汉的婚姻立法更具有纲常伦理色彩。
汉惠帝时期,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于是在公元前189年,汉惠帝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要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治国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汉惠帝的诏令,女子年15至30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
两汉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
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即隋唐时期。
唐代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刑一百”。
二是把婚书和聘财确定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
在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的情况下,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
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三是婚姻缔结的限制。结婚年龄,唐太宗执政的第一年,即627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唐玄宗时的734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唐律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有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唐律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妻”和“和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
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
唐律规定,妻妾违背丈夫擅自离开,处徒二年,因擅自离开而改嫁的,处徒三年。
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二是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关系不和谐而和离。和离及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二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
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
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
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社会秩序。
宋代婚姻立法及嫁娶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律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免但仍要分离。其州县佐以上官员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如果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的,并不在禁限之内。
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祀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代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两宋法令还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放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的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没有的。
宋代婚礼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但是具体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别是庶民嫁娶,礼仪、礼俗更为具体繁杂,当时嫁娶步骤共有11项之多,并分别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传帖,帖子实际就是记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张单子。开始是媒人凭双方的草帖子传话,男女双方拿到对方的草帖子后,就卜卦问吉,如果男女不相克,得到吉卦,待媒人双方传言后,两家同意,然后各自再起“细帖”议婚。
细帖又称为定帖。男家定帖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儿子,官职如何,出生年月日时,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赘,如果入赘,还要把带来的金银田土写清,并将家中产业、宅舍、房廊、山园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写清以上内容。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女儿,出生年月日时,并列具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以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细帖写好后,由媒人向两家通报,择日传帖。
双方家长都满意就可以定了。首先是双方都以“色彩衬盘”安放定帖,送给对方。其次是相亲。男家选择吉日,备好酒席,敬请女家。一般是在园圃酒楼、湖面船舫内,两亲家相见。
如果双方中意,男家则用金钗插于女子冠髻中,当时称为“插钗”。如果不同意,男家则给女家赠送缎二匹,称作压惊。
相亲确定后,即要下定礼。定礼物一般是用络盛酒瓶,装成大花8朵,并用生色罗绢或8枚银胜,又用花红缴酒担上,名为“缴担红”。有钱人家送礼更多,有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褙、缎匹、茶饼、两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男家礼书共两封,名为“双缄”。用红绿销金书袋盛礼书,或用罗帛贴上画有五男二女的绿盏,盛放礼书。定礼一共10盒或8盒,用彩色单子盖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礼盒“于宅堂中备香烛酒果,告盟三界”,然后由女家夫妻双全者开盒。女家就于当天准备回定礼。
北宋时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二瓶,活鱼三五个,筷子一双,都放在元酒瓶内,称为“回鱼”。
南宋时期,有钱人家排场大,回礼也重。女方回礼物品有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皂罗巾段、金玉、帕、七宝巾环箧、帕、鞋袜,女工等。有的还把男方送来的八饼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只,用两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条金鱼,以一双筷子,两根葱放在酒器内。
如果是大富人家,会用金银打造筷子,用彩帛做成生葱挂在鱼水酒器之外,作为答礼。送完定礼后,遇到节日,男方仍然给女家送礼。
宋代婚礼,除送定礼外,照旧要送聘礼。当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后,男方轻则以鹅酒,重则以羊酒下聘。
富贵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如果没有金器,也要以银镀代替。没有钱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银,送鹅酒、茶饼等。
仕宦人家送礼更多,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缎、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缎,还有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以及上细杂色彩缎、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此外还有银铤,称为下财礼。也用两个信封装上聘书,做成礼书形状。
女家受聘后,也要用礼物答谢,一般用绿紫罗匹、彩色缎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还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装有缎匹、杯盘、钱物等,并用花红礼盒赠送。男家送完聘礼后,逢年过节就不必再送礼给女方了,只等择日成亲。
男家选好吉日,告诉女家,女家答应,男家便可来迎亲。迎亲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铺房挂帐幔,放置房奁,珠宝首饰等物。新房布置好后,让最亲信的妇人或嫁女侍从看守新房,不让外人进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来后才开放新房。
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香球、纱罗、洗漱妆盒、烛台、裙箱、衣匣、百结青凉伞、交椅,并雇请乐队护送花轿,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妇。
女家用酒礼款待接亲的人,并散发红银、利市钱给大家,然后乐队奏乐“催妆”,阴阳先生报时辰,催促新娘登车,并有专人念催妆诗词。
女子登车后,抬担子和抬轿子的人,并不马上起步等求发利市钱完毕后才起步。
此时乐队奏乐,一路鼓吹,将新人迎到男家。新娘花轿到了男家门口,乐师、歌伎、茶酒等迎亲的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阴阳先生手执装满谷豆、钱、彩果等物的斗盒,望门而撒,儿童争相拾捡,叫做“撒谷豆”。撒谷豆意在镇压青阳煞这种恶神。
新人下车,一人手捧镜子在前导行,两个亲信女子左右扶持新人前行。新人不得踏地,只能踏在青锦褥或青毡、青布条、花席上行走。新人要跨马鞍,并从秤上走过。
进入中门到一室,当中悬帐,新妇进去坐下,名为“坐虚帐”,或者径直进入房中,坐在床上,称为“坐富贵”。
女家亲戚及送女客人吃完三盏酒后即要退回,意为男家备酒四盏,款待送亲女客,客人吃完三盏而回,又称为|走送。
新房门前挂彩缎一幅,先将下面剪成碎条状,身穿绿袍、花幞头官服的新郎进门后,众人将碎条争抢而去,叫做“利市缴门红”。
新郎在床前将新妇请出,两家各出彩缎,绾成同心结,称为“牵巾”。男将彩缎挂于笏板上,女则搭于手,男倒走出门,以便两人面可相向。
一对新人并立堂前,然后由男方双全女亲,用秤杆或别的东西挑开新娘的盖头,此时方露新娘面容。男女两人便向众亲行礼。然后女倒行,执同心结牵新郎回房,再坐床。
坐时,女向左、男向右,此时,便有妇女用钱、彩缎、果子撒帐,然后用红绿彩结把两个酒杯连结起来,男女双方各饮一杯,名为“交杯酒”。饮完后,把酒杯一仰一覆放在床下,取大吉利之意,同时,把男左女右少量头发“结发”,又名“合髻”。
男此时用手取下女头上的花,女则解下男的一个纽扣。然后新人又到中堂行参谢礼,亲朋都要庆贺,新人又共同参拜公婆尊长,此后,众亲人才入席用礼筵。
次日五更,用一桌子装置镜台,把镜子放在上面,新妇望堂展拜,名为“新妇拜堂”。然后拜尊长亲戚,并以彩缎、巧作、鞋袜等呈现,名为“赏贺”。尊长则要答贺。
婚后三日,女家将冠花、彩缎、鹅蛋,并用金银缸儿装盛油蜜顿,另加茶饼、鹅羊、果物等物一起送到男家,称为“送三朝”。
新郎新娘在三日或七日、九日到女家行拜门礼,女亲家广设华筵,款待新婿,名为“会郎”,并要送给女婿一定礼物。“会郎”结束,女家请乐队鼓吹送婿回家。
女家在九天内,还要“洗头”。到一月女家还要送弥月礼盒,婿家开筵款谢亲家及亲眷,称为“贺满月会亲”。
以上种种,足见宋朝庶民嫁娶礼俗之繁琐,名堂花样多多,反映了当时的婚礼嫁娶习俗。
发展和变化中的婚制
元代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的传统,其婚书、职业媒妁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
元代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花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
这种媒妁的身份是百姓,而不是官方人员,她们从事民间婚姻撮合事务,与先秦有国家公职的媒氏、掌媒不同,与宋代专为宗女而设立的官媒也不同。后者可称其为职业媒妁。官府对媒妁的管理,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限定媒钱数额。
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元代赘婿一般分为四类:一曰养老,就是始终与妻家聚合;二曰年限,就是归妻宗;三曰出舍,就是与妻家分开居住;四曰归宗,就是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可归自己的宗族。
收继婚是蒙古贵族带进的习俗,即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元世祖忽必烈曾经下旨,宣布了收继婚的合法性。弟收兄妻,多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房兄弟一般不准收继。另外,小叔的收继处分权,只有在寡嫂服丧期终了后才能实现,收继制度也打上了礼教烙印。
礼教对收继婚的影响,还表现在寡妇如守志,不得强娶,但如想再婚,便非就继于小叔不可,也就是说小叔对寡嫂享有法定先娶权。
在民间实际收继过程中,其弟收寡嫂的范围已扩大到订婚之寡嫂。元代以前,法律允许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丈夫的遗产或应得的份额。但元代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元代婚姻的离异,与唐宋基本相同,主要有休弃与和离两种形式。
明清两代受元代的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种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又有所发展与变化。
按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同,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是婚姻立法的进步。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犯者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违犯者,从重论处。
明律还规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都要依律治罪。
在违律婚姻上的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的原则。
清代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的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代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的特色。
清代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16岁,女14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包办婚姻依然是清代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秦代法律的规定。在清代,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代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唐宋以来,法律规订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清代规定,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
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份。
聘财是清代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代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所不同。
清代“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订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
在婚姻的禁止方面,清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在清代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代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
清律规定,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姑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清律还规定:良贱不得为婚。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谎称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